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8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0-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20年8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4名,实际出席董事14名。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孙毅、鲍祖本、潘健、方洲实施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8月5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4.44元/股,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1,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20年8月6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6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以传真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20年8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江文斌先生主持。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8月5日为授予日,以4.44元/股的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1,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7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8月5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40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50,361.6724 万股的2.06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8月5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4.4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1,04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6月19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7月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7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8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8月5日

2、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表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授予价格:4.44元/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注销。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业绩考核指标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一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在上述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别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若当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若当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5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 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估计,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创新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查,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5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8月5日,同意以4.4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8月5日,并以4.4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1,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2、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8月5日为授予日,以4.44元/股的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1,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永新股份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永新股份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0年8月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525)咨询。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6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8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时间

(1)产品的运作方式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申购费用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A类份额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5、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2、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收取的赎回费,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A类份额、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类份额、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由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光大阳光稳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公司直销平台开通本集合计划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官方网站2020年7月30日发布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集合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以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业务规则说明》。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1.2 代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代销机构包括:

(1)A类份额: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25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咨询电话:95588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咨询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C类份额: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25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咨询电话:95588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3、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光大阳光稳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0年8月11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于8月11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25,公司网站:http://www.ebscn-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1日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89 证券简称:泰瑞机器 公告编号:2020-063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945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准备有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0-033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8月5日,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2062)。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89 证券简称:新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2059)。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0-070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631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就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现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批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览海医疗 公告编号:临2020-050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批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4号),批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0,729,722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公司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项目纳入2020年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

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7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项目纳入2020年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8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588号),2020年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装机规模为3305.06万千瓦。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有9个光伏发电项目共计610兆瓦纳入本次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名单。其中,安徽省4个项目合计290兆瓦,河北省1个项目200兆瓦,山东省4个项目合计120兆瓦。

公司将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项目规范有序的推进。同时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项目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