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7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20-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46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15,408,185.412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7月24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26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梅惠民、杨建平、林美芹;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蒋志伟、梅惠民;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银信评估;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2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蒋志伟 被告十一:常清 被告十二:周侠

被告十三:吴巧民 被告十四:梅惠民 被告十五:杨建平

被告十六:林美芹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24,487.6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常清 被告十一:周侠 被告十二: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11,951.5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781,826.594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梅惠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2,151,920.9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六:招商证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03,32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98,405.0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51,636.658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4,631.9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876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12,913,491.9972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3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7月21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靳保芳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二、审议《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按照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安排,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436名激励对象952.5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6月18日上市。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1,341,675,370元增加至1,351,201,070元,总股本由原来的1,341,675,370股增加至1,351,201,070股,并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注册资本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鉴于公司已完成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备案公司章程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4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7月21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运涛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合理,使公司的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5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为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应收款项中应收电网公司电费计提坏账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减值损失。信用风险特征组合下的应收电网公司电费组合,预期信用损失风险较低,未计提坏账准备。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估计:

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减值损失。信用风险特征组合下的应收电网公司电费组合,按应收售电款余额的1.5%计提坏账准备。

4、审批程序:经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未超过5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将减少2020年上半年净利润2,102.47万元,预计将减少公司2020年6月30日所有者权益2,102.47万元,以上影响金额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合理和有效,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客观、真实和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谨慎性原则进行地变更,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 监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合理,使公司的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6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投保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责任限额:不超过10,000万元/年(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

4、保费支出:不超过40万元/年(最终根据保险公司报价确定)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管理层办理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对象;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0-039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31,579,573.0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历史上公司已对案件相关债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对公司影响视后续强制执行结果而定,目前对损益无负面影响。

卖方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大唐软件”)与买方武汉电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武汉电信实业”)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年度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380,000.00元。由于武汉电信实业尚有26,109,600.00元合同款未支付,大唐软件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武汉电信实业支付拖欠的合同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0日)共计31,579,573.02元。案件受理后,武汉电信实业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解除武汉电信实业与大唐软件签订的《2014年年度设备采购合同》及《采购订单》;裁决大唐软件返还武汉电信实业已支付的2,270,400元合同款并支付利息361,086.23元(暂计至2018年11月26日)。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裁决武汉电信实业于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向大唐软件支付《年度设备采购合同》及《采购订单》项下剩余货款26,109,600元、计算至2020年6月8日的逾期付款损失8,091,368.83元(2020年6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6,109,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本请求仲裁费261,078元,共计34,462,046.83元(仲裁委补正金额);驳回武汉电信实业的全部仲裁反请求。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2019年4月18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6月13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由于武汉电信实业未按照裁决书履行支付义务,大唐软件于近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请求武汉电信实业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26,109,600元,计算至2020年6月8日的逾期付款损失8,091,368.83元(2020年6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6,109,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以及本请求仲裁费261,078元。目前,公司获悉法院已立案受理,后续公司将及时披露该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0-040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已下达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原起诉金额为70,115,122.84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起诉金额为71,38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历史上公司已对案件相关债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利益,目前对损益无负面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大唐”)与咸阳市泾渭新区管理委员会(后更名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下称“秦汉管委会”)于2011年7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96,380,000元。因秦汉管委会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有合同价款56,828,000元未支付,西安大唐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秦汉管委会支付合同款及利息共计70,115,122.84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生了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于2016年10月1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4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开庭通知,但因秦汉管委会申请延期审理,未能在2017年4月26日如期开庭。之后,本案诉讼程序一直处于中止状态。2018年12月,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生效判决,本案恢复审理。西安大唐根据前述刑事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秦汉管委会支付借款55,000,000元及利息16,380,000元。2019年3月14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陕04民初15号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西安大唐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2017年8月26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8月15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3月16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2019年4月18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的权益,后续公司将及时披露该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6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723-01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津03执108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注1: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华仪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34,283,7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3%,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34,275,16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63%,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34,283,762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累计轮候冻结数为393,567,524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67.99%。具体被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相关说明

经公司与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沟通获悉,本次华仪集团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系华仪集团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纠纷所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执10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将华仪集团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轮候冻结。

四、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华仪集团最近一年债务逾期或违约的金融负债金额为16.73亿元(未含相关利息),华仪集团目前不存在未到期企业债券,没有进行信用评级。

2、经公司自查,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情形。截至目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为114,780.98万元,违规担保金额为92,59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

控股股东承诺将积极与债权人沟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相关资产、合法贷款等形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解决诉讼,尽快解决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

3、公司与华仪集团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华仪集团均保持独立。截至目前,华仪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控制权及日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华仪集团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0-034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五楼508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汇丰企业总部B座8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杨晓红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69,300,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22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2,216,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9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7,084,0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29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427,3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78,9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48,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99%。

因董事长空缺,本次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杨晓红女士担任,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万维、王国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205,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94,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2,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603%;反对94,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97%;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李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526,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5%;反对773,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5%;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908%;反对773,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092%;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万维、王国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0-035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16:30时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1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董事8名,公司董事张经仪先生、李国先生、周义盛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公司董事杨晓红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董事符合法定人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李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因公司董事发生变更,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由黄静、李军、张经仪、刘启亮、冀志斌五人组成,召集人黄静。

2.提名委员会由孙晋、李军、汪梅方、黄静、冀志斌五人组成,召集人孙晋。

3.审计委员会由刘启亮、冀志斌、杨晓红、汪梅方、孙晋五人组成,召集人刘启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冀志斌、李军、刘启亮、黄静、孙晋五人组成,召集人冀志斌。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090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董事长金锋先生、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沈军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陈永聪先生、董事兼代理总经理兼副总经理申亮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骞军法先生、副总经理唐悦先生、副总经理赵凡先生、财务总监范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2020年7月1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董事长金锋先生、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沈军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陈永聪先生、董事兼代理总经理兼副总经理申亮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骞军法先生、副总经理唐悦先生、副总经理赵凡先生、财务总监范波先生(以下简称“增持承诺人”)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增持承诺人拟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1,650万元。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3日,增持承诺人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79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累计增持金额约1,829.42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接到增持承诺人通知,增持承诺人已完成股份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增持承诺人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1,650万元,实施期限为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情况如下:

二、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3日,增持计划人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79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累计增持金额约1,829.42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且增持金额均已超过承诺增持金额的下限。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注: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增持承诺人增持前后持股变化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增持承诺人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