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八次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8月1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直接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河钢股份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以实物资产参与河钢新材增发股份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实物资产认购河钢新材增发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刘键、许斌、王兰玉、郭景瑞、耿立唐、朱华明回避了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36,034,662.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64%,根据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增资河钢新材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七次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8月11日以电子邮件及直接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以实物资产参与河钢新材增发股份的议案》,同意邯郸分公司以彩涂资产向青岛河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入股。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彩涂资产向青岛河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入股,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和做大做强彩涂板块。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实物资产认购河钢新材增发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三、备查文件
1、四届七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实物资产认购河钢新材
增发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解决同业竞争及做大做强彩涂板块,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其下属企业青岛河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新材”)增资扩股方式整合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钢股份”)及河钢集团下属企业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常熟科弘”)的彩涂资产。河钢股份和常熟科弘分别以其持有的彩涂生产线资产作为出资,认购河钢新材增发股份,认购价格及增资对价以经备案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2月29日。
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召开四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以实物资产参与河钢新材增发股份的议案》,同意以邯郸分公司彩涂资产参与认购河钢新材增发股份,增资完成后公司应持有河钢新材20,474,23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1%。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刘键、许斌、王兰玉、郭景瑞、耿立唐、朱华明回避了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36,034,662.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64%,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河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彬
成立日期:2003年7月11日
注册资本:65,603.47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0429957F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107号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太阳能设备及配件、模具设计、制造;高分子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加工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其相应产品的外观设计、开发;金属卷材、金属薄板、彩涂板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售后服务;销售:钢材、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仓储服务(不含冷库、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厂房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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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新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河钢新材为本公司关联方。
河钢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河钢新材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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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方案
1.出资方式
公司以邯郸分公司彩涂生产线资产作为出资,该生产线年产能12万吨,年产销量5-8万吨,主要以建材板为主,2017年与河钢新材开展合作后开始生产、销售少量家电彩涂板。2019年产品销量8.36万吨,实现销售收入4.13亿元,利润123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内部核算数据,未经审计)。
2.增资方式及定价依据
河钢新材通过增发股份形式收购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彩涂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作为确定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2月29日。
根据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正信评报字(2020)第0141号及鲁正信评报字(2020)第0141-2号评估报告,截止2020年2月29日,河钢新材净资产评估值为115,491.05万元,河钢股份对河钢新材拟增资所涉及邯郸分公司彩涂生产线及相关资产评估值为36,034,662.00元。河钢股份以1.76元/股价格向河钢新材增资,增资对价为36,034,662.00元,增资完成后河钢股份应持有河钢新材20,474,23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1%。
本次增资完成后,河钢新材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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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资产增资
(1)河钢股份以其持有的彩涂板生产线资产,对河钢新材进行增资。
(2)增资资产转移至河钢新材后,河钢股份基于增资资产转让前已开展的业务对应的付款等义务(如有)仍应由河钢股份承担。
(3)增资资产转移至河钢新材后,截至交割日与彩涂相关业务正在履行中的所有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仍由河钢股份承担,且河钢股份与河钢新材应就该等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河钢新材向河钢股份提供河钢股份在该等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义务。
(4)对于有意成为河钢新材员工的与增资资产有关的企业员工,有关企业将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而由河钢新材予以全部留用。
2.增资对价
在评估值的基础上,河钢股份分别以其各自所持彩涂板生产线资产以1.76元/股的价格向河钢新材增资,增资对价为36,034,662.00元,增资完成后河钢股份应持有河钢新材20,474,23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1%。
3.交割
(1)河钢股份进行交割须以下列条件在交割日均得以满足或被其书面豁免为前提:
i.本次增资已经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完成相关程序(如适用);
ii.本次增资已经取得河钢新材所有有效的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或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并已经依法履行必须的公告程序(如适用)。
(2)河钢新材进行交割须以下列条件在交割日均得以满足或被其书面豁免为前提:
i.本次增资已经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完成相关程序(如适用);
ii.本次增资已经取得河钢股份所有有效的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或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并已经依法履行必须的公告程序(如适用)。
(3)自交割日起,河钢新材应有权获得增资资产相关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自交割日起,河钢股份应有权获得河钢新材20,474,239股股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
(4)对增资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增资资产产生的合理损益由河钢股份负担。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以彩涂资产向河钢新材增资,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有利于做大做强彩涂板块业务,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2020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河钢新材未发生其他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等关联交易。2020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河钢新材发生日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的交易金额为5141.07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以实物资产参与河钢新材增发股份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以彩涂资产向青岛河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入股,有利于减少同业竞争和做大做强彩涂板块,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交易价格依据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审计及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不存在对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彩涂资产向青岛河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入股,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和做大做强彩涂板块。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 四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2. 四届七次监事会决议;
3.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 增资协议;
5. 河钢新材评估报告;
6. 邯郸分公司彩涂资产评估报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76 证券简称:恒瑞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0-090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瑞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1、药品名称:SHR1459片
剂型:片剂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1类
申请人:瑞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受理号:CXHL2000211;CXHL2000212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5月11日受理的SHR1459片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开展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适应症的早期临床试验。
2、药品的其他情况
2020年5月11日,瑞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的临床试验申请获受理。SHR1459片拟适用于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的治疗。经查询,国内外尚无同类药物获批用于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的治疗。
截至目前,该产品累计已投入研发费用约为6,776万元人民币。
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药物在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后,尚需开展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通过后方可生产上市。
