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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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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0-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52 证券简称:道道全 公告编号:2020-【058】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道道全”)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2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落实,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7年至2019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3.02亿元、36亿元、41.17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1.43亿元、0.93亿元、0.14亿元。请补充说明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而扣非后净利润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2017年至2019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3.02亿元、36亿元、41.17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1.43亿元、0.93亿元、0.14亿元。主要系原材料成本上涨导致公司销售毛利减少,以及因加大广告及宣传投入导致期间费用增长所致。

1、原材料成本上涨导致公司毛利额减少

(1)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续上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续上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上表,2019年毛利额较2018年减少7,170.33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毛利额减少9,007.56万元,

(2)2017年至2019年度主营业务中产品占比情况

(3)2017年至2019年度包装油销售情况如下:

2017年度至2019年度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菜籽原油)价格变动情况:

2017年度至2019年度单位销售成本分别为6,994.75元/吨、6,942.85元/吨及7,454.56元/吨,公司单位销售成本变动趋势与2017年度至2019年度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价格变动情况基本一致。2019年度单位销售成本较2018年度增加511.71元/吨,系原材料市场处于上行状态,导致公司采购成本增加,且在终端市场价格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公司毛利率呈下降趋势。

2、广告及宣传投入力度加大导致期间费用增长

2017年至2019年度市场广宣费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因公司广告宣传力度的加大,2018年度较2017年度增加市场广宣费7,463.17万元、2019年度较2018年度增加市场广宣费3,102.90万元,前述费用的增加导致公司净利润较大幅度下降。

综上所述,公司原材料成本上涨和广告宣传投入加大,导致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扣非后的净利润大幅下降。

二、报告期内第一至第四季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77亿元、8.52亿元、10.61亿元、13.26亿元,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46万元、8,722万元、-461万元、177万元。请结合公司各季度经营情况、业务特点等补充说明季度间业绩波动较大、四季度营业收入较前三季度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公司2019年度各季度业绩波动较大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表中第一季度特殊事项系报告期期初存货跌价准备转销,冲减营业成本。

上表中第二季度特殊事项系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获得投资收益9,000.00万元。

扣除上述特殊事项影响后,受原材料市场价格上行的影响,公司业绩自第二季度开始呈明显下滑状态。公司主要原材料菜籽油2019年度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月平均成交单价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吨):

续上表: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度各季度间业绩波动较大系受到一季度存货跌价准备转销以及二季度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事项影响所致。

2、公司四季度营业收入较前三季度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年至2018年各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产品为日用消费品,因第四季度通常临近农历新年,各经销商、商超需要提前备货,加大了包装油的采购量,导致公司四季度营业收入较高,2019年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为32.22%,与2017-2018年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29.78%和30.36%相比无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四季度营业收入较前三季度增幅较大符合公司收入的季节性特征。

三、报告期内,公司“包装油”产品毛利率为11.08%,较上年降低4.85%。请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包装油”产品平均售价、原材料价格走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等说明该产品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报告期包装油毛利率、平均售价、平均销售成本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年平均成交单价情况如下(单位:元/吨):

受行业因素影响,公司对终端产品销售价格调整较缓慢,2017年度至2019年度平均售价较为稳定;受原材料市场上行的影响,公司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导致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

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

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公司在业务类型或产品上有明显区别,相关数据仅能提供参考,从算数平均值看,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均呈下降趋势。

四、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55.16%,其中来自第一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为20.11%。请说明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回复】

公司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2017年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8年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9年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原因及依赖性说明:

公司供应商的选择方式系在已准入的供应商名单中,综合考虑信誉、供货能力及价格后确定为公司供应商,现有主要供应商基本为公司的长期供应商。

公司前五大供应商2017-2019年合计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额比例分别为43.43%、54.91%和55.16%,但是公司原材料主要为进口大豆、散装油、油菜籽等均为大宗商品,市场上货源充足,公司对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五、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为8.99亿元,较年初增长79.37%,主要增加项目为在途物资;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损失转回68万元。请公司结合行业环境、产销计划等说明报告期末存货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结合存货性质特点、市场行情等,按项目逐一补充披露存货可变性净值的计算确认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存货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报告期末存货构成及增长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余额较期初账面余额增长369,707,153.28元,主要系公司进口大豆、散装油及油菜籽等合计增长357,608,501.96元所致,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进口大豆变动分析

(1)上述“在途物资一一进口大豆”相关合同情况如下:

注:从港口运输至生产加工场所一般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分批次运输至生产加工场所。

公司进口大豆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长244,980,122.61元,增长原因为对市场行情上行的预测及基于生产计划备货。

(2)公司2018-2019年进口大豆月均加工量及2020年进口大豆计划月均加工量:

根据运输耗时及储存能力,在不考虑疫情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存货的采购量符合了公司原生产计划的需要。

