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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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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0-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7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1,928,44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839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1,717,68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79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0,76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81%。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0,76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81%。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799,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129,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740%;反对12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7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书》【(2020)穗仲案字第5170、5171号】等相关仲裁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2020)穗仲案字第5170号仲裁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颜静刚(第三被申请人)

2、仲裁起因

申请人主张:2017年11月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设备,第一被申请人同意并确认租用设备并按期足额向申请人支付租金,申请人依约支付了设备购买款。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三位被申请人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第一被申请人应付款项。现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租金本息,违反了与申请人的约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剩余租金本金及租金利息,合计90,752,000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请求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60,000元、担保费100,000元(暂定)、保全费5,000元(暂定);

(5)请求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1)、(2)、(3)、(4)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二)(2020)穗仲案字第5171号仲裁

1、仲裁各方当事人

与(2020)穗仲案字第5170号仲裁一致。

2、仲裁起因

与(2020)穗仲案字第5170号仲裁一致。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剩余租金本金及租金利息,合计39,710,304.8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请求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担保费50,000元(暂定)、保全费5,000元(暂定);

(5)请求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1)、(2)、(3)、(4)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20)穗仲案字第5170、5171号等相关仲裁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