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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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0-05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代建费218606847.81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40216521.31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18606847.81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12064956.39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18606847.81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案件诉讼费用139558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近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津02民初70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津02民初701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工程代建费用218606847.81元;

二、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40216521.31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18606847.81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12064956.39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18606847.81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

四、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166元,由原告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17580元,由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905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津02民初701号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