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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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47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1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冯克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311,673,0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52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88,533,1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51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3,139,9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009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天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560,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2%;反对80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弃权30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1.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560,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2%;反对80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弃权30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贾芳菲律师、罗楷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激励对象石亮因工作需要,改任上海苏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0年4月15日,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石亮因工作需要,改任上海苏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程序,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至今公示期已满四十五天,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激励对象石亮因工作需要,改任上海苏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有权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石亮1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石亮持有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755236),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7月30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为本次回购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回购注销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