二、风险提示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76 证券简称:恒瑞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0-091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药品临床试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况
近日,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瑞医药”)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艾瑞卡?)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一线治疗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鼻咽癌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以下简称“CAPTAIN-1st”研究),由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IDMC)判定主要研究终点的期中分析结果达到方案预设的优效标准,研究结果表明,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一线治疗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鼻咽癌患者,较顺铂加吉西他滨的标准一线治疗,可显著延长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公司将于近期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递交上市前的沟通申请。
二、药品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0mg/瓶
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
三、药品研究情况
此项研究(CAPTAIN-1st研究)是一项评估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对比安慰剂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用于局部复发或转移鼻咽癌一线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CTR20181864,NCT03707509),由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张力教授担任主要研究者。研究的主要研究终点是由独立评审委员会(IRC)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的无进展生存(PFS)。次要研究终点包括研究者评估的PFS、客观有效率(ORR)、总生存期(OS)和安全性等。
本研究共入组250例受试者,按照1:1随机入组,分别接受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或安慰剂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联合治疗4-6个周期,之后接受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或安慰剂维持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毒性不可耐受或其他需要终止治疗的情况。近日,该研究由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IDMC)判定主要研究终点的期中分析结果达到方案预设的优效标准,研究结果表明,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一线治疗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鼻咽癌患者,较顺铂加吉西他滨的标准一线治疗,可显著延长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
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药物需完成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审批通过后方可生产上市。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是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可与人PD-1受体结合并阻断PD-1/PD-L1通路,恢复机体的抗肿瘤免疫力,从而形成癌症免疫治疗基础。经查询,目前国外有3款PD-1单克隆抗体获批上市,分别为帕博利珠单抗(默沙东,商品名可瑞达),纳武利尤单抗(百时美施贵宝,商品名欧狄沃)和cemiplimab(再生元制药,商品名Libtayo)。帕博利珠单抗和纳武利尤单抗均已在国内获批上市。除恒瑞医药外,国内另有3款PD-1单克隆抗体获批上市,分别为特瑞普利单抗(上海君实,商品名拓益,2018年获批),信迪利单抗(信达生物,商品名达伯舒,2018年获批)和替雷利珠单抗(百济神州,商品名百泽安,2019年获批)。经查询IQVIA数据库,2019年抗PD-1抗体全球销售额约为188.09亿美元。
截至目前,该产品累计已投入研发费用约为111,797万元。
五、风险提示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
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8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发布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3日
(四)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公司定于2020年8月18日9点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六)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的9:15-15:00。
(七)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为中国诚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特别决议议案:1、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2020年8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二)具有上述资格的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四)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登记时间:2020年8月14日、17日(上午 9:30一一下午 4:00)
联 系 人:蒋程
联系电话:010-83673679
传 真:010-83673332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邮 编:100070
(五)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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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2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26,958,44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22,297,173.92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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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根据上述规定,对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11元,该类股东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11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68341609
传 真:(021)68341615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 /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 /锦港B股 公告编号:2020-042 债券代码:163483 债券简称:20锦港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09 证券简称:上海机场 公告编号:2020-019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8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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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2人,董事徐健先生、孙明涛先生、贾文军先生、张惠泉先生、鲍晨钦女士、张国峰先生、曹坚先生、宋天革先生、季士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3人,李亚良先生、芦永奎先生、刘戈先生、王君选先生、夏颖女士、李欣华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桂萍女士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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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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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鹏、于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的通知,获悉华讯科技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质押到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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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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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就上述已到期质押股份的解决方案正在与质权人进行协商。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控股股东质押到期的上述股份(125,695,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41%)可能存在被平仓的风险。同时,目前华讯科技持有公司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已披露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2020年4月15日、6月11日、8月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若后续上述质押到期股份被平仓或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等将导致华讯科技拥有的公司表决权比例有所变动(具体变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目前华讯科技正在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上述质押到期的股份存在被平仓的风险,华讯科技持有公司的股份已全部被冻结及轮候冻结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若后续上述质押到期股份被平仓或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等将导致华讯科技拥有的表决权比例有所变动(具体变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我们提醒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上述风险,保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由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质押到期事项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4日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33 证券简称:第一医药 公告编号:2020-037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到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0-116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到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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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2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3,086,3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731,476.03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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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⑴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⑵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7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⑶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75元。
⑷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在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07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有相关事项请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337282
特此公告。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