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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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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0-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吉调查字201900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2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0】1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张永侠,女,1960年3月出生,时为利源精制实际控制人,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王建新,男,1983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副总经理、董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王立国,男,1976年10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张莹莹,女,1982年2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刘宇,女,1982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王素芬,女,1965年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监事长、法务部部长,住址: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

胡国泰,男,1964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企管部部长,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利源精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永侠、王建新要求陈述申辩,后放弃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当事人刘宇、王素芬、胡国泰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利源精制实际控制人王民、张永侠将其所持有的合计26,780,000股“利源精制”质押或质押到期后再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21.96%。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立即对王民、张永侠股份被质押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7月28日披露该事项。

(二)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

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王民、张永侠所持270,381,028股“利源精制”被冻结,占总股本22.26%;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王民、张永侠所持上述股份被轮候冻结。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立即对王民、张永侠股权被冻结及被轮侯冻结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7月28日披露该事项。

(三)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

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利源精制及其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情形,累计金额2,160,697,179.10元,占公司上一期净资产的27%。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立即对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8月14日披露该事项。

(四)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5日,利源精制披露《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实施进展公告》称“沈阳子公司预计在2018年春节前后试制出轨道车辆整车样车”。2018年春节前后,沈阳利源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针对整车样车试制完成时间进行了重新评估。经讨论认为,整车样车试制最早2018年7月才能完成,并将讨论结果告知王民。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立即对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披露该事项。

(五)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

2016年3月9日,利源精制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亿元,用于投资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估算总值为54.99亿元。2016年5月11日,沈北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向沈阳利源出具《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投资额的通知》,原则上同意沈阳利源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投资额,总投资额由原549,900万元调整为1,001,997万元。2017年4月20日,利源精制披露《2016年度审计报告》,沈阳新建项目预算数为70亿元,期初余额34.67亿元,期末余额60.49亿元。2018年4月28日,利源精制披露《2017年度审计报告》,沈阳新建项目预算数为105亿元。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立即对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被露该事项。

(六)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沈阳利源不动产被抵押金额合计为2,758,083,827.51元,被查封金额为165,361,900元,被抵押、查封不动产合计金额2,923,445,727.51元,占利源精制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9.20%。

利源精制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立即对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8月14日、8月31日披露该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利源精制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被质押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董事、副总经理刘宇,董事王建新,监事长、法务部部长王素芬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民、张永侠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其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却隐瞒未及时告知利源精制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及被轮候冻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建新,董事、副总经理刘宇,监事长、法务部部长王素芬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民、张永侠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其股份被冻结及被轮候冻结的情况却隐瞒未及时告知利源精制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建新,董事、副总经理刘字,监事长法务部部长王素芬,董事胡国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民,董事、副总经理王建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胡国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利源精制副总经理、董事刘宇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本人任利源精制副总经理期间,对大股东股份被质押情况一无所知;其二,本人任利源精制总经理期间,主管人事、后勤等,对大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没有反映上报的职责本人得知此事后,立即上报董事长;其三,沈阳利源债务逾期违约事项,不在本人管理范围内,本人只负责利源精制辽源公司相关业务管理。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时任利源精制监事长王素芬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本人对大股东股份质押、冻结及公司重大债务违约事项不知情;其二,利源精制信息披露事项由证券部门全权负责,本人对是否披露没有决定或主导的权力。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时任利源精制董事胡国泰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利源精制信息披露事项由证券部门全权负责,本人对是否披露没有决定或主导的权力;其二,本人担任董事期间行政职务为企管部部长,对债务到期时间、违约债务比例等情况不了解;其三,我公司是事后向登记机关查询才知晓公司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其四,只对内部董事予以处罚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针对刘宇的申辩意见,第一,根据刘宇在调查阶段询问笔录及相关当事人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刘宇任利源精制副总经理期间,知晓利源精制大股东股份质押、冻结和利源精制辽源公司债务逾期违约事项,刘宇关于对上述事项不知情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第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信披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负责,经理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负有主要责任。本案中,刘宇作为利源精制副总经理、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知晓涉案事项后,未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保持应有的关注,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刘宇未提交足以证明自己已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据或理由,其相关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我局已对刘宇职责分工、在涉案事项中所起作用、对利源精制及其子公司重大债务逾期违约事项的知情程度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九条规定,综合分析认定了刘宇的责任大小,量罚适当。

