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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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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20-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在上市期间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亦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5)上述承诺均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6)除上述承诺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行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票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票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法定责任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中联评估承诺:因本公司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三、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宁波定鸿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宁波定鸿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承继、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下转13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3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0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1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的处理、中止发行情况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申购日和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8月1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髙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2020年8月14日(T+2日)16:00前(请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8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中“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7、配售对象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8、发行人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15,733.31万元,同比增长13.39%;实现净利润为21,517.46万元,同比增长18.7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1,035.54万元,同比增长16.89%。

发行人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6,848.76万元,同比增长12.08%;实现净利润为7,886.01万元,同比减少7.5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9,604.39万元,同比增长12.57%。

发行人预计2020年1-9月可实现营业收入为93,668.56万元,同比增长28.72%;可实现净利润为15,676.25万元,同比增长32.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6,147.02万元,同比增长39.04%。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9、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67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长鸿高科”,股票代码为“60500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07008”。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代码C26)。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0.03%。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5,884.3153万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2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量为1,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网下投资者市值要求: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8月4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沪市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沪市非限售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网上投资者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其2020年8月10日(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总市值计算。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确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需要在2020年8月5日(T-5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华西证券投资者平台网站(http://hxipo.hx168.com.cn)在线提交核查材料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审核材料进行确认,同时发行见证律师将对提出申请的投资者进行资格核查。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具体请见本公告中“三、(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基本信息表等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2020年8月6日(T-4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6、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相关行业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成立以来经营业绩、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8月11日(T-1日)刊登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发行公告》中公布的有效申购数量,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8、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日2020年8月12日(T日),网上和网下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0年8月14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9、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新股认购资金: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2020年8月14日(T+2日)16:00前(请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中的“八、回拨机制”。

12、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中的“九、网下配售安排”。

13、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本公告中的“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14、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如果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等违反协会《业务规范》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协会报告。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8月4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67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长鸿高科”,股票代码为“60500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0700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及老股转让安排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本次A股公开发行数量为不超过4,60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2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量为1,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启动前具体的发行数量,并确定回拨启动前的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8月6日(T-4日)9:30-15:00。

只有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https://ipo.uap.sse.com.cn/ipo)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9:30-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一服务一IPO业务专栏一IPO规则及通知中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申购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确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需要在2020年8月5日(T-5日)12:00以前通过华西证券投资者平台网站(http://hxipo.hx168.com.cn)在线提交核查材料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审核材料进行确认,同时发行见证律师将对提交申请的投资者进行资格核查。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具体请见本公告中“三、(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基本信息表等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最高报价被剔除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相关行业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成立以来经营业绩、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中的“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新股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日,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2、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20年8月11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8月10日(T-2日)刊登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

(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

1、2020年8月5日(T-5日)中午12:00前已完成在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2、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

3、除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外的普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须在2020年8月5日(T-5日)中午12:00之前通过华西证券投资者平台网站(http://hxipo.hx168.com.cn)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线提交完整无误的核查申请,请见本公告中“三、(四)递交核查材料方式”;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则须在2020年8月5日(T-5 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5、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须在2020年8月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

6、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8月4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沪市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沪市非限售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网下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本条规定前述限制;

8、网下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9、网下投资者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10、不属于本公告中“三、(二)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的情况;

11、配售对象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情形

1、投资者不得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对象,包括: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网下投资者被列入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存在《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等违规情形的,不得参与报价。

(三)参与本次网下询价须符合的网下投资者行为

除上述条件外,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还应遵守协会《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行为,包括:

1、网下投资者为机构的:

(1)应制定专项内控制度,规范其业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推介活动的行为,避免发生有悖职业道德的情形;

(2)应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研究工作,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建立必要的估值定价模型;

(3)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投资决策机制,通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定最终报价;

(4)应按照其内部业务操作流程提交报价,并建立报价信息复核机制;

(5)应制定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根据申购计划安排足额的备付资金,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结算银行账户;

(6)应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合规审查,对其是否与项目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业务规范》第二十八条所述关联关系、报价与申购行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以及其内部制度要求等进行审查;

(7)应建立健全员工业务培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法规培训,持续提升执业水平;

(8)应将相关业务制度汇编、工作底稿等存档备查。

2、网下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当自觉避免参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所述关联关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询价及网下申购。

网下投资者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自身符合上述规定。网下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网下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网下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网下申购。

(四)递交核查材料方式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对比关联方,确保不存在与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以上机构参与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商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除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外其他类型的投资者需在2020年8月5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如下程序:

(1)注册

登录华西证券投资者平台网站(http://hxipo.hx168.com.cn)完成注册,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2)提交核查材料

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用户将收到主承销商发送的“注册审核已通过”的短信。请投资者按如下步骤提交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首页一一长鸿高科一一提交核查材料”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下载模板”处)。

机构投资者:

①《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下载模板”中下载,盖章后上传PDF版;

②《关联方基本信息表》,“下载模板”中下载,填写完整后上传EXCEL版及盖章的PDF版;

③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下载模板”中下载,填写完整后上传EXCEL版及盖章的PDF版。同时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还应提供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

个人投资者:

①《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下载模板”中下载,签字后上传PDF版;

②《关联方基本信息表》,“下载模板”中下载,填写完整后上传EXCEL版及签字的PDF版;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010-56177255、010-5617725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网下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

四、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20年8月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8月6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可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一服务一IPO业务专栏一IPO规则及通知中的《网下IPO申购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申报价格要求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4、申报数量要求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合理估值区间,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变动最小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640万股。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此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申购阶段,配售对象填报的申购数量须与初步询价时拟申购数量一致。

5、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8月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或未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2)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8月5日(T-5日)中午12:00之前通过华西证券投资者平台网站(http://hxipo.hx168.com.cn)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线提交完整无误的核查申请;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未能于2020年8月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5)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40万股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6)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7)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中“三、(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8)被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华西证券将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1、定价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相关行业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成立以来经营业绩、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定价程序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相关行业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成立以来经营业绩、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3、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将选取不少于10家的投资者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将在2020年8月1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

六、网下发行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T日)9:30-15:00。

2020年8月11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2020年8月12日(T日)的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公布的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8月12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0年8月14日(T+2日)缴纳认购款。

2、网下缴款

2020年8月14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2020年8月14日(T+2日)8:30-16:00,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0年8月14日(T+2日)16:00前到账(请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未在2020年8月14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协会备案。

七、网上发行

1、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发行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T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并采用按市值申购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申购资格

网上申购时间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0年8月10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

投资者证券账户市值的计算方法详见《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3、申购单位

本次发行每个证券账户的网上申购数量上限为13,000股(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下限为1,000股,每1,000股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4、网上缴款

2020年8月14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投资者中签结果。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8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八、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8月12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8月13日(T+1日)在《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九、网下配售安排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1、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A类”);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类”);

(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C类”)。

2、配售原则和方式

(1)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5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2)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①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②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③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④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显示的申购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按前述规则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3)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5)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投资者的获配数量。

十、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2020年8月14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8月18日(T+4日)刊登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陶春风

电话号码:0574-55222087

联系人:白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8层

联系电话:010-56177255、010-56177253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4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