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5版)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8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2、关联关系
本次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担保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截至2020年7月20日,关联冯就景先生持有公司105,162,8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1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2020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4、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冯就景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20年7月20日,关联方冯就景先生持有公司105,162,8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11%。
三、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四、关联担保事项的影响
上述担保事项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是必要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经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交易外,上市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0年4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无偿为上市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总额为不超过10亿元。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方意见
(一)审批程序
2020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该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冯就景先生应予以回避。
2、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该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日丰股份本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要求,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对日丰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9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股份”或“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5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2020年8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 发行规模
2.03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2.0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5 债券利率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 转股期限
2.08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2.09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2.10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2.11 赎回条款
2.12 回售条款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 募集资金管理
2.19 担保事项
2.20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8、审议《关于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议案9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就议案1-11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公司将对以上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议案编码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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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0年8月6日(星期四)(9:00-12:00,13:30-16: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可以采取书面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法务部办公室
书面信函送达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信函请注明“日丰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28401
传真号码:0760-85116269
邮箱地址:rfgf@rfcable.com.cn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以便签到入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孟兆滨、黎宇晖
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邮政编码:528401
电话:0760-85115672
传真:0760-85116269
邮箱:rfgf@rfcable.com.cn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八、附件
1、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53”,投票简称为“日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深交所交易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12日召开的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议案附后。
上述委托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代表委托人对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12日召开的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根据自己的意愿代表本单位(本人)进行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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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说明: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上述委托事宜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前有效。
委托人签字(自然人或法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或法人):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及公司盖章(适用于法人股东):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5、累积投票提案,采用等额选举,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4、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稳定和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效益;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规划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该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涛 韩玲
2020年7月28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该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冯就景先生应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刘涛 韩玲
2020年7月28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
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提高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要求、社会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二条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订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本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即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以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第四条未来三年(2020-2022年)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分红水平较低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五条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事项
日丰股份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含38,00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二)关联关系
本次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担保主体为日丰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截至2020年7月20日,关联方冯就景先生持有公司105,162,8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1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表决情况
2020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7月20日,冯就景持有日丰股份105,162,899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11%,并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含38,00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四、关联担保事项的影响
上述担保事项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是必要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经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交易外,上市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0年4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无偿为上市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总额为不超过10亿元。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方意见
(一)审批程序
2020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该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冯就景先生应予以回避。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该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日丰股份本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要求,本次交易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对日丰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袁炜 郭天顺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二零二零年七月
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预案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预案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重要提示
1、本次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00万元(含本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和数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起,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6)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二十)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1-3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合并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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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下转8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