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及离任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031 证券简称:安德利 公告编号:2020-048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及离任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减持计划公告之日(2020年1月15日),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3,2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公司董事姚忠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74,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2%;公司董事钱元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5,9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3%;公司离任董事朱春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44,3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1%;公司高管李立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9,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3%;公司高管刘章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4,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3%;公司高管周同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0%;公司高管周元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23,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公司监事陈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45,5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公司监事江水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会秘书王成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占个人股份总数的2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离任董事姚忠发先生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9%,占个人股份总数的24.96%;离任董事钱元报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6%,占个人股份总数的24.62%;离任董事朱春花女士未实施减持计划;离任高管李立东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6%,占个人股份总数的16.02%;离任高管刘章宏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1,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5%,占个人股份总数的24.15%;离任高管周同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9%,占个人股份总数的20.04%;离任财务总监周元灿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2%,占个人股份总数的2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离任监事会主席陈伟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5%,占个人股份总数的2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监事江水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0%,占个人股份总数的16.30%。(上述离任董监高中朱春花女士离任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刘章宏先生离任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其他董监高离任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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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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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8/12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326 证券简称:秦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0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104,314,204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9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8,000,000股,并于2017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总股本为5,029,412,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的总股本为5,587,412,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限售股,共涉及3名股东,分别为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港口集团”)、山西省人民政府驻秦皇岛港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山西港务办公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上述股东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3,104,314,204股,将于2020年8月1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5,587,412,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87,853,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99,559,000股。2018年8月16日,锁定期为十二个月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1,095,244,796股上市流通。截止2018年8月16日,公司总股本为5,587,412,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483,097,79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04,314,204股。自上次部分限售股解禁后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港口集团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本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股东山西港务办公室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东河北港口集团、山西港务办公室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继承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2)持有公司5%以上内资股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港口集团承诺:其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减持的各项规定。其未来持续看好本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本公司股票;其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本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其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至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本次发行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其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若减持当年本公司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如果本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持股锁定期满后,其如确定依法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公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秦港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秦港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秦港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秦港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部分股份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104,314,204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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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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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3032 证券简称:德新交运 公告编号:2020-057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交运”、“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赣州市致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健和誉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致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东莞市致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9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的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自查范围内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德新交运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自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7月27日)。
二、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包括: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重组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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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黎颖芳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个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在上述买卖股票期间,本人完全不知晓德新交运是否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人对德新交运拟进行本次重组的信息也仅限于德新交运股票停牌后的公告事项。本人上述买卖德新交运股票的行为与德新交运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性,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练广思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任何内幕信息。若上述买卖德新交运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违法,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郑重承诺:上述声明事项均系真实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人愿就上述说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林林生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个人基于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及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在上述买卖股票期间,本人完全不知晓德新交运是否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人对德新交运拟进行本次重组的信息也仅限于德新交运股票停牌后的公告事项。本人上述买卖德新交运股票的行为与德新交运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性,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李冬秋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任何内幕信息。若上述买卖德新交运股份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违法,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郑重承诺:上述声明事项均系真实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人愿就上述说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其他人员不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德新交运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一、自然人黎颖芳、林林生在自查期间买卖德新交运股票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二、自然人黎颖芳、林林生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三、除上述情形外,德新交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六、结论
