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8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2 证券简称:舍得酒业 公告编号:2020-040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由专人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力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控制公司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意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舍得酒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8月修订)。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峰、胡永波等16人已离职,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原激励对象持有的464,9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0.51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刘峰、胡永波等16人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原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同意公司对离职的16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64,9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舍得酒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原激励对象刘峰、胡永波等16人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6.49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3,664.40万股变更为33,617.91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3,664.4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3,617.91万元。就上述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相应的内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舍得酒业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四、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324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共计解除限售1,998,030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有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力先生、李强先生、张树平先生、蒲吉洲先生、余东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舍得酒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的授信已到期,同意公司向该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授信额度,期限1年。以公司位于射洪市沱牌镇的天马公司片区房地产、包装车间片区房地产和位于沱牌镇312片区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人民币0.6亿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向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人民币0.6亿元综合授信,期限1年。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具体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702 证券简称:舍得酒业 公告编号:2020-041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出席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汪浩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峰、胡永波等16人已离职,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原激励对象持有的464,9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0.51元/股。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审议程序、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此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舍得酒业限制性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32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共计解除限售1,998,030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702 证券简称:舍得酒业 公告编号:2020-042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峰、胡永波等16人已离职,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原激励对象持有的464,9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0日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故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1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陈刚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18年11月29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1月30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发布了《舍得酒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9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年12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舍得酒业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2月20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舍得酒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2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2月24日为授予日,向418名激励对象授予91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2019年2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舍得酒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截至当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完成缴款,共有362名激励对象完成认购7,781,000股。

7、2019年2月2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工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62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778.1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舍得酒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8、2019年8月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王祝峰、张敏等12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3,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6日完成本次股票回购注销股票的变更登记工作,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舍得酒业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9、2019年12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张毅、管涛等10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3,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20年3月26日完成本次股票回购注销股票的变更登记工作,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舍得酒业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10、2020年8月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刘峰、胡永波等16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4,900股;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324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共计解除限售1,998,030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出现主动提出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情况,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目前,刘峰、胡永波等16人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公司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刘峰、胡永波等16人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16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64,900股。

3、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16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0.51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由336,644,000股变更为336,179,100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刘峰、胡永波等16人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原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对离职的16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64,9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审议程序、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此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的原因、本次回购的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事宜所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股份注销及减资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702 证券简称:舍得酒业 公告编号:2020-043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原激励对象刘峰、胡永波等16人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6.49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3,664.40万股变更为33,617.91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3,664.4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3,617.91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应部分的内容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舍得酒业公司章程》(2020年8月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702 证券简称:舍得酒业 公告编号:2020-044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5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刘峰、胡永波等16人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6.49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3,664.40万股变更为33,617.91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3,664.4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3,617.91万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9月19日

2、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证券部收)

邮政编码:629209

电话:0825-6618269

特此公告。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702 证券简称:舍得酒业 公告编号:2020-045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24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998,03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9%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锁暨股份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8月5日,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1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陈刚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18年11月29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2月20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舍得酒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2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2月24日为授予日,向418名激励对象授予91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5、2019年2月2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工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62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778.1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舍得酒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6、2019年8月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王祝峰、张敏等12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3,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6日完成本次股票回购注销股票的变更登记工作,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舍得酒业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7、2019年12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张毅、管涛等10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3,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20年3月26日完成本次股票回购注销股票的变更登记工作,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舍得酒业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8、2020年8月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刘峰、胡永波等16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4,900股;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324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共计解除限售1,998,030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5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19年2月25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0年8月24日届满。

(二)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24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98,030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36,644,000股的0.59%。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2020年7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共计解除限售股1,998,030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324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324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舍得酒业限制性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32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共计解除限售1,998,030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期于2020年8月24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0年7月份销售情况简报

2020年7月份,公司销售生猪181.6万头,销售收入60.03亿元。

2020年7月份,公司商品猪销售均价35.23元/公斤,比2020年6月份上涨12.16%。

2020年7月份,商品猪价格处于高位震荡。

上述销售数据未经审计,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上述数据仅作为阶段性数据供投资者参考。

注:因四舍五入,以上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二、风险提示

(一)生猪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下降或上升),都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未来生猪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滑,仍然可能造成公司的业绩下滑。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生猪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是整个生猪生产行业的系统风险,对任何一家生猪生产者来讲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外部风险。

(三)动物疫病是畜牧行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特别是2018年8月份以来爆发的非洲猪瘟,都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提示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0-069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份生猪销售简报

