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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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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2020-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针对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10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5月26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2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召开2020年第27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0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3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于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于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为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源汇”)。前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本次发行向前述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人数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订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规模为2,200.00万股,银河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银河源汇跟投初始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投资者依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银河源汇。

1、基本情况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通过书面核查银河源汇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银河源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银河源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银河源汇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银河源汇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银河源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银河源汇系保荐机构银河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银河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银河证券系银河源汇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银河源汇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银河源汇作为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银河证券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银河源汇全面承担,银河源汇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银河证券统一体系。另经核查,201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三批)》,银河源汇已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4、关联关系

经核查,银河源汇系银河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除上述关系之外,银河源汇、银河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银河源汇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科创板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及出资能力。

2、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规定的跟投比例和数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信托、委贷等杠杆配资情形。

4、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知晓并确认遵守上述承诺内容,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先决条件;认购数量、限售期限、认购价格及缴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协议效力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银河源汇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且实施本次战略配售已完成了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银河源汇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银河源汇配售股票不存在《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0]证券字2020-049-1-1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主承销商银河证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华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的核查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本法律意见中的各项陈述,均基于本所律师所查验之文件资料而作出。本所律师已获得银河证券及接受本所律师访谈的有关当事人的如下书面或口头确认及承诺:(i)相关当事人提供或协助获得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完整的,且来源合法;(ii)前述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iii)相关当事人作出的说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及记载、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及记载、不存在重大遗漏;(iv)有关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及(v)相关当事人已经真实、准确及完整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并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信息。本所律师基于独立、审慎地查验以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陈述对有关法律事项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不就任何非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i)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审计等有关专业事项或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ii)本次发行方案的商业、财务或技术方面的可行性、履行承诺的能力、经济效益等)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进行任何复核、验证或作出任何确认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内容的引述,不得被视为或理解为是对前述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进行任何复核、验证或作出任何确认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仅供银河证券为承销华光新材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银河证券的申报资料之一,以备相关监管机构查阅,并同意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发布、节选、援引、摘录本法律意见的任何内容,但为办理本次发行报备手续,而向有权的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披露本法律意见者除外;对本法律意见所作之披露、发布、节选、援引或摘录,不得引致任何主体对本法律意见的曲解、混淆;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本法律意见的任何内容加以修改、编辑或整理。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

(一)基本信息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仅向保荐机构银河证券相关子公司银河源汇进行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银河源汇,发行人与银河源汇已经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银河源汇目前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MA1FL0XQXX的《营业执照》,其主要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根据银河源汇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源汇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未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河源汇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股权结构

根据银河源汇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源汇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银河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5月18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三批)》,银河源汇为银河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河证券持有银河源汇100%的股权。

(三)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银河源汇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源汇系主承销商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银河源汇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银河源汇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银河源汇提供的财务报表、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源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与银河源汇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银河源汇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源汇就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科创板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及出资能力。

2、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规定的跟投比例和数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信托、委贷等杠杆配资情形。

4、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知晓并确认遵守上述承诺内容,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银河源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系主承销商银河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银河源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相关承诺,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2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银河源汇参与,无其他战略投资者。

3、选取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银河源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4、参与战略配售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战略配售方案》及《战略配售协议》,银河源汇跟投初始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银河源汇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银河源汇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5、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银河源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6、限售期限

银河源汇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银河源汇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1、根据《业务指引》第七、八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2、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进行核查。

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发行方案》、《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银河源汇跟投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相关方已就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银河源汇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银河源汇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银河源汇承诺获配股票的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24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本次发行设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上述《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银河源汇符合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银河源汇作为银河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方案》、《战略配售方案》、《战略配售协议》及发行人、主承销商、银河源汇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上述《业务指引》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银河源汇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银河源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系主承销商银河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银河源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银河源汇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银河源汇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29日

1、网下申购时间为2020年8月7日(T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16.78元/股,申购数量为其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2、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0年8月11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网下申购时,投资者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以及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4、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参与申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2020年8月11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初步获配数量,以及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网下投资者信息。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四)认购资金的缴付

2020年8月11日(T+2日)16:00前,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应当于2020年8月11日(T+2日)16:00前到账。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1、认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认购款项=发行价格×初步获配数量+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向网下投资者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部分除外)。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2、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信息及各结算银行联系方式详见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栏目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其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中的相关账户仅适用于QFII结算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相关资金。

(3)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认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688379”,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认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88379”,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款项划出后请及时登陆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3、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于2020年8月13日(T+4日)在《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对未在2020年8月11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配售对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确定新股认购数量:

向下取整计算的新股认购数量少于中签获配数量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5、若获得配售的配售对象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额,2020年8月13日(T+4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向配售对象退还应退认购款,应退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有效缴付的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金额。

6、网下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五)网下发行限售期安排

网下投资者于2020年8月11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确定原则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户数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对象获配一个编号,并于2020年8月12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最终摇号确定的具体账户数不低于最终获配户数的10%(向上取整计算)。

3、摇号未中签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股票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8月13日(T+4日)公告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五、网上发行

(一)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0年8月7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6.78元/股,网上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华光申购”;申购代码为“787379”。

(四)网上发行对象

指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

2020年8月7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0年8月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20年8月7日(T日)9:30-11:30,13:00-15:00)将627万股“华光新材”股票输入在上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六)网上申购规则

1、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网下询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2、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6,000股。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4、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5、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6、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0年8月7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8月1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七)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

2、市值计算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于2020年8月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开立资金账户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20年8月7日(T日)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2020年8月7日(T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核查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八)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回拨后),则按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新股。

中签率=(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0年8月7日(T日),上交所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0年8月10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0年8月10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0年8月10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0年8月11日(T+2日)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8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一)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20年8月12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二)发行地点

全国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六、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即不超过1,463万股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8月13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七、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八、余股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0年8月13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战略配售募集资金和网下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九、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网下投资者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还将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申购金额,预留充足的申购资金,确保获配后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配售对象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办理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划转。本次发行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0%(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部分除外)。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0%(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李梅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7号

联系人:胡岭

电话:0571-8876439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6568351、66568353

发行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6日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

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下转43版)

(上接4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