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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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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20-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47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TLB20203483)。

● 委托理财期限:30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0年6月8日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35,000万元)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上述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本次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于公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1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1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0.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36,721,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5月9日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5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0128000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5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 补充流动资金投入金额包含对存款利息的使用。

(三)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保本浮动型结构性存款产品,其风险在企业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但不排除上述现金管理业务的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经公司审慎评估,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内部资金管理的需求。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二)委托理财资金投向

(三)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结构性存款,收益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926),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76,500.58万元,本次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金额5,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6.54%。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33,500.58万元及短期保本理财产品本金43,000.00万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预计获得投资收益金额人民币6.33万元至12.33万元,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相应的利息收入计入利润表中“财务费用”。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的投资产品为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结构性存款,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35,000万元(含35,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上述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6))。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8月14日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码:2020-071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8月1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8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光珠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详情请查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码:2020-072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谷”或“公司”)拟对深圳市英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科技”或“标的公司”)出资人民币1.5亿元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公司通过持有英唐科技的股权比例享有其主要资产英唐大厦扩建后所对应建筑面积的使用权,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稳定的办公场所,满足未来业务规模、研发规模、人员规模快速增长对办公场地的需求,改善研发实验室条件,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增资扩股前,公司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以2020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深圳市英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事宜所涉及的深圳市英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0884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英唐科技100%全部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60,268.39万元。经与英唐科技原股东商议,双方同意参考《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拟以人民币6亿元作为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的估值。

2020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标的公司介绍

(一)标的公司的概况

1、企业名称:深圳市英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957XC

3、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五路英唐大厦

4、法定代表人:李波

5、注册资本:1065万元

6、成立日期:1992年11月09日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技术转让和咨询服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智能控制产品软硬件、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停车场。

8、营业期限:1992年11年09日至2022年11年09日

9、股权结构:

10、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标的公司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标的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

英唐科技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上表财务数据2019年度、2020年6月份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并摘自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市英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众会字(2020)第6707号。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相关方

甲方: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宇声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赵燕莲

丙方:深圳市英唐科技有限公司

2、增资扩股

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甲方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占丙方增资后总股本的20%,增资完成后266.2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认购资金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前后标的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本次增资后标的公司股权架构图如下:

3、增资款的支付

甲方分两期将增资款支付至丙方账户:

第一期款:在拟定协议条件全部满足后,丙方向甲方发出支付增资款的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按约定的增资款的40%,即6000万元支付至丙方与甲方设立的共管账户,待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各方解除账户共管;

第二期款: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且各方解除账户共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增资款的60%,即9000万元支付至丙方的账户。

4、标的公司治理

丙方应设董事会。董事会将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其中甲方委派1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为丙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按照约定以及丙方章程履行职责。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1、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公司向英唐科技增资人民币1.5亿元,交易完成后,当期总资产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但流动资产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增加,对公司短期经营性现金流有一定影响。

2、对利润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英唐科技20%的股权,根据权益法计算,公司将享有英唐科技对应股权的未来投资收益。因英唐大厦改扩建工程预计到2021年8月竣工,则至工程建设全部完成及对外出租获取租金收益期间,英唐科技将无法取得营业收入,所产生的费用将直接计入损益,因此短期内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后期英唐大厦改扩建完成后如能将场地全部对外出租,将会得到租金收入,届时公司通过持有20%的股权享受对应的收益,对公司利润将会有正面影响;或公司自用英唐大厦对应面积的场地办公,节省了租金费用,亦会对公司利润有正面的影响。

3、对业务发展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为实施公司战略意图,扩展总部及研发场地以满足公司业务稳健增长的需要,打造更为高效的研发团队,提升区域内企业影响力,有利于公司整体能力的提升,产能的合理分布,对快速拓宽公司市场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也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

