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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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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2020-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0-060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前,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持有公司股份8,774,30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4%;股东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二号”)持有公司股份3,760,40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4%。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34,70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5.48%。上述股份分别来源于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该股份自2018年8月2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8):“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及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不超过12,534,70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43%。若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起始日至本公告日,东方富海共减持公司股份4,387,100股,其中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87,900股,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699,200股;东方富海二号共减持公司股份1,880,300股,其中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000股,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80,300股。综上所述,东方富海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方富海二号共计减持公司股份6,267,400股,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数量已过半。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以上比例是以华扬联众2020年8月10日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的总股本数228,615,614股为基础计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以上比例是以华扬联众2020年8月10日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的总股本数228,615,614股为基础计算。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其他原因:减持计划实施数量过半

注1:以上比例是以华扬联众2020年8月10日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的总股本数228,615,614股为基础计算。

注2:东方富海共减持公司股份4,387,100股,其中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8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69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

注3:东方富海二号共减持公司股份1,880,300股,其中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8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9%。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自身资金规划等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治理结构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等产生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会继续关注股东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自身资金规划等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1、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