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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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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20-035

债券代码:110042 债券简称:航电转债

转股代码:190042 转股简称:航电转股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航电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调整前“航电转债”转股价格为:14.18元/股

● 调整后“航电转债”转股价格为:14.12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0年8月17日

● 转股复牌日期:2020年8月17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9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会议、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20年6月24日披露的《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航电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根据计算公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因此,“航电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

根据《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航电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根据上述方案中“派送现金股利:P1=P0-D”的公式计算,调整前转股价 P0 为 14.18元/股,因公司 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所以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为0.0596元/股,具体计算依据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则调整后转股价 P1=P0-D=14.18元/股-0.0596 元/股≈14.12元/股。因此“航电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4.18元/股调整为14.12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8月17日起生效,航电转股(转股代码:190042)自 2020年8月10日起停牌,2020 年8月17日起复牌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00372 证券简称:中航电子 公告编号:2020-034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2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9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公司可转债“航电转债”(转股代码:190042)自 2020年8月10日至 2019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4日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0年8月7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74,669,134股扣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10,415,430股后的剩余股份1,764,253,7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5,855,222.24 元(含税)。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 - 现金红利)÷(1 +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764,253,704 × 0.06)÷1,774,669,134 ≈ 0.0596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 - 0.0596) ÷(1 + 0)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4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航空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放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406748)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54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354818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