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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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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欺诈发行
将被责令回购股票

2020-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责令回购是一项新的制度,此前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实践经验,境外可借鉴的经验也较为有限。据悉,《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加强投资者保护、务实可行、提高违法成本等三大原则。

证监会还在《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中,对以下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首先,《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根据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回购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

其次,责令回购是一项独立的行政行为,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欺诈发行线索的,可组织核查并采取责令回购措施。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证监会将做好协调衔接,确保责令回购和行政处罚对于欺诈发行认定的一致性。

最后,责令回购与先行赔付都是为受欺诈发行损害的投资者提供一种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如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赔偿事宜先行主动与投资者开展了协商并进行赔付,实质上已经实现了责令回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目的,证监会不必再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对于由相关证券公司开展先行赔付的,考虑到证券公司赔付金额可能不足以补偿所有受损的投资者,不排除证监会根据案件情况再对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责令回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