2、散装油变动分析

公司散装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长104,649,075.27元,增长的原因为:预测菜籽油市场行情上行、公司2020年度计划销售量高于以前年度,另外因重庆二期项目已投入使用,精炼产能提升,公司基于生产需求加大了散装油的储备量。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包装油计划销售量:

公司处所行业为食品加工行业,终端需求较为稳定,依据公司对原材料市场行情上行的预测、市场发展计划以及生产计划,公司对原材料进行购买储备,导致报告期末存货量大幅增加。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1、公司各主要存货项目可变现净值的计算确认、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各主要存货项目可变现净值的计算确认、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存货跌价计提及转销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具体政策

(1)库存商品存货跌价测算的方法:

第一层,在手订单范围内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订单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第二层,超过在手订单范围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存货估计售价(根据期后订单价格、1月销售政策价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原材料存货跌价测算的方法:

用于出售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材料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材料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产品未发生减值的,材料按照成本计量,无需进行减值测试;产品发生减值的,材料可变现净值为产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及销售产品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3、公司主要原材料菜籽油、大豆等自2019年10月以来处于稳步上涨状态,各主要原材料期货市场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司购入的原材料,其中油料类(进口大豆、油菜籽)需要通过压榨、精炼、灌装等环节生产为包装油;散装油需要通过精炼、灌装等环节生产为包装油,受主要原材料市场上行的影响,公司已逐步调整产品销售价格。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询问并查阅管理层关于产销计划、市场扩展计划的情况;

2、检查公司在途物资采购合同、提单等,并执行函证及期后报关、入库等检查程序;

3、复核管理层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估计的模型和方法,以及在存货可变现净值估计中使用的相关参数,尤其是预计售价、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等;

4、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检查是否按照相关会计政策一贯执行,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报告期末存货大幅增长是基于原材料市场行情上行的预测及产销计划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恰当符合准则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六、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期货公司往来款余额为2,212万元。请补充说明该往来款形成的原因及具体性质。

【回复】

公司其他应收款中期货公司往来款余额2,212万元系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和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账户期货保证金占用扣除浮动盈亏后的金额,其中: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金额12,960,570元,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9,161,844元。该款项系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需求对原材料采购及贸易油销售等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向期货公司支付期货业务保证金所致。

七、报告期内,公司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450.62万元。请补充说明上述未决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2018年1月10日,原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物资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物资”)以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陵矶投资”)、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陵矶管委会”)为被告,请求判令湖南省高速广信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石化”,已注销)与城陵矶投资签订的《10万吨/年沥青存储与加工项目入园合同书》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返回原告已付款项4,80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返还之日止(从被告实际收款日,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利息为2,125,013.3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直接损失14,357,739.48元(前期费用1,692,120.00元、工程费用4,029,698.61元、管理费用4,946,086.27元、财务损失3,659,834.60元、评估费30,0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12,037,590.00元。

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2011年6月21日,广信石化与城陵矶投资签订《10万吨/年沥青储存与加工项目入园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入园合同书》”),约定广信石化在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投资兴业,城陵矶投资安排广信石化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将另行签订。2013年5月22日,城陵矶管委会向广信石化发函要求终止《项目入园合同书》,广信石化在收到函件后于5月23日复函不同意终止。

2013年9月8日,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陵油脂”,系公司前身)与城陵矶管委会签订《巴陵油脂50万吨/年食用油综合加工项目招商合同书》(以下简称“《招商合同书》”),约定巴陵油脂在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投资建设巴陵油脂50万吨/年食用油综合加工项目,城陵矶管委会安排巴陵油脂项目用地。该项目用地涉及广信石化70亩用地。

2018年1月10日,因《项目入园合同书》履行发生争议,广信石化原股东高速物资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省高速广信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储运”)作为共同原告,将城陵矶投资、城陵矶管委会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项目入园合同书》无效,退还已支付480万元土地款,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435万元、预期利益损失1,203万元。

2019年2月27日,经城陵矶管委会申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审理涉及广信石化已建项目设施评估值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城陵矶管委会在庭审中要求公司直接向广信储运进行赔偿。

2020年1月9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项目入园合同书》于2011年5月22日已解除;(2)城陵矶投资返还高速物资土地出让款48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3)由公司直接向广信储运支付已建工程价值4,476,200元及评估费用30,000元,共计4,506,200元。

2020年2月,公司以案件程序违法、查明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高速物资、广信储运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回复函出具日案件尚在审理中。

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应承担的赔偿金额450.62万元,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营业外支出。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因此,上述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的披露标准,且经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也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标准,董事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重大诉讼案件,亦不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之“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部分披露了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

1、查阅《项目入园合同书》《招商合同书》《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起诉状与上诉状等诉讼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诉讼产生事由;

2、查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

3、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分析复核账务处理是否恰当;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及公司预计的赔偿金额进行测算和复核。

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就上述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相关规定,计提金额充分合理。

特此公告。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