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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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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20-061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7日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2020年8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3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年7月2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7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称“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37,000.00万元(含337,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3,370,000手(3,370万张)。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票面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0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7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部分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7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7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41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0415手可转债,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范围之内,无需再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20-062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监事对本次监事会相关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监事会议案已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并于2020年8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3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年7月2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7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称“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37,000.00万元(含337,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3,370,000手(3,370万张)。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票面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0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7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部分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7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7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41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0415手可转债,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1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0年8月13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9号)。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监局浙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074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9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陈昊旻先生、陈伯慈先生、林材松先生、黄文郁女士、金环女士、池清先生、吴朴先生、毕浙东先生、李芝尧先生、王晓女士、曹晓伦先生、冯芳女士、王友钊先生、陈凯先生、嵇子薇女士、刘捷先生、杨江先生: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仁智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仁智股份虚构业务入账,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7年,仁智股份与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世能”)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承接开展油服业务。其后,仁智股份与大庆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者”)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将承接自国世能的业务外包给开拓者。上述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未实际履行,仁智股份以冲砂、检泵等井下作业确认营业收入,并通过相关账户资金划转实现应收账款回款。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油服业务累计确认营业收入3,298.84万元,确认营业成本947.04万元。

2、2017年11月及12月,仁智股份向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等采购无缝钢管、平端套管,并加价出售给大庆达力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大庆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关钢贸业务无货运单据及货权证明单等资料,系虚构业务。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钢贸业务确认营业收入5,742.87万元,确认营业成本5,132.48万元。

2017年,仁智股份通过虚构上述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仁智股份于2019年4月12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2017年公司部分业务存在虚假记载,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二)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

2018年,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陈昊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要求公司出纳在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情况下,向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通达”)开具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1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4张,总额2.11亿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2018年4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0张,总额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2018年7月及9月,中经通达通过背书向仁智股份返还商业承兑汇票1.14亿元。剩余商业承兑汇票1.47亿元被背书转让或用于质押担保引发后续诉讼事宜。

仁智股份未就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亦未在2018年一季报、2018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对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事项。2018年10月20日,仁智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首次披露公司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2018年10月29日,仁智股份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调整。

(三)仁智股份未按约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

1、2017年3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投融”)借款3,000万元。名义出借人李俊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由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翰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翰澧”)、金环、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仁智股份,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3,000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陈昊旻时任仁智股份董事,且系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环配偶,为仁智股份关联方,上述借款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仁智股份未就借款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2014年修订)10.2.3条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7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2、2018年3月,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经通达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仁智股份、西藏翰澧对此提供担保,陈昊旻作为仁智股份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仁智股份未在2018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借款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财务数据及相关凭证、银行流水、董事会及监事会材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仁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昊旻历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决策、参与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行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筹划、接洽并参与了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其行为与票据未及时披露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林材松知悉并参与了虚构业务入账事项,且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黄文郁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金环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及保证协议》上签字,知悉并参与该事项,且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该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池清在《借款及保证协议》上签字,知悉并参与该事项,是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经理杨江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吴朴、时任董事毕浙东、时任董事李芝尧、时任独立董事曹晓伦、时任独立董事冯芳、时任独立董事王晓、时任监事王友钊、时任监事陈凯、时任监事嵇子薇、时任副总裁刘捷在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陈昊旻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陈伯慈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对林材松、黄文郁、金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5、对池清、吴朴、毕浙东、李芝尧、王晓、曹晓伦、冯芳、王友钊、嵇子薇、陈凯、刘捷、杨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陈昊旻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仁智股份、陈昊旻、陈伯慈、林材松、黄文郁、金环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递交我局,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监局浙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7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6月29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中提及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7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2,债券代码:101753016)于2017年7月14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发行金额10亿元,期限5年,固定债券票面利率5.48%,到期日为2022年7月14日。由于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等不利因素的影响,17康得新MTN002于付息日2019年7月14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019年7月15日)日及2020年7月14日,两期公司均未能按期偿付利息。该期债券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担任主承销商。

公司现就17康得新MTN002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1、因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截至2020年7月14日终,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兑付资金,“17康得新MTN002”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2、2019年1月23日,公司在主承销商的组织下召开了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会议。

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主承销商的组织下召开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会议。

3、公司近期陆续披露了以下信息: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的公告;关于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的工作进展暨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参股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二);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三、后续处置安排

1、公司后续将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解决方案,力争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可行方案;

2、后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及各投资者,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后续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公司将保持与各投资者、主承销商等其他中介机构密切沟通,做好相关后续违约处置工作,并确保持续、及时、准确披露违约事项处置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6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项洪伟先生、李专元先生及孙建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备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项洪伟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王丽华女士(王丽华女士与股东李燕昆女士为母女关系,系一致行动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专元先生,监事华李康先生,副总经理孙建军先生计划在该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9,278,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6%。其中项洪伟先生拟减持不超过6,500,7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00%;李专元先生拟减持不超过37,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03%;孙建军先生拟减持不超过253,125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23%;具体内容详见该公告。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项洪伟先生、李专元先生及孙建军先生的《董监高减持股份进展情况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日,项洪伟先生、李专元先生及孙建军先生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项洪伟先生

2、李专元先生

截至本公告日,李专元先生尚未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3、孙建军先生

截至本公告日,孙建军先生尚未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如上表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项洪伟先生、李专元先生、孙建军先生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2、项洪伟先生、李专元先生、孙建军先生本次减持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项洪伟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项洪伟先生、李专元先生、孙建军先生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项洪伟先生、李专元先生、孙建军先生出具的《董监高减持股份进展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于 2020年8月11日、8月12日、8月13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司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 3个交易日(2020 年 8月11日、8 月 12 日、8月 13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函问询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组、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基金”)签署的委托销售协议,自2020年8月14日起新增委托汇成基金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汇成基金的规定为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汇成基金为销售机构

1、适用基金

注:上述基金最新业务状态详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2、销售机构信息

销售机构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西环广场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二、通过汇成基金开通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汇成基金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汇成基金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以下产品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3605;C类008554)

2、定期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以与汇成基金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以汇成基金为准,且不设定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汇成基金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的申购金额,应与投资者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申请中填写的申购金额一致。

3、交易确认

以每期实际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确认以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请遵循汇成基金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汇成基金开通上述基金转换业务

1、本公司自2020年8月14日起在汇成基金开通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

以下产品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3605;C类008554)。

投资者在办理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时,应留意本公司相关公告,确认转出基金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处于可申购状态。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遵循汇成基金的规定提交业务申请。

2、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

关于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请另行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四、优惠活动内容

投资者通过汇成基金一次性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购本公司上述基金(限前端收费模式),可享受申购费率折扣优惠,具体的费率优惠规则,以汇成基金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五、相关说明

若今后汇成基金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对投资起点金额、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等标准进行调整,以汇成基金最新规定为准。

六、业务咨询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0755-82370688

网址:www.igwfmc.com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0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汇成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2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