针对王素芬、胡国泰的申辩意见,第一,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信披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负责,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本案在案证据显示,王素芬作为利源精制监事长、法务部部长,胡国泰作为利源精制董事、企管部部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知晓涉案事项后,未积极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害后果,而是怠于履职,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王素芬、胡国泰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贵义务的充分证据或理由,二人关于对涉案事项不知情、不了解涉案事项具体情况、对信息披露没有主导或决定权力等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均非不予处罚的事由。第二,我局已对王素芬、胡国泰的岗位职责、对涉案事项知情程度、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分析认定二人为相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最低的罚款金额,量罚适当、公平合理。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刘宇、王素芬、胡国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张永侠、王建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王立国、张莹莹、刘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王素芬、胡国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王民已于2019年4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可能对公司的影响、风险提示及整改情况

根据《行政处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对本次立案调查高度重视,自立案调查之日起,就开始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痛定思痛,以此为戒,通过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以防止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数量为4,61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2.89%,分三期行权;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期:2020年7月17日;

4、授予人数:91人;

5、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5.54元/股;

6、本次激励计划期权有效期为48个月;

7、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7月29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华铁JLC2,期权代码:037098,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年6月1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29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020年7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消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

4、2020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7月17日

(二)授予数量:4,610.00万份

(三)授予人数:91人

(四)行权价格:5.54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七)授予数量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八)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下同。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三、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公司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有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2人变为91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保持5,150.00万份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4,650.00万份调整为4,610.00万份,预留授予部分由500.00万份调整为540.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简称:华铁JLC2

2、期权代码:037098

3、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20年7月29日

五、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及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特此公告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0-078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87证券简称:绿茵生态 公告编号:2020-086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华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7,951,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651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3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生态”、“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5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并于2017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8年4月24日,经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转赠前公司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8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为160,000,000股。

2019年4月24日,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转赠前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48,000,00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由160,000,000股增加为208,000,000股。

2020年5月19日,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转赠前公司总股本208,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104,000,00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由208,000,000股增加为312,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的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312,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11,888,755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207,951,1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916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07,951,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651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卢云慧、祁永、卢云平、天津绿之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茵”),上述股东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卢云慧、实际控制人卢云慧、祁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卢云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股东绿之茵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持有绿之茵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8月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07,951,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651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共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卢云慧为公司董事长,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卢云慧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1,278,780股。

注2:祁永为公司董事、总裁,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祁永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550,000股。

注3:持有绿之茵股权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6、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未质押。

7、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解除限售后的最终股本结构表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9 日

为了答谢广大投资者对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支持和厚爱,经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费率优惠活动。

一、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目前本公司旗下在平安银行销售的开放式基金。

二、优惠方式

自2020年7月30日起,在符合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投资者通过平安银行办理前述适用基金范围内基金的认购、申购(含定投)业务,享有认\申购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以平安银行最新公示为准。

三、咨询方式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895522

网址:www.tkfunds.com.cn

四、特别提示

1.本次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平安银行所有。

2.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平安银行规定为准。如上述优惠活动调整,本公司及平安银行将另行公告相关内容。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30日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20年7月30日起,增加恒泰证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

一、适用基金范围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3573,C类007552)

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008347,C类008348)

中信建投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007468,C类007469)

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6139)

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003308,C类004635)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002640,C类006843)

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2408,C类007553)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001809, C类004636)

二、基金开户、申购等业务

自2020年7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泰证券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恒泰证券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恒泰证券申购上述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不含定投)为1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赎回上述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以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准。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2020年7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泰证券办理上述基金(除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

(2)已开立上述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按恒泰证券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2、办理时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办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 9:30-15: 00。

3、扣款日

投资者应与恒泰证券约定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 日)。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恒泰证券就上述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固定扣款(申购)金额,每只基金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起(含100元)。

5、扣款方式

(1)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6、交易确认

以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 T+1 日,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恒泰证券查询相应基金的申购确认情况。

7、“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等信息,须按恒泰证券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手续;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按恒泰证券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手续;

(3)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恒泰证券的有关规定。

四、费率优惠

自2020年7月30日起,投资者通过恒泰证券申购(含定投)上述基金(除中信建投价值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外)费率不设折扣限制,具体实施费率折扣情况以恒泰证券公告和安排为准。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nht.com.cn

联系电话:956088

2、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cfund108.com

联系电话:4009-108-108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20-060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29日,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于2020年7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报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795 证券简称:米奥会展 公告编号:2020-045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报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于2020年7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