目前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科技研发用地升级改造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产业升级计划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和南山区城市更新部门。本次对英唐科技进行增资,股东将发生变化,在进行工商变更及后续运作中有被监管部门要求前置申报的可能,如申报未能得到批复,本次增资存在无法进行的风险。公司如在增资过程遇到审批的情形,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流程进行申报,依法合规获得批复,完成本次交易。

2、工程逾期风险

根据英唐科技与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南山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局”)签署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书中约定,英唐大厦所在地块须在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动土施工,且在2021年8月1日前竣工。如逾期两年内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规土局会根据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如逾期两年的,规土局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公司增资后将尽快根据已报批的建筑用地规划与乙方共同推进施工计划,力争按协议要求时间完成建设,同时,如出现逾期的情况,积极与规土局进行沟通,按规定和流程办理延期手续,避免英唐科技因逾期造成被处罚的结果。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0-047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已生效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诉19,357,604.48元,反诉13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历史上公司从未产生本案所述债务且该情况得到生效判决支持,后续判决执行不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工程”)以大唐电信(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成都信息”)为被告、以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为第三人,于2018年3月30日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信息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9,357,604.48元。经查,成都信息未与中工工程签署过相关合同。为了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成都信息以中工工程、中安消为被告,以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为由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后为加快审判进程,成都信息撤回了将中安消列为反诉被告的申请,仅将其列为反诉第三人配合案件审理),请求法院判令中工工程向成都信息连带赔偿130,000元,并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中工工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成都信息的全部反诉请求。中工工程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2018年8月15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4月18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因中工工程未缴纳二审诉讼费,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书,明确该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鄂0111民初476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3月13日生效。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0-048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审查中、本次执行程序已终结

● 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本诉金额33,024,470元,反诉金额39,729,244.76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历史上已经根据案件判决确认了相关预计负债,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唐电信(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成都技术”)与杨凌农科大无公害农药研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杨凌研究中心”)于2012年6月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56,735,000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西北农科大”)和馥稷生物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稷生物公司”)作为担保方,为杨凌研究中心在上述销售合同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杨凌研究中心尚有合同款22,694,000元未予支付,大唐成都技术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凌研究中心、西北农科大及馥稷生物公司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共计33,024,470元。一审过程中,杨凌研究中心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2日)共计39,729,244.76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凌研究中心向大唐成都技术支付剩余货款22,694,000元及部分违约金,馥稷生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大唐成都技术要求西北农科大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和杨凌研究中心的全部反诉请求。杨凌研究中心和馥稷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解除大唐成都技术与杨凌研究中心签订的《合同书(产品销售)》;大唐成都技术支付杨凌研究中心34,041,000元及利息;驳回大唐成都技术的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判决大唐成都技术负担案件一审本诉、反诉和二审诉讼费用共计647,851.78元。大唐成都技术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杨凌研究中心、馥稷生物公司的上诉请求。大唐成都技术于2020年4月1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大唐成都技术的再审申请。同日,大唐成都技术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杨凌研究中心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以大唐成都技术为被执行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案件正在再审审查中,大唐成都技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请求中止杨凌研究中心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2017年8月26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8月15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4月18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10月19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2020年4月14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和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8月12日,大唐成都技术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因大唐成都技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公司将及时披露该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5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六冶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被请求支付工程逾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48,758,972.82元、利息人民币10,839,673.58元、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 本案为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及2020年6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8),《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0)涉及案件撤诉后原告重新提起诉讼的案件,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内容及涉案的金额均未发生变化。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六冶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豫01民初字第971号)。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台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六冶作为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本次诉讼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河南台兴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斌

被告:六冶

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六冶与河南台兴于2013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春江馨园1号楼、2号楼、3号楼工程建设合同附件》(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六冶承包合同约定项目的工程,河南台兴根据合同约定向六冶支付工程款。

