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0 - 053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龙江路1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24日送达。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吴桂谦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首次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37名调整为12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原245.70万股调整为230.20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184万股调整为56.684万股,限制性股票总量286.884万股保持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7月28日为授予日,向129名激励对象授予230.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0 - 054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8日以现场方式在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龙江路1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24日送达。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如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除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而未列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要求相符。
综上,同意以2020年7月28日为授权日,向129名激励对象授予230.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0 - 055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37人调整为129人。
● 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原245.7万股调整为230.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184万股调整为56.684万股,限制性股票总量286.884万股保持不变。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芳家化”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和授予数量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独立董事林三华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0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万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7名调整为12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5.7万股调整为230.2万股;同时确定以2020年7月2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230.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确定的13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7名调整为12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5.7万股调整为230.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41.184万股调整为56.684万股;限制性股票总量286.884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作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37人调整为12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原245.7万股调整为230.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184万股调整为56.684万股,限制性股票总量286.884万股保持不变。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0 - 056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日:2020年7月28日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数量:230.2万股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芳家化”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确定2020年7月28日为首次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230.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独立董事林三华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0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7名调整为12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5.7万股调整为230.2万股;同时确定以2020年7月2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230.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7月28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230.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期:2020年7月28日。
2、授予数量:230.2万股。
3、授予人数:129人。
4、授予价格:8.16元/股。
5、股票来源: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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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9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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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7人调整为129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计286.884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原245.7万股调整为230.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184万股调整为56.684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监事会同意以上相关事项的调整。
2、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调整,并以2020年7月28日为授予日,向129名激励对象授予230.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7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年7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230.2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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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还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实际生效和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0-091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4月16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招商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与承销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紫宸”)、溧阳紫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紫宸”)、江西嘉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嘉拓”)、江苏中关村嘉拓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嘉拓”)、宁德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卓高”)、江苏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卓高”)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23号《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702,9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53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总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053,008,937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发行手续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999,186,299.94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10月30日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中汇会验【2017】4956号验资报告。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18号《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87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璞泰转债”,债券代码为“113562”,期限5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87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87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4,50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5,500,000.00元。
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4,500,000.00元及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966,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534,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月8日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2020年1月8日出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453494_B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招商证券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生效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中信建投证券不再履行原2019年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已开立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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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已开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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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账户余额包含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金额。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溧阳紫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丙方:招商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吕映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指定人员。
六、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七、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分别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溧阳紫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嘉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关村嘉拓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宁德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分别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丁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注释:协议乙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全资子公司实施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吕映霞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指定人员。
六、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丁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0-092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嘉拓”)。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因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融资授信事宜,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深圳新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已累计向深圳新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24,000万元,其中,2020年至今公司累计向深圳新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16,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2020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具体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近日,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融资授信事宜,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后,2020年至今公司累计向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提供担保金额为16,000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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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系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综合授信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授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受信人: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2)授信额度: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授信期限:2020年7月24日-2021年7月24日
2.《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担保最高额限度: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本金及其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下同)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36.34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6.60%。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9日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0-029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电力”)的通知,因业务发展需要,鼎信电力于近日申请增加经营范围(设备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鼎信电力修订了《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此次变更的经营范围已经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变更后,鼎信电力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59440771
名称: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13楼A区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1月06日
营业期限:2015 年01月06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电力设施承装: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管道、铁路电气化线路、铁塔安装、维修,道路设施、河道疏浚工程施工:城市照明工程设计安装;风力发电设施检修;灯具、灯杆制作;(不得在此住所制作)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电信工程施工;防雷工程施工、检测;设备维护及保养;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建筑劳务服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0-030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章程的议案》,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由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75202M
名 称: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
注册资本:陆亿伍仟陆佰陆拾玖万叁仟捌佰玖拾壹元整
成立日期:2008 年03月26日
营业期限:自2008年03月26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电子、机电、消防、通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配套技术及售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与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批发、零售:电子、机电、消防、通讯产品、电子器件、办公设备;电力仪器仪表、综合能源服务、电力电子变压器、岸电电源、电能质量设备、配电自动化设备及监测系统、变电站自动化设备、自动化开关成套设备、新能源发电系统及设备、高低压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及检定装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点)建设与运营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监控系统、智能微网系统及设备、储能能量管理系统、中低压直流配电系统及设备、工业变频传动设备、水表、燃气表、热能表及能效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配件维修及售后服务(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3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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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5日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74,1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186,3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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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比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3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8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8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8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规部
联系电话:0951-5100532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050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