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的方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并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包括换汇、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3.47港元/股(含),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3,151.80万股,下限为1,575.90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6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英文)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自2020年7月23日首次回购股份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B股股份数量为882,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8%,最高成交价为3.23港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16港元/股,支付总金额为2,826,839.44港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的进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 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回购计划。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0-070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简称:方大集团、方大B 证券代码:000055、200055 公告编号:2020-42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2020年3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于2020年3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141,16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6%,最高成交价为9.0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51元/股,成交金额为72,065,692.55元(不含交易费用),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它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方式符合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3月26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76,924,20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9,231,050股)。
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截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股份
发行人证券变动月报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08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截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股份
发行人证券变动月报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的披露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相关规定,特此披露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截至2020年7月31日止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供广大投资者参阅。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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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08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了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的回购总金额,及不超过人民币45.00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26),有关回购股份的进展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2日及2020年7月2日发布的相关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了公司A股股份5,946,1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63%,购买的最高成交价格为44.88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38.95元/股,已使用的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243,422,582.17元(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公告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30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的议案》,现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分别于2015年6月13日、2015年7月2日、2015年8月4日披露《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 2015年8月3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实施完毕,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购买公司股票2,950,000股(分红除权后持有股票为11,210,000股),成交金额为57,667,395元,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19.55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5%。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于2016年8月3日届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36个月,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2019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将存续期延长至2020年8月3日。
截止本公告日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为2,03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93%。
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情况
依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行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现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两年,即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8月3日,同时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等要素进行相应的变更,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一)存续期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原为36个月,自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2019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将存续期延长至2020年8月3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两年,即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8月3日。
(二)延期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已经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延期后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对股票直接持有、直接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三)持有股票锁定期
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21号集合计划名下时起算,即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日。截至目前,该股票锁定期已经结束。本次延期后,公司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上述公司股票不再设锁定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以及对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管理模式等要素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草案)
(2020年修订版)
二零二零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修订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由董事会通过。
二、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延期等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三、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全额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为7,500万份,按照1:2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怡球资源股票。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按照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优先获得收益。公司控股股东怡球(香港)有限公司为鑫众21号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四、截止2015年8月3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已完成购买,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购买公司股票2,950,000股(分红除权后持有股票为11,210,000股),成交金额为57,667,395元,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19.55元/股,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0.55%,截至《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修订版)》公告之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出售9,171,200股,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尚持有2,038,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093%。
五、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21号集合计划名下时起算。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2019年 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将存续期延长至2020年8月3日。
六、现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两年,即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8月3日,同时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等要素进行相应的变更,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一)存续期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原为36个月,自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2019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将存续期延长至2020年8月3日。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两年,即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8月3日。
(二)延期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已经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延期后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对股票直接持有、直接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三)持有股票锁定期
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21号集合计划名下时起算,即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日。截至目前,该股票锁定期已经结束。本次延期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上述公司股票不再设锁定期。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对股票直接持有、直接管理。
七、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延期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八、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九、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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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共有152人,其中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人,分别为陈镜清、黄韦莛、李贻辉、范国斯、郭建昇、许玉华、顾俊磊、黄勤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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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截至2015年8月3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实施完毕,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购买公司股票2,950,000股,成交金额为57,667,395元,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19.55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5%,分红除权后股票数量为11,210,000股,截止目前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为2,03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终止、延长和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21号集合计划名下时起算,即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日。截至目前,该股票锁定期已经结束。本次延期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上述公司股票不再设锁定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延长和变更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原为36个月,自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2019年 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将存续期延长至2020年8月3日。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延期两年,即存续期延长至2022年8月3日。根据《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修订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24个月,即至2022年8月3日。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董事会同意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提交持有人会议表决是否参与上述公司融资方案。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依《管理办法》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持有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选举(增补)、罢免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
(5)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6)通过、修订《管理办法》;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增补、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增加或者减少管理委员会权责的事项;
(3)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相关事宜;
(6)修订《管理办法》的事项;
(7)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8)其他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持有人会议下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之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及持有人会议的常设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管理委员会的全部初始委员均须经全体持有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办法及收益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与个人考核指标,考核年度为2015年与2016年两年。
(一)考核条件
1. 公司考核
业绩目标为:
A: 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为11,000万元;
B: 201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为22,000万元;
C: 2015年与2016年净利润之和超过33,000万元。
上述净利润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为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数据。
2. 个人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相关个人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期相应年度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到合格或以上。截至本草案(2020年修订版)公告日,考核期已结束。
(二)考核结果运用
锁定期内或者锁定期满后标的股票尚未出售变现前,员工持股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员工持股计划的浮盈或者浮亏不代表持有人实际收益或者实际损失。
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收益与公司考核及个人考核结果挂钩。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收益包括基础收益与超额收益,公司控股股东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情况对员工认购金额的基础收益提供保底承诺,同时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情况与个人考核情况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具体规则如下:
1、基础收益
年化最低投资收益率8.0%;
2、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为收益分配时总收益减去基础收益所得收益。总收益为分配时相应份额的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卖出后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收益。
(1)公司达成业绩考核目标A时,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将分两次分配:
1)公司于锁定期满后解禁50%的股票,该部分份额对应的超额收益=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总收益-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基础收益;
2)公司于自愿锁定期满后解禁剩余50%的股票,该部分份额对应的超额收益=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总收益-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基础收益。
(2)公司未达成业绩考核指标A时,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收益将在存续期结束时一次性分配,此时超额收益=所有份额的总收益一所有份额对应的基础收益。
3、个人收益确定:
(1)当个人考核未达标时,个人仅享有相应的基础收益,不获得超额收益。
(2)当个人考核达标时:
1)公司达成考核目标C时,个人获得相应份额的基础收益及超额收益;
2)公司达成考核目标A但未达成考核目标C时,个人获得相应份额的基础收益,及首次解禁50%股票获得的超额收益,不获得最终清算时的超额收益;
3)公司达成考核目标B但未达成考核目标C时,个人获得相应份额基础收益,及最终清算时50%的超额收益;
4)公司未达成考核目标A、B和C时,员工仅享有相应的基础收益,不获得超额收益。
扣除员工个人依据上述分配规则获得收益后剩余的超额收益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为实际控制人黄崇胜获得。
七、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资管鑫众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持有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持有人出现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持有人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持有人因辞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持有人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个人决定不再续签而解除劳动关系。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份额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具体转让价格由《管理办法》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八、其他重要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延期及变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7、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三)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32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16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胜枝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林胜枝、黄馨仪、黄意颖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表决票6票,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审议通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修订版)》及摘要
该议案关联股东林胜枝、黄馨仪、黄意颖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表决票6票,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33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建昇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修订版)》及摘要;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拟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