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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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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2020-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24%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招发资运字[2020]385号),原则同意本次交易总体方案。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等程序。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20-59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项获得有权国资管理单位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公告编号:【CMSK】2020-111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项获得有权国资管理单位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31号),公司所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获准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公司债券。(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2020年7月27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完成发行工作,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76亿元,其中品种一为1年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5亿元,票面利率为2.97%;品种二为3年期,发行规模为41亿元,票面利率为3.49%。本期债券登记完成后拟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08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本次解锁数量为3,871.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本次解锁数量为210万股)。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25人。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5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2、201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5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确定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权数量后,审议并通过《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4、2015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5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6、2015年11月19日,独立董事曹国华签署了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说明。

8、201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确定以2015年12月9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7名激励对象授予19,644万股限制性股票。

9、公司董事会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 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数500万股。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147名激励对象19,14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

10、2016年3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6年5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对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18元/股。公司对4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1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了独立意见。

12、2016年9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3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1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了独立意见。

13、2016年12月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将成就,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相关事宜;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3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不达标及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成绩为“合格”,须对其持有的第一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或部分合计42.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3.18元/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6年12月8日为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030万,授予价格为2.62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17年6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4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8.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3.18元/股;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鉴于此,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由3.18元/股调整为2.98元/股。公司对当选监事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3.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7年11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成绩为“合格”,须对其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9.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2.98元/股。

16、2018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鉴于此,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98元/股调整为2.73元/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2元/股调整为2.17元/股。

17、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7名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7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含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予以回购注销,其中3名激励对象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离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合计215万股回购价为2.98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合计112.50万股回购价为2.42元/股;4名激励对象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离职,故其合计15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回购价为2.73元/股。

18、2018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同意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4,078.5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同意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220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同时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9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成绩为“合格”,须对其持有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28.7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鉴于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成绩为“不合格”,须对期持有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2.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2.73元/股。

19、2019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60元,鉴于此,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73元/股调整为2.37元/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17元/股调整为1.81元/股。

20、2020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同意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12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871.5万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210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同时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13名激励对象所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238.2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所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2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无未解锁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为21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0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锁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已达成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已达成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7月29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08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本次解锁数量为3,871.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本次解锁数量为210万股)。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5名:包括首次授予的122名和预留授予的9名,其中6名同时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

(2)预留授予部分

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五、解锁前后股份变动情况表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核查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12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871.5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锁。

2、关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核查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210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锁。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1、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核查意见

公司12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2、关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核查意见

公司9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主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号一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事项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作出决策,公司应就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和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锁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股份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锁、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较为平稳,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20年7月23日、24日、27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较为平稳,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4、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未发现影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敏感信息。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 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0年7月23日、24日、27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股东质押风险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54,719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5%,占公司总股本的16.86%。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0-135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0-108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78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7号),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注函”问题1:上述债权转让事项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以及你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和/或应当履行审议程序事项,如是,请你公司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回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江苏翰迅持有通葡股份债权,根据华讯股份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情况,相关计算指标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

说明:(1)由于2019年11月13日公司与江苏翰迅签署《债权转让合时同书》时并未明确转让价格,不满足入账条件,因此不适用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占比计算;

(2)公司账面记录的本次江苏翰迅抵偿的债务金额为229,749,100.00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83,799,280.00元,账面价值为45,949,820.00元。江苏翰迅抵偿债务支出的应收公司债权转让款金额为205,850,000.00元。不考虑本次交易税费、后续可能聘请律师费用等,可能影响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之最大值为159,900,180.00元。上述事项对2020年利润总额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以诉讼或协商结果及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根据上表,按照相关财务指标计算的结果,基于该事项对公司存在的不确定影响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在2019年11月13日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书》时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披露事项。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在2020年5月13日签署《采购合同解除协议暨债权转让款履行协议》时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及应经董事会审议事项。经核实,南京华讯未及时将相应协议告知并转交给公司财务部门及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及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南京华讯应当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在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后,及时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审议。江苏翰迅正在就上述对通葡股份的债权对通葡股份进行诉讼,南京华讯及聘请的律师正在与江苏翰迅沟通了解诉讼的具体情况及后续的安排。南京华讯将在上述事项沟通完善后,汇总本次债权转让相关所有资料(包括债权转让协议、诉讼安排等)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内控管理制度逐级履行审议程序。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董事会审议情况,及时对外公告。