施工过程中,六冶完成了1号楼及2号楼工程,但3号楼工程地块因河南台兴未拆除地上附着物导致该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并处于停滞状态。六冶曾于2019年11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请求判决河南台兴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赔偿金等,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河南台兴近日就上述项目存在的纠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六冶拖延上述项目工期,六冶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未完成项目施工,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逾期延误违约金及利息。

本案为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及2020年6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8),《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0)涉及案件撤诉后原告重新提起诉讼的案件,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内容及涉案的金额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河南台兴就与六冶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决六冶向河南台兴支付春江馨园项目工程逾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48,758,972.82元(以合同总价款人民币94,220,237.6元为基数,按日0.0003的标准自2015年4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后续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完工之日止);

(二)请求判决六冶向河南台兴支付利息人民币10,839,673.58元;

(三)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六冶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2020)豫01民初字第971号)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0-127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签约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后续的具体投资事项尚需另行约定,具体合作协议的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与实际投入可能存在差异。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8月13日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就公司在浦江县白马镇投资建设生猪养殖场达成合作框架。

公司本次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协议对方为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

2、项目建设:常年存栏经产母猪5000头,年出栏商品猪10万头以上,需用地面积约376亩,其中5亩为项目配套建设用地(具体以出让合同为准)。

3、项目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人民币3亿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60%、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40%,总投资超过预计3亿元的,各方按比例同时追加出资(具体的投资方式,由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再另行磋商签订协议)。

4、项目实施主体:乙方控股子公司浦江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公司”)。

5、项目用地及选址: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为农业设施用地及部分建设用地,由乙方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甲方负责协调选址等相关工作,选址为浦江县白马镇利丰村地块。

6、用地价格:租用农业设施用地按当地市场价格由乙方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交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具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

7、建设期限:项目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正式投产。

8、用地期限:生猪养殖项目农业设施用地第一期租赁期限至2028年,第一期租赁期满后,由乙方继续租赁至2058年。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做好涉及本项目规划区内的林地、农用地等统一流转到镇集体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再通过租赁等合法方式流转到乙方或乙方为本项目开发而设立的项目实施公司,由项目公司合法取得上述用地的经营权。所涉建设、租赁、流转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同意项目实施公司享受浦江县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实施公司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同意项目设施农用地期限与租赁期限一致。

4、甲方在生猪养殖项目开工前对项目租赁用地完成所有养殖场区外的通电、通讯、通水、通路等政策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该养殖用地选址周边3公里内不得再新批生猪养殖场。

5、本协议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实施公司有优先续租权。

6、除上级部门明文改变现有政策、法律的情况之外,乙方不得擅自(随意)调整项目投资规模或取消相应的项目投资。

7、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按照约定实施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并积极做好因土地流转等引发的后续工作。

8、如政府建设需要依法征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配合,按政府征迁政策获得相应补偿。

(三)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向乙方进行流转项目农业设施用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因甲方责任致使乙方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职能部门审批等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承诺。

3、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投产,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应在签订项目合同后,30天内向甲方缴纳项目保证金300万元(不计息),甲方根据乙方完成项目投资进度退还项目保证金。在乙方完成项目投资30%后七日内退还项目保证金100万元,完成项目投资60%后七日内再退还项目保证金100万元,完成项目投资100%后七日内退还剩余项目保证金。

2、该项目设施用房为多层建筑,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暂不收取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该项目涉及缴纳林地植被恢复费,给予返还县财政部分对项目进行扶持奖励,主要用于场区绿化及生态牧场建设,扶持奖励方式由甲方制定具体方案。

3、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甲方对乙方合作的项目实质推动不认可(即指无任何项目实施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与其他方合作。

4、本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四、协议签署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双方的项目合作,有利于提高公司生猪自给率,加快主业发展,促进双方生猪养殖与环保生态双赢,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本协议为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的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协议存在的风险

本协议为签约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浦江县白马现代生态规模养殖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0-06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及文件。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数占董事总数的100%。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整改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0-06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根据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85号),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章程》第十四条: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修改《章程》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