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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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0-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7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台州市振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港染料”)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椒罚字[2020]4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在对振港染料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振港染料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应急池和1号、2号生产废水储罐分别进行采样,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应急池水样的PH值、化学需氧量、苯胺类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1号、2号生产废水储罐水样的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甲苯、化学需氧量、氨氮、苯胺类和色度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振港染料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对振港染料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

二、整改措施

公司已按照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的相关决定,停止振港染料生产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整改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根据此次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自查和整改,编制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并尽快将环保整改方案报送相关环保部门。待征得相关环保部门同意后,振港染料将尽快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相关环保部门。根据目前相关安排,振港染料计划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相关整改并恢复生产。

(二)公司将加大环保投入,对振港染料环保设施、部分车间、公共系统等进行全面改造升级。整改期间,公司将组织人员对振港染料环保负责人、污水处理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员工的环保意识,完善管理制度。

(三)公司已经安排公司及下属各生产厂区进行全面自查,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振港染料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台州市振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39165B

法定代表人:胡宝友

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工业区滨海路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台州市椒江区滨海路95号(自主申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振港染料总资产为93,357.59万元,净资产为61,787.10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8,359.49万元,实现净利润8,929.61万元。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7,786.30万元,实现净利润1,158.04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振港染料将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交付罚款,罚款将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振港染料主要从事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生产与销售。受新冠疫情影响,下游纺织、印染企业需求持续低迷,公司惯常留有一定期限库存备货,能够支持一段时间的销售,预计本次振港染料短期临时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此次受到行政处罚,给公司敲响了警钟,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将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提高生产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五、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之日,振港染料正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推进落实整改方案,具体复产时间尚未确定。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复产进度延后,将会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此事项后续的进展情况,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