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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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2020-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湖南盐业 公告编号:2020-059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原经营范围做相应调整,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70340659

名称: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冯传良

注册资本:玖亿壹仟柒佰柒拾伍万壹仟壹佰肆拾捌元整

成立日期:2011年 12 月 16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从事食盐、工业盐、其他用盐及盐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分装、批发、零售、配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塑料制品、包装物料、日杂百货、五金交电、文化用品的生产销售;农牧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的销售;阻垢剂、絮凝剂、抗结剂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生产与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超市投资及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新材料、节能技术推广和应用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湖南盐业 公告编号:2020-060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2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16,981.1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713,783,018.87元。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0]3233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注:上表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支行因无对外签订协议的授权,《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具体执行合同的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刚、张勰和持续督导相关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