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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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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20-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机构: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人民币2.28亿元

● 现金管理产品名称:广州银行公司红棉理财-91天广银稳富人民币理财产品、中信银行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0312期理财产品、招商银行挂钩黄金看涨三层区间一个月结构性存款产品

● 现金管理期限:上述理财产品期限分别为91天、94天、32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45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一、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近日,公司前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29亿元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已到账,具体产品信息及赎回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增加公司收益。

(二)现金管理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45号《关于核准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792.1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5,372,52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318,420.3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8,054,105.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7-99号《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为控制风险,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且产品期限未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的提供机构为银行,不存在用于证券投资、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情形,理财产品未用于质押。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现金管理合同主要条款

(一)

(一)

(二)现金管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具体资金投向为银行理财资金池。

(三)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说明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日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四)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及存款类产品;公司财务部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将及时通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公司持有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2.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财务部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对理财业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机构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提供机构分别为:广州银行、中信银行(证券代码:601998)、招商银行(证券代码:600036)。其中,中信银行及招商银行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州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总资产为5,612.31亿元,净资产为400.44亿元,收入总额为133.79亿元;2019年度广州银行实现净利润43.24亿元。

上述理财产品提供机构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及董事会已对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提供机构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未发现存在损害本次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本金安全的不利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0年3月31日、2020年1-3月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从而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购买的理财产品确认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收到的对价与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虽风险相对较低,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产品可能受到收益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的影响而使收益发生波动,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2020年8月6日,已结息协定存款累计收益额约为113.33万元。

截至2020年8月6日,公司除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外,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上表中最近一年净资产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最近一年净利润指2019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表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存在微小差异,系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特此公告。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3390证券简称:通达电气 公告编号:2020-057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原涉案金额人民币545,684元,终局裁决金额人民币22,805.4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仲裁基本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信”)与深圳市腾懋电子有限公司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545,68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2)。

二、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博立信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签发的(2019)深国仲裁6991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腾懋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及理由

2017年8月至12月深圳捷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腾微公司”)按被申请人的《采购订单》的要求向被申请人出售价格475,064元的电子产品,并由被申请人仓库管理人员签收,双方口头约定月结付款,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向捷腾微电子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5%)上浮50%即年利率7.5%计算利息,截止申请日,被申请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620元。

因捷腾微公司未能向申请人偿还借款,2018年6月25日捷腾微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捷腾微公司将对被申请人的案涉债权及其相关的权利转让给了申请人,捷腾微公司并履行了向被申请人通知的义务,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

申请人受让捷腾微公司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申请人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以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详见公司2019年9月25日的临2019-056号、2019年10月24日临2019-059号公告。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75,064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上浮50%,分別自2017年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2018年1月1日、2月1日付至清偿之日止),截止申请日逾期付款利息为70,620元,货款本息合计545,684元。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

1、捷腾微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债权的行为系恶意转让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被申请人与捷腾微公司在2017年交易后,捷腾微公司便失去联系,被申请人与捷微公司之间存在大量货款结算、质量等问题,均无法进行沟通。被申请人多次尝试与捷腾微公司联系,均无法取得联系,在本案发生后,被申请人进行网上搜索查询发现,捷腾微公司因大量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因逃税漏税骗取退税虛开发票等涉税违法问题,被深圳市税务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经被申请人查询,捷腾微公司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32、33条的规定,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即捷腾微公司存在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该债权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另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可以体现,捷腾微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并没有相应对价及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依据,足以证明捷腾微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债权的行为系恶意转让。

2、捷腾微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延期交货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捷腾微公司时常未能按采购订单上载明日期送货,存在延期交货情形。结合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订单和送货订单显示,自2017年8月至12月双方交易期间,交易次数达202次,捷腾微公司逾期交货次数高达125次,逾期天数从1天至47天不等。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供货方如推退一天交货,违约金按此订单总金额的10%扣除。捷腾微公司高频次的延期交货行为导致被申请人生产不能如期进行,无法按时给下游客户供货,造成客户流失,给被申请人带来严重损失。

