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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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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2020-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0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丰山集团”)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金融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并经过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在非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在关联方银行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该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授权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金融业务额度预计的公告》。

一、本次委托理财到期赎回的情况

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现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情况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该表格“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中的“最近十二个月”指2019.8.6-2020.8.6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在理财额度内滚动购买理财产品;上表中“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为最近12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单日最高余额。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余额为人民币4,500.00万元。其中在非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4,500.00万元,在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本金及利息的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1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2020年8月5日,公司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8,92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8月6日,公司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3,6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止至2020年8月6日,公司实际使用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2,520万元已经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6日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20-050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东平县东平湖(水浒古镇至泰安港老湖码头段)生态防护林建设扩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价为10,470.72万元。

●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并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立《东平县东平湖(水浒古镇至泰安港老湖码头段)生态防护林建设扩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东平县东平湖(水浒古镇至泰安港老湖码头段)生态防护林建设扩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确定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大千生态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就合作事宜协商一致,于2020年8月5日与东平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东平县东平湖(水浒古镇至泰安港老湖码头段)生态防护林建设扩建项目EPC合同》。合同标的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东平县东平湖(水浒古镇至泰安港老湖码头段)生态防护林建设扩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2、工程地址:位于东平县东平湖东岸。

3、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测绘,相关设计【含方案设计、方案优化、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各类施工图设计及办理工程图纸审查合格证(如需要)等】,现状处理(包含垃圾外运、拆除、绿化苗木移植等),工程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交(竣)工验收(包含竣工检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保修及配合手续办理等全过程工程总承包(EPC)。

4、合同价格:合同价为104,707,200.00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费2,328,000.00元;工程施工费102,379,200.00元,工程施工费费率96.95%。

5、合同工期:计划工期总日历天天数为180日历天(自工程测绘、勘察设计开始至竣工完成之后)。

6、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勘察质量标准:合格;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发包人要求及设计任务书,经发包人认可;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2012)要求;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缺陷责任期(苗木养护期)满后,每种苗木存活率达到100%,孤植景观树存活率达到100%,草坪保存率达到98%。死亡苗木必须根据季节情况适时补植,补植苗木半年后验收移交。补植孤植大树十个月后验收移交。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东平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建设单位发生过类似业务。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中标东平县东平湖(水浒古镇至泰安港老湖码头段)生态防护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该项目合同价为225,815,000.00元。。

3、建设单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价格:合同价为104,707,200.00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费2,328,000.00元;工程施工费102,379,200.00元,工程施工费费率96.95%。。

2、结算方式:

工程施工费:本项目无预付款,按每月已完成工程量的50%在办理完相关支付手续两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工程造价的50%,(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10日内付至审计定案值的80%,余款(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10日内无息付清。

工程勘察设计费:无预付款,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约定价款的80%,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 。

3、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的,未能按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的,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未能修复缺陷,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的,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4、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6、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本合同于2020年8月5日在东平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若该合同顺利履行,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且该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业务承接能力,为公司后续工程项目的合作与开拓提供更多经验,提升公司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天气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49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公告案件已受理并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六冶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6,156,073.89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六冶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孚)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六冶与河南中孚于2013年4月9日签订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高性能特种铝材项目精整车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5月30日,六冶与河南中孚就该协议签署了补充协议,对合同款项的支付安排等进行了补充约定),六冶承包了合同约定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并于合同签订后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7年6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1月19日,六冶与河南中孚就上述工程完成了最终的决算,但河南中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及利息,至今仍欠付工程款项及利息人民币76,156,073.89元。

由于河南中孚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六冶于近日向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豫01民初788号),受理了六冶的诉讼请求。六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河南中孚人民币76,156,073.8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目前尚未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财产保全申请作出的裁定。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六冶就与河南中孚之间的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具体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决河南中孚向六冶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53,899,269.81元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22,256,804.08元,起诉之日后的利息以人民币53,899,269.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至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76,156,073.89元;

(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豫01民初788号)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50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公告案件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城建设)请求被告信阳捷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捷鸣)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币66,136,107.5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六冶于近日收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0)豫01民初708号)及新长城建设民事起诉状,新长城建设诉信阳捷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将六冶列为第三人。现将本次诉讼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新长城建设

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幸福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汪光银