证券代码:002714 优先股代码:140006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公告编号:2020-11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份生猪销售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政策性搬迁情况概述

(一)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政策性搬迁情况

为深入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夏庄园”)收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通告》和《利通区进一步做好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实施方案》,宁夏庄园所在的金银滩奶牛核心养殖区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策性搬迁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为顾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尊重吴忠市利通区防止污染工作的部署,宁夏庄园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宁夏庄园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尚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宁夏庄园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宁夏庄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5日,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宁03行初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宁03行初6号),该行政起诉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于2020年4月8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

(二)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政策性搬迁情况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07号)》,依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7〕143号)和《湟源县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划分方案》(源政办〔2016〕163号)相关要求,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海圣源”) 所在地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青海圣源收到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限期关停通知书》。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策性搬迁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为尊重西宁市湟源县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青海圣源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青海圣源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尚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青海圣源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青海圣源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11日,青海圣源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青01行初16号)﹞,该行政起诉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二、政策性搬迁进展情况

(一)宁夏庄园政策性搬迁进展情况

宁夏庄园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宁03行初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青海圣源政策性搬迁进展情况

青海圣源于近日接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关于青海圣源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一案,将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夏庄园、青海圣源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及搬迁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5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8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佳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议案》

公司因短期资金需求,拟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本次定向融资计划的基本条款如下:

1、发行人: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定向融资计划名称:跨境通定向融资计划

3、发行规模:本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可分期募集,具体以实际募集为准

4、发行利率:由发行人与认购方协商确定

5、产品期限:3个月

6、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的符合“合资格认购方”要求的对象

7、发行对象数量:本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对象为单一主体。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次定向融资计划产品的发行对象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8、产品认购渠道:认购人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认购,并在深圳联交所进行登记托管

9、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17跨境01”

10、偿债保证:

本次定向融资计划经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各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作为保证担保人,为本次定向融资计划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对本次定向融资计划项下本公司的兑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同时公司主要股东徐佳东、杨建新、李俊秋、樊梅花作为保证担保人,为本次定向融资计划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对本次定向融资计划项下本公司的兑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0-067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05,955,915.4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针对该诉讼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投资”)前期已出具承诺:如经法院判决,该诉讼对依顿电子(证券代码:603328)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依顿投资独立承担。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利润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奚顺玉

被告: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0年5月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奚顺玉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资料。奚顺玉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4)。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2072民初4720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奚顺玉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故本院对依顿公司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主张驳回奚顺玉起诉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中黄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于2006年9月21日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奚顺玉未就(2006)中黄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提交反驳依据,亦未提交依据证明其于2014年8月前曾向依顿公司主张权利或者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依顿公司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也未提交依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其不能向依顿公司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即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其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而应中止仲裁时效的情形,故奚顺玉本案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奚顺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奚顺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针对该诉讼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投资”)前期已出具承诺:如经法院判决,该诉讼对依顿电子(证券代码:603328)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依顿投资独立承担。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利润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6日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变更有限合伙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19 证券简称:立霸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3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变更有限合伙人的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33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公司与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闻威签署了《嘉兴君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名为“嘉兴君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兴君锋”)。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该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3,230.00万元,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拟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13,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2020年5月29日,公司获知嘉兴君锋工商登记已完成的信息。根据嘉兴君锋整体安排,各有限合伙人先行完成部分或全部出资,用于基金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具体出资明细如下:有限合伙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人民币;有限合伙人闻威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二、有限合伙人变更情况

近日,经嘉兴君锋合伙人会议决定,同意裘伟红全额受让闻威持有的嘉兴君锋0.76%的出资份额(对应出资为人民币100.0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完成后,闻威退出嘉兴君锋,裘伟红成为嘉兴君锋的有限合伙人。2020年8月5日,公司与普通合伙人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人裘伟红重新签署了《嘉兴君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一)本次变更前,投资基金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上述认购主体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二)本次变更后,投资基金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上述认购主体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本次合伙协议签订后,基金募集总额仍为13,230.00万元,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投资基金的认缴金额和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新进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姓名:裘伟红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弄**号**室

身份证号码:2201041968********

职业和职务:上海禾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杭州祺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嘉兴君锋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为SLE123。该基金募集资金尚未完成全部实缴。

四、风险提示

本次嘉兴君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变更后,该基金仍由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经营合伙企业及其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嘉兴君锋的经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变更的转让方、受让方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因而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由于交易各方能否按协议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次投资是否能够最终完成等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关注股权投资基金未来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