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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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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45

债券代码:113028 债券简称:环境转债

转股代码:191028 转股简称:环境转股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境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10.44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10.36元/股

● 环境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 2020年8月7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境”或“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发行了21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环境转债,转债代码:113028),初始转股价格为10.44元/股,转股期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25年6月17日。

2020年6月3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0.8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9)以及2020年7月1日披露的《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根据《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相关规定,“环境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时,将相应调整转股价格。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相关规定,因公司派发2019年度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P1=P0–D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规定,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过程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P1=P0–D=10.44元/股-0.085元/股=10.36元/股。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8月7日,故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8月7日起生效。“环境转债”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0年8月7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44

债券代码:113028 债券简称:环境转债

转股代码:191028 转股简称:环境转股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0,881,36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274,916.20元。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0.8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9)。上述方案已经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披露的《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7)。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6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6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6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公司联系

联系部门: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2313295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