3、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捷腾微公司开具的发票,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被申请人与捷腾微公司签订的所有采购订单均书面约定结算方式为票后月结60天,且双方长期往来的交易习惯均为捷腾微公司与被申请人对账确认后开具发票,被申请人收到发票后支付货款。但截至开庭今日被申请人始终未收到捷腾微公司开具的足额发票,事后被申请人通过网上税务平台查询才发现捷腾微公司经营状态异常,无法开具合法发票,且受到了税务局的行政处罚。捷腾微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发票的行为属于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按双方交易规则被申请人亦无需向捷腾微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4、捷腾微公司在履约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第九条第9.5.1约定,捷腾微公司应每三个月定期提供可靠性实验报告,并要求在第三个月的20日前提供报告,但从2018年12月至今捷腾微公司未提供过可靠性实验报告,也未提前三个月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此种情况属于双方签订的PCN协议中的一级变更情形,属于严重违约,捷腾微公司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此外,因捷腾徽公司在毫无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失联,造成定制的FPC(规格型号BO5CA0268AE)产品无法生产,且2017年11月份至12月初交货的产品质量异常,导致被申请人的终端客户与被申请人取消合作,被申请人尝试与捷腾微公司进行联系商议退货、换货等合同约定下的相关问题,均无法与捷腾微公司取得联系,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四)仲裁庭意见

1、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系申请人作为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向作为债务人的被申请人追索而发生的纠纷。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由捷腾微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申请人作为受让方,于2018年12月8日签订,约定捷微公司将其对被申请人的权475,064元转让给申请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1)债权金额是否确定?(2)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3)债务人对原债权入的抗辩是否成立?

(1)债权金额是否确定?

仲裁庭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采购订单》(证据1)、送货单(证据2)所证明的订单签订及送货的事实,与本案争议的债权金额密切相关,被申请人不认可其关联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申请人称其2017年8月至12月的对账单(证据3)是捷腾微公司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但申请人未提供原件供被申请人核对,而电子邮件等属于电子数据,申请人有责任提供原件供核对,在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件供核对的情形下,申请人证据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仲裁庭注意到,对账单中的数据是对《采购订单》和送货单的数据所进行的统计和核对,被申请人确认了《采购订单》和送货单的真实性,可以在《采购订单》和送货单的基础上核实对账单中的数据是否有误,但被申请人并未指出对账单中的数据存在任何错误,因此,结合《采购订单》和送货单的内容,对账单内容的真实性应当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上,基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和证据3,仲裁庭认为,应当认定捷腾微公司在上述《采购订单》项下对被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金额为475,064元。

(2)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作为证据4,并提交了证据5债权转让通知、证据6快递单及证据7快递查询结果,证明其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5、证据6及证据7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对申请人证据4的三性不予认可。

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当庭核对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的原件、确认证据4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证据4的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可。另外,证据4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也不存在不应予以认可的合理理由,应当予以认可。因此,仲裁庭对证据4的三性予以认可,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上,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可以证明:捷腾微公司将上述《采购订单》项下对被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金额475,064元转让给申请人,且已向被申请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被申请人以捷腾微公司已于2019年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由,主张捷腾微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转让债权系恶意转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假定被申请人关于捷腾微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无偿转让债权的理由成立,也应当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债权转让被法院撤销之前,捷腾微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法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3)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根据《采购订单》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票后月结60天”被申请人提出了捷腾微公司未提供发票,因而其付款义务的条件未满足的抗辩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向申请人主张其对捷腾微公司的抗辩。根据《采购订单》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票后月结60天”,捷腾微公司应当先履行提供发票的义务,被申请人在月结及收到发票后60天履行付款义务,如捷腾微公司未提供发票,被申请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主张其对捷腾微公司的抗辩。

