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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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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继续被冻结的公告

2020-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45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继续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日,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金泽”)持有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93,154,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2%,瑞丽金泽累计被冻结的股份为293,154,984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 瑞丽金泽及其一致行动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累计被冻结股份485,704,984股,占其持股数量的100%。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73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获悉公司股东瑞丽金泽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继续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根据《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刑初148号之一百一十八冻结令之内容,对瑞丽金泽持有的公司股份293,154,984股(证券代码:60008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2016年第一次现金红利及孽息(指通过中登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予以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理。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瑞丽金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龙实业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三、股东债务情况、股份被冻结的影响

1、公司股东瑞丽金泽最近一年存在债务违约情况,已到期未兑付的有息负债本金为15亿元,因债务违约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相关债务。

2、股东瑞丽金泽股份被冻结暂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46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弘森(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森公司”)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金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原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晟”)与被告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一审已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上述诉讼涉案本金合计为3.18亿元(暂未考虑需支付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弘森公司与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弘森公司

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

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昆明分行”)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东方金钰因公司经营需要,需使用资金,经弘森公司与东方金钰及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协商,决定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2016年10月18日,弘森公司与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为东方金钰,金额为叁亿元,委托贷款的期限为24个月;同日,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受托与被告东方金钰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同意根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弘森公司的指定,按合同约定,向东方金钰提供中期委托贷款;贷款金额叁亿元,贷款期限24个月;兴龙公司、赵宁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王瑛琰作为赵宁的配偶,同意赵宁的担保行为且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瑛琰应对赵宁基于连带责任担保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亦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已按照约定发放贷款2.98亿元。因东方金钰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本案贷款已提前到期。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云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弘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8亿元及截止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685.4万元,2018年6月21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以2.9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

二、被告东方金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弘森公司支付律师费40万元;

三、被告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东方金钰追偿;

四、驳回原告弘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7233元,由原告弘森公司负担15872元,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共同负担15713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公司、赵宁、王瑛琰共同负担。

(二)原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晟”)与被告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合晟

被告:东方金钰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东方金钰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7金钰债”,发行规模为7.5亿元,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次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计息期限为2017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原告上海合晟系乘晟纯债一号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人,通过“乘晟纯债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东方金钰发行的“17金钰债”2000万元。东方金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债券持有人会议已按《募集说明书》所约定的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决议,“17金钰债”公司债券已提前到期。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9)粤0303民初3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合晟持有被告东方金钰公开发行的“17金钰债”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43040)人民币2000万元于2019年3月28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东方金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上海合晟公开发行的“17金钰债”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43040)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446027.40元;

三、被告东方金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上海合晟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3月28日,该逾期利息为人民币3221.92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1446027.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四、被告东方金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上海合晟违约金(截至2019年3月28日,该违约金为人民币504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21446027.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五、驳回原告上海合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64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被告负担。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47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8元/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面值。公司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五)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6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情况。公司以司法重整为主线,兼顾经营为原则。公司重整申请已被立案,但尚未获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公司存在因司法重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可能;若重整申请未获受理,公司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正积极与各相关方沟通协商,争取早日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重整化解债务危机。经营管理方面公司采取减员减负、压缩费用、保有现有业务、收缩战线等手段开源节流,努力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