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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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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2020-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已按照《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原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0年8月17日起正式变更为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债券”),原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变更为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文件,包括《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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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登记结果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即2020年8月17日将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

三、《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2020年8月17日起,《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同时失效。计划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原《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我司已于2020年8月1日向投资者发布《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公告》并预留充足时间保障了投资者退出的权利,对逾期未退出且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统一在合同变更成立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

2、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可以办理申购业务并设置锁定持有期。A类份额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A类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

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持有的原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将变更为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设置12个月锁定持有期。

即投资者于新合同生效前申购的份额,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持有人有权发起办理赎回业务,自2020年8月31日起(含)遵循锁定持有期安排,锁定持有期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

投资者于新合同生效后申购的A类份额锁定持有期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锁定持有期为12个月。

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对每份C类份额设置12个月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指C类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C类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

3、本公告仅对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债券《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事项予以说明。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债券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公告。 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如您需更详细了解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债券相关情况,请登录我公司网站 www.ebscn-am.com 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查询。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