综上,黎颖芳、林林生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0-031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71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对于全体持有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沪港通)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639元;其他股东需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7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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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0年6月2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6月24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39,419,29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809,876.98元。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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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1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由本公司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63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639元。
(4)对于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9一64088999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13 证券简称: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亚普巴西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巴西)
● 本次反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美元1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一)反担保基本情况
2020年7月3日,亚普巴西与Banco Bocom BBM S.A.〔中文名称:交通银行(巴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行巴西子行〕签署了《信贷协议》,申请雷亚尔4000万元(约美元750万元)的银行贷款。现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股份或公司)确定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扬州分行)向交行巴西子行提供担保,公司以反担保的方式向交行扬州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反担保金额为美元1000万元。
就上述反担保事宜,公司与交行扬州分行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了《开立担保函合同》。2020年8月10日,交行扬州分行已向交行巴西子行开具担保函(担保金额为美元10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预计新增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亚普巴西提供不超过美元1500万元额度的担保,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000595XD
3、成立日期:1987年03月30日
4、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5、营业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6、负责人:任德奇
7、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许可批复文件为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关联关系:无。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详见担保人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发布的《交通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与2020年4月29日发布的《交通银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亚普巴西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钱振
3、注册资本:94,257,000.00雷亚尔
4、住所:ROD RS-118, 12.701, GALPAO3 MODULOS 1-2E3, 94.100-420, NEOPOLIS, GRAVATAI, RS
5、经营范围:主要从事汽车零件及塑料制品的生产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有关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巴西现行立法所不禁止的其他任何活动等。
6、股东构成:亚普股份持有100.00%的股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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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8月10日,公司与交行扬州分行签署了《开立担保函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人(反担保人):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人(反担保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3、担保范围:申请人对担保人因开具担保函而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担保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董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预计新增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关于公司2020年度预计新增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有效期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法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正常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9,448.57万元(含以前年度存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9,448.57万元(含以前年度存续),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78%。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也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涉及外币借款担保部分按2020年7月31日汇率折算。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开立担保函合同;
4、亚普巴西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亚普巴西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0-51号 债券代码:163048 债券简称:19东科01 债券代码:163049 债券简称:19东科02债券代码:163150 债券简称:20东科01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4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1. 预案显示,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股份)拟先将其大环内酯类原料药与中间体等业务下沉至其全资子公司生化制药,而后上市公司再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生化制药100%股权。截至预案签署日,相关下沉工作尚未完成,暂未取得客户对于切换交易主体的正式认可,还需与部分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沟通。截至目前,标的公司100%股权存在质押,药业股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中79.53%被质押,公司控股股东及药业股份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中81.72%被质押。请补充披露:(1)公司收购业务下沉后的生化制药而非直接收购药业股份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2)结合药业股份和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现金及资金筹措情况,说明解除生化制药100%股权质押是否存在困难,预计解决措施和时间;(3)结合目前下沉工作筹划或进展、市场准入及业务资质、客户及债权债务人沟通情况,说明业务下沉工作是否存在实质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是否合法,并明确相关下沉工作具体步骤及预计时限;(4)评估相关业务下沉安排是否会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2. 预案披露标的资产模拟财务数据,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9.31亿元、21.29亿元和5.24亿元,净利润1.69亿元、3.27亿元和2,717.89万元,净利率8.6%、15.4%和5.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85亿元、6.44亿元和3,502.29万元;截至2020年1季度末资产负债率76.51%。请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构成项目;(2)说明标的公司净利润、净利率和现金流在2019年大幅增长、但2020年1季度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该变化的合理性;(3)结合标的公司利润率、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相关条件;(4)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有,请说明解决安排和时间。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3. 预案披露,标的公司的采购模式是以产定购,生产所需主要物料为原材料、包装材料及能源等;销售模式分为内销和出口两类,内销同时采用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出口模式主要采取“注册营销”的销售策略。请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名称、是否关联方、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说明生产所需物料是否稳定供应;(2)区分内销、外销,直销、经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名称、是否关联方、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下游客户的集中度和稳定性;(3)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对应的产品收入、毛利及其占比,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并结合外销情况充分提示海外业务风险。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4. 预案显示,内部重组后标的公司业务主要系大环内酯类原料药与中间体、盐酸林可霉素原料药与中间体、酶制剂等。公司主营业务为包括电子新材料、合金材料、化工产品、医药制造四大板块,其中医药制造主要是国内制剂生产和销售。请公司:(1)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说明标的公司业务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是否具有显著协同效应;(2)结合标的公司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说明标的公司是否对药业股份及控股股东具有重大依赖,是否具有独立性;(3)补充披露交易后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并分析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相关条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5. 预案显示,标的公司所处细分行业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存在市场竞争风险,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排放废水废气等环境污染物,公开信息显示药业股份为2020年宜昌市重点排污单位。此外,标的公司业务涉及原料药及中间体为抗生素领域,可能受到限抗政策影响。请公司:(1)补充披露相关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环评及行政许可情况、是否受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等主要环境信息;(2)评估环保升级、限抗政策及市场竞争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说明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6. 请公司披露药业股份近3年股权变更及增减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交易作价及其定价依据等。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披露,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公司将认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涉及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或网站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