二、“关注函”问题2:江苏翰迅对通葡股份的两笔债权账龄均超过 2 年,在未做评估的情况下以账面原值(即23,585万元)转让给南京华讯的原因和合理性,转让价格是否有失公允,上述债权转让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回复:江苏翰迅对通葡股份两笔债权为双方之间因资金借贷形成的应收本金及利息(含逾期利息),上述两笔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10月、12月。经询问上述债权转让事项负责人表示,通葡股份为上市公司,其规范性和可靠性较江苏翰迅更为稳健。上述债权为借贷关系形成,形成的事由较清晰,通葡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有较强的公信力,同时经与通葡股份实际控制人沟通,其承诺将全力偿还对公司的债务,因此南京华讯同意以账面原值(即23,585万元)受让上述债权。综上,上述债权转让具备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上述转让价格为南京华讯基于债权形成事由、债务方公信力、与债务方实际控制人沟通结果判定,具有合理性、公允性。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其审议的情况及时对外公告。

三、“关注函”问题3:请你公司就独立董事核查发现的异常情形,逐项作出回应并说明出现前述情形的原因。

(1)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银行需要将下放给公司的贷款直接支付给公司供应商,目的是确保贷款用于公司采购。南京华讯收到江苏翰迅6笔回款共计24,900万元属于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由银行受托支付给公司供应商,然后由供应商将款项归还给公司。

(2)经与时任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确认,上述江苏翰迅软件采购合同中的自组织网络节点自同步功能模块等为用于公司“华讯方舟自组网终端通信设备的研发项目”,属于研发用的外购软件开发服务,因此公司在验收后按研发费用归集并进行账务处理。

(3)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银行需要将下放给公司的贷款直接支付给公司供应商,目的是确保贷款用于公司采购。公司与南京艾普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由银行受托支付给公司供应商,然后由供应商将该款项归还给公司。

(4)公司预付供应商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款主要是由公司经营模式所决定。南京华讯采取“定制化开发+委托外协”的经营模式,为了确保相关产品质量及供给的稳定,南京华讯主要选择一至两家合格厂商负责外协生产,同时考虑到相关产品具有高单价、高品质、小批量、长周期等特点,公司与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达采购订单时需要预付全额货款,以供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排采购和生产。公司和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采购合同,对采购内容、交付、验收、付款等条款做了充分的约定,公司是按照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进行付款,为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产生的正常商业行为。公司近年来也一直致力于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丰富军事通信配套领域的产品类型,进而导入更多的供应商。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星地通一笔1,000万元退款主要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公司向星地通申请从公司的预付款中借用1,000万应急。公司向星地通预付货款行为均存在商业实质,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5)江苏北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验收单显示验收时间在合同签订次日主要是因为该供应商前期一直有洽谈,合同签署时已提前备货。另外物流单位为江苏北康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指派,相关运输费用由供应商统一结算支付,具体事宜公司并无参与。

(6)南京华讯与南京微平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及预付款项均为南京华讯已裁撤事业部经办。经公司追查,该预付款项性质存疑,公司后续拟对事业部负责人及微平衡提起诉讼追回预付款项以减少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7)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货款,导致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将其已开具给公司的一笔增值税发票索回进行红字冲销,金额为1,308,000元。公司在后期进行了账务调整。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3,114,064股,限售流通股64,459,419股,合计为207,573,483股,上述股份100%处于轮候冻结状态。

2、本次解除冻结之后,亿阳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仍然处于100%轮候冻结状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724-01号),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沪01民初1283号之一,对亿阳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予以解除轮候冻结,解冻日期为2020年7月24日,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冻结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名称:协助执行通知书

文书号:(2017)沪01民初1283号之一

主要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解除对亿阳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43,114,064股,限售流通股64,459,419股,合计为207,573,483股)的轮候冻结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亿阳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3,114,064股,限售流通股64,459,419股,合计为207,573,48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2.89%,已冻结和轮候冻结207,573,483股,轮候冻结事项与亿阳集团的债务纠纷相关。

公司将持续关注亿阳集团股份被冻结及解除冻结事项,并进行后续披露。上述亿阳集团相关股权被解除轮候冻结事项,对本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报备文件

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书(2020司冻0724-01号)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147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0-115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冻结基本情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钟葱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新增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钟葱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如下:

二、备查文件

1、结算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0-043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

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1942),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网站,有关本公司信息以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召开2019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中期票据,可以一次性发行或多次发行。具体内容详见 2019年11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于2020年5月接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的《接受注册通知书》,核定本公司上述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5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 2 年内有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中期票据获得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4)。

2020年7月22日-23日,公司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向市场发行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10亿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联席主承销商。发行结果如下:

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文件详见公司按照规定刊登于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和中国货币网站www.chinamoney.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8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