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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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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所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新时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文件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前款所指特殊情况系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它情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长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截至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637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72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时空科技”,股票代码“605178”。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089.40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1,772.7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8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8月21日

3、股票简称:时空科技

4、股票代码:60517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089.4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72.7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72.7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New Space Technology Co., Ltd.

中文简称:时空科技

2、法定代表人:宫殿海

3、成立日期:2004年2月20日(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9日(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5,316.70万元

5、住所: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1号楼2层224

6、经营范围:从事智慧城市智能化控制系统、智能照明、水景喷泉、软件、计算机、舞台灯光及音响领域内的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照明工程设计;设计水景喷泉、喷泉设备、智慧照明控制设备、音响及舞台灯光设备;销售灯具、舞台灯光音响、机电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设计咨询、信息咨询;照明技术外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系统集成服务,主要应用于文旅灯光秀和常规景观照明等领域。

8、所属行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9、联系电话:010-87227460

10、传真号码:010-87765964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nnlighting.com/

12、电子信箱:zqsw@nnlighting.com

13、董事会秘书:邢向丰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公司董事会现有9名董事,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2、监事

公司监事会现有3名监事,其中包括1名职工监事,并设监事会主席1名。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有13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宫殿海直接持有发行人26,548,992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9.94%,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宫殿海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曾任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工程师,中电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新时空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灵科智慧执行董事,时空之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照明集成商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国照明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北京新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5,316.7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1,772.7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温氏投资、横琴温氏和横琴齐创承诺自完成时空科技增资至5,316.70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年1月23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时空科技该部分股份,也不由时空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17,739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1,772.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2、发行价格:64.31元/股。

3、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上发行数量为1,772.70万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50,863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3,270,999.53元,由主承销商包销。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40,023,370.0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462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115,541,275.38元,具体如下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6.5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7、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024,482,094.62元。

8、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3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7.26元(按本次发行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2.87元(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大华会计师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121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6688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2020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2020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大华会计师审阅)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总体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总体稳定,资产质量良好。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加11,698.11万元,增幅为6.95%,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4,576.89万元,增幅为5.92%;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增加7,121.23万元,增幅7.84%。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了26.9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了20.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了20.58%,主要原因包括:

(1)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在施的照明工程施工项目整体施工进度低于预期,且正在跟进或参与的照明工程项目招投标开展情况受到一定影响,致使2020年1-6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同期减少15,261.97万元,降幅26.95%;2020年1-6月营业成本较2019年同期减少9,058.15万元,降幅26.46%;

(2)期间费用2020年1-6月较2019年同期减少3,508.93万元,降幅36.71%,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减少工资薪酬支出,由此导致期间费用变动较大。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129.46万元,较2019年同期增加24,363.12万元,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在施的照明工程施工项目2020年上半年整体施工进度低于预期,公司发生的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降幅较大,且公司相应减少工资薪酬支出,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2019年同期减少18,131.32万元,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2019年同期减少4,315.21万元。

2020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29万元,较2019年同期增加3,822.83万元,主要系公司2019年1-6月支付购房款较多。“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2019年同期减少3,826.75万元。

2020年1-6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74.10万元,较2019年同期减少5,978.45万元,主要系公司2019年1-6月收到股东增资款,“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较2019年同期减少10,280.78万元。

(四)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20年1-6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41,373.7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9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44.3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0.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19.9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0.58%。

公司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受2020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所致。

公司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69,900万元至72,2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3.31%至-0.12%;预计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800万元至10,6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1.85%至-15.47%;预计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00万元至10,2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2.95%至-16.39%。上述预计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根据公司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6151号”《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预测情况如下: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05,701.7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8%;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734.9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3.3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12.2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4.35%。预计净利润下降主要系公司基于谨慎性角度,预计全年综合毛利率存在一定下降空间、期间费用预计同比小幅增长、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增加等原因综合所致。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经营模式与核心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变动情况具有合理性,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继续巩固并提升公司大型、综合性照明工程建设能力和工程设计能力,稳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21-68827437

传 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冷鲲、韩新科

项目协办人:李宇恒

项目组成员:孔林杰、徐谦、校久天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