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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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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0-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该指标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核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合计2,88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合计2,88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02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0-029),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5)。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2020-036)。自2020年5月23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层面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将对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约定,公司有权回购注销有关股权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0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88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80,000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按照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将于 2020年7月30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注销条件;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对象、数量、价格及注销日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490 证券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2020-053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季度新签合同情况公告

证券简称:安徽建工 证券代码:600502 编号:2020-040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季度新签合同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新签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二、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新签合同金额较大工程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证券简称:安徽建工 证券代码:600502 编号:2020-041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54,165,131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水利”或“安徽建工”或“公司”)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91号)的核准,核准公司以新增463,554,265股股份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73,394,489股新股募集本次吸收合并的配套资金。根据本次吸收合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本公司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方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安徽省盐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安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金寨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分别发行77,247,706股、61,162,079股、22,935,779股、19,113,149股、15,290,519股、12,232,415股和3,822,629股。2017年 8月1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吸收合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工作,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1,804,276.00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托管的相关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34,300,2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1,715,011.35元,派送红股286,860,045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为1,721,160,272股。

方案实施完成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方所持有的限售股数量同比例增加20%。具体如下: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七名股东均承诺其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公司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本次重组形成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54,165,131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3日。

本次解除的限售股股东共7名,解除限售股份254,165,13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77%,具体情况如下: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一)投资基本情况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尔佳”)拟投资设立深圳市特尔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以下简称“拟设公司”),拟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拟设公司总股本的100%。

(二)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投资事项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6

(三)法定代表人:连宗敏

(四)注册资本:20,600万元人民币

(五)成立日期:2000年10月25日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22471U

(七)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八)经营范围:机械电子产品的代理;运输设备维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物业租赁;投资兴办实业。,许可经营项目是:运输科技产品、机械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机械设备加工。

三、拟设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深圳市特尔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2、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澜高新园观盛五路8号特尔佳深圳科技园一号楼

3、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拟定经营范围:机械电子产品的销售;运输设备上门维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物业租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运输科技产品、机械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汽车配件的研发。

注: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6、股权结构:

(二)拟设公司治理结构

1、拟设公司将不设置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特尔佳委派。

2、拟设公司将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由特尔佳提名。

3、拟设公司设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名。

拟设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拟设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投资的背景及目的

2019年8月,结合发展战略,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成立了汽车事业部和信息事业部。汽车事业部主要业务为汽车缓速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经营的产品是电涡流缓速器和液力缓速器,并直接以公司为主体来运营汽车缓速器业务。

结合汽车事业部现状及市场情况,为进一步提升汽车事业部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优化公司整体产业结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运营汽车缓速器业务。

(二)本次对外投资的影响及风险

1、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运营汽车缓速器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汽车事业部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激发汽车事业部的经营活力;助力公司进一步优化整体产业结构,促进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2、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系公司自有资金,且本次投资是公司以新设子公司方式运营原有业务,属于公司内部资源的整合,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投资设立子公司可能存在经营管理风险、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等风险,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及应对相关风险的能力,以推动此项投资的顺利实施。本次投资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

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经董事长签字的《关于同意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决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7日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20-058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23号文件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A股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A股股本总额5,719,008,149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股份。本次配股已于2020年7月7日刊登A股配股说明书,于2020年7月20日完成发行工作。公司已于2020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具体内容详见与本报告同日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现将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融投资”)、深圳市集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盛投资”)认购公司A股配股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从2,953,733,621股增加至3,819,541,7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44.09%增加至45.46%,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因公司控股股东招融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集盛投资认购公司A股配股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从2,886,027,221股增加至3,751,835,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43.08%增加至44.65%,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二)上述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根据股东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860 证券简称:中公高科 公告编号:2020-027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20-07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2,500,0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7年7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4号)文件核准,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80,000股,并于2017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5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66,68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为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赵怀志、潘玉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期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42,500,000股,将自2020年8月3日(星期一)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66,68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68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000,000股。

前述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进行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公司股东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外,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根据财教函[2012]16号文的批复,在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后,将持有的与本次发行新股数量的10%等量的股份,即不超过166.80万股,无偿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本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需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希望通过发行人业绩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欲减持股份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减持股数:自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公司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0%。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

(2)减持条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价。

(5)减持期限: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6)减持公告:本公司决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约束措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上述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潘玉利及赵怀志关于所持中公高科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收盘价需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欲减持股份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减持股数:自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0%。

(2)减持条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时,或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

(5)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6)减持公告:本人决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董事及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2,500,000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3日。

本次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五、公司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化工》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特将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6个月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2020年半年度主要产品经营情况

注1:销量不包括来料加工业务。

注2:产销量差距部分为内部自用。

以上销量和销售收入数据不包含本集团石油化工产品贸易数据。

二、2020年半年度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吨

三、其他说明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本公司内部统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本公

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该等数据未经审计,也并未对本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

证券代码:600688 股票简称:上海石化 编号:临2020-021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2020-025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资产结构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近日公司不存在签订或正在磋商洽谈重大合同等情况。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与公司相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情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纸、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8日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0-45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坚决打好精准脱贫等三大攻坚战”的号召,实现多元化产业扶贫,公司以自有资金44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东乡族自治县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东商贸”)增资,由盛东商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ZXSY2020-43)。

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接到盛东商贸通知,经东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完成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并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盛东商贸注册资本由“玖佰伍拾万元整”变更为“壹仟叁佰玖拾万元整”。

除前述内容变更之外,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8日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8 证券简称:曲美家居 公告编号:2020-065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换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通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华泰联合证券委派丁丁女生和刘新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刘新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现委派黄君杰先生接替刘新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丁丁女士、黄君杰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刘新先生在公司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黄君杰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黄君杰先生,保荐代表人,ACCA,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消费行业部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华熙生物科创板IPO项目、禾望电气IPO项目、海澜之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茂业商业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皖能电力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众信旅游发行股份购买华远国旅并募集配套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竹园国旅30%股权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