申请人在庭审中主张《采购订单》中关于先票后款的约定无效,其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经査,现行有效的《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并无关于发票开具与付款的先后时间次序的规定,因此,仲裁庭认为,《采购订单》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票后月结60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主张该项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提供了一张发票,证明捷腾微公司已将2017年8月的货款19,936.26元的发票开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庭审后核对确认收到该份发票。对于2017年9月至12月的货款,申请人不能证明捷腾微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给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货款的支付,向申请人主张其对捷腾微公司的抗辩。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捷腾微公司延期交货及交货质量问题构成违约的主张,仲裁庭认为,该项主张的性质应当属于其对捷腾微公司的反请求,而非对本案申请人关于货款请求权的抗辩,仲裁庭在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审理。

2、关于本案的仲裁请求

(1)关于货款

如前所述,捷腾微公司已将2017年8月的货款19,936.26元的发票开给被申请人,因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已开票的2017年8月的货款19,936.26元。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支付2017年9月至12月的货款的请求,因申请人不能证明捷腾微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货款的支付向申请人主张其对捷腾微公司的抗辩,因此,仲裁庭对该部分货款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逾期付款利息

捷腾微公司开具了关于2017年8月的货款的发票给被申请人,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根据《采购订单》约定的“票后月结60天”的付款方式,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自2018年1月1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鉴于《采购订单》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仲裁庭认为逾期付款的利息应当以19,936.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关于2017年9月至12月的货款的逾期利息请求,基于前述分析,被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货款的支付向申请人主张其对捷腾微公司的抗辩,仲裁庭认为,该部分货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满足,因而申请人提出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也不能成立,仲裁庭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3)关于本案仲裁费用

基于前述分析意见,仲裁庭认为,本案仲裁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照9:1的比例分担。

(五)裁決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8月的货款人民币19,936.26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9,936.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8,692元,由申情人承担人民币25,822.8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869.2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8,69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用,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其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人民市2,869.20元。

3、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091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0-058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8,163,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鸟消防”)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8,000万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9]1320号文《关于核准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6,000万股,并于2019年8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24,000万股。

(二)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0 年 3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5月19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621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股票已于2020年6月18上市。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000万股增加至24,621万股。公司上市后未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4,621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8,0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蔡为民、陈文佳、曾德生、王欣、杨玮、辜竹竺、孙广智、康亚臻、王玉河、李广增、勾利金、白福涛、德杰、章钧、高俊艳、王国强、张明伟、周子安、常征、刘青、叶子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为民、康亚臻、高俊艳、王国强、周子安、原总经理白福涛进一步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蔡为民和陈文佳、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亚臻、高俊艳、王国强、周子安、原总经理白福涛进一步承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公司股东均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蔡为民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对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的2 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若减持,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和第二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票数量均不超过上一年末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本人若减持本公司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陈文佳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对所持青鸟消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满后的2 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若减持,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和第二年内,本人减持的青鸟消防股票数量分别不超过上一年末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鸟消防股票总数的25%和50%,减持青鸟消防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本人若减持本公司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股东关于公司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①蔡为民、陈文佳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如下: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公司主要股东承诺按其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主要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主要股东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主要股东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②蔡为民、康亚臻、高俊艳、周子安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股东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8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未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不存在后续追加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8月1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8,163,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25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股):

注1:蔡为民为公司董事长,本次解除限售股份32,823,720股,其中7,56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注2:曾德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4,657,680股,其中1,442,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注3:白福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224,540股,其中82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注4:原首发前股东常征因已去世,所持428,580股已过户登记给王艳梅、陈淑霞、常金海、常麒、常好5位继承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本次青鸟消防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公告编号:2020-059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青鸟消防”)已于 2019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5.3 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2 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计划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商业银行投资产品。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由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近期已赎回下述到期理财产品,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累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45,173万元,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全部赎回。上述未到期余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对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投资额度范围。

截至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累计情况(含本公告所述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具体如下:

三、备查文件

1、 理财产品赎回凭证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