被告:信阳捷鸣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解放路宝峰华府5号楼2701号

法定代表人:闫池合

第三人:六冶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新长城建设与信阳捷鸣因之间曾签署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信阳捷鸣曾因工程款纠纷起诉新长城建设,并将六冶列为新长城建设的连带债务人,六冶被执行人民币58,000,000元。

新长城建设主张信阳捷鸣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低于信阳捷鸣已取得的工程款,信阳捷鸣应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币66,136,107.50元。新长城建设于近日向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裁定冻结信阳捷鸣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0元。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新长城建设就与信阳捷鸣之间的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具体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决确认新长城建设分包给信阳捷鸣的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6,923,770.42元;

(二)请求判决信阳捷鸣返还新长城建设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6,136,107.50元;

(三)案件诉讼费用由信阳捷鸣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2020)豫01民初708号)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0-051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08月0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1027号第4层西区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建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邹文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业绩承诺方回购标的公司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为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万军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议案1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2,714,035股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殷长龙、余松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0-052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普环保”)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和《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2020年8月5日,昊普环保与贷款银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贷款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昊普环保和练马林分别与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和《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主要合同内容如下:

(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

借款人: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2、借款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3、借款期限:合同下提用的每笔借款期限不长于12个月,且全部借款的到期日不迟于2021年8月5日

(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2、保证范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三)《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

质权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出质人/借款人: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质押物:昊普环保拥有的2项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为“一种湿膜热管空调节能机组(专利号:ZL 2015 2 0349220.5)”和“一种用于通讯设备的户外电池防盗机柜(专利号:ZL 2015 2 0983990.5)”。

3、质押反担保范围:(1)质权人依据主合同和/或保证合同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2)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代偿资金占用费等;(3)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产生的费用;(4)质权人的其它费用和损失。

4、质押反担保的期间:至质权人对出质人/借款人的追偿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1.17%,与汽车零部件整体行业股价走势有较大偏离。

● 公司拟收购的成都昊轶强军工业务占比很小,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 公司收购成都昊轶强将面临市场环境、公司整合、业绩承诺不达标等重大不确定性。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除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6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1.1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1、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关于收购成都昊轶强航空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68.875%股份的公告》2个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披露了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收购成都昊轶强也对公司股价的异动有一定影响。

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收购成都昊轶强的相关信息外,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1.17%,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2、公司拟收购的成都昊轶强军工业务占比很小,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收购成都昊轶强将面临市场环境、业务整合、业绩承诺不达标等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H股股份回购需通知债权人第二次公告

证券代码:688366 证券简称:昊海生科 公告编号:2020-033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H股股份回购需通知债权人第二次公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809 证券简称:豪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7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相关决议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H股股份的议案》,同意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H股股份,回购数量不超过2020年6月29日股东大会批准该议案时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的10%,即不超过4,004,530股。回购价格不超过H股实际回购日前5个交易日平均收市价格的105%。回购实施期限至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于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相关特别决议案所授予之授权之日,二者最早发生之日为止。公司完成回购后,将分阶段或一次性注销回购的H股股份,公司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H股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2020年7月11日公司发布《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H股股份回购需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以下简称“债权人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公司债权人有权向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债权人第一次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未于指定期限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但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其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1.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持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0年7月11日- 2020年8月24日

(2)以邮寄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23楼

收件人: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052

联系电话:021-5229 3555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邮寄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021-5229 3558

联系电话:021-5229 3555

特别提示: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7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8月6日,王超先生持有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股份总数为3,035,9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61%。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王超先生计划自公司公告其减持计划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合计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50,000股。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王超先生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减持方式拟采用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750,000股。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王超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IPO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IPO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王超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针对本次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实际情况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768 证券简称:常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1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660 证券简称:苏州科达 公告编号:2020-067 转债代码:113569 转债简称:科达转债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披露前,冯香亭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 8,925,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38%。冯香亭先生与兰翠梅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5,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冯香亭先生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为 8,9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8%,占冯香亭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兰翠梅女士共持有公司股份 6,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3%,其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为2,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占兰翠梅女士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7%。冯香亭先生与兰翠梅女士合计质押的股份数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3.24%。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2020年6月4日分别披露了《合肥常青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冯香亭先生为实现投资收益,计划自2020年6月4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2,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于 2020 年8月6日收到冯香亭先生《关于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告知函》,截至 2020 年 8 月 5 日,冯香亭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000,000 股,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