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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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20-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0-050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2020年9月23日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杯汽车”)及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为被告人

●诉讼请求的金额:债权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暂不拖欠)、诉讼费用。

●该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需以法院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346号《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

被告:金发钢圈(被告人一)、金杯汽车(被告人二)

(二)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三)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起诉理由

2019年9月20日,公司与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签订编号为SY09(高保)201900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金发钢圈与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签订的编号为SY09(融资)20190002号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金发钢圈的应付费用。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

2019年9月20日,金发钢圈与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签订了两笔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40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为6.09%,分期还款(分别为:2019年12月21日还本金400万元、2020年2月21日还本金400万元、2020年4月21日还本金400万元、2020年6月21日还本金400万元、2020年8月21日还本金400万元、2020年9月21日还本金400万元),按月结息。合同签订后,金发钢圈取得借款4000万元。

金发钢圈未按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触及了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第十六条提前收回贷款之第16.1条款的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条件,据此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宣布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提起诉讼。

(四)华夏银行沈阳南湖支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金发钢圈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至贷款清偿之日的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暂不拖欠利息)。

2、判令被告金发钢圈承担本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3、判决金杯汽车对金发钢圈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1346号《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2020年9月23日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预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