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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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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0-079

转债代码:113022 转债简称:浙商转债

转股代码:191022 转股简称:浙商转股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浙商转债”赎回的第九次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5日

●赎回价格:100.227元/张(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赎回款发放日:2020年8月26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浙商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浙商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风险提示:

赎回登记日收市前,“浙商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12.37元/股转为公司股票。截至2020年8月21日收市后距离2020年8月25日(可转债赎回登记日)仅2个交易日,特提醒“浙商转债”持有人注意在期限内转股或卖出。

“浙商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浙商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浙商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100.227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浙商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浙商转债”当前收盘价为121.55元/张)与赎回价格(100.227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损失。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公司”)的股票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浙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2.37元/股)的130%(即不低于16.09元/股),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浙商转债”的赎回条款。

2020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前赎回“浙商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浙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商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浙商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款如下: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浙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2.37元/股)的130%(即不低于16.09元/股),已满足“浙商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登记日为2020年8月25日,赎回对象为2020年8月2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浙商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227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0年3月12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0年8月25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每面值债券当期应计利息为IA=B×i×t/365=100×0.5%×166/365=0.2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227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18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227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227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浙商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浙商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年8月26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浙商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并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0年8月26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浙商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5日前(含当日),“浙商转债”持有人可按公司可转债面值(100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12.37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年8月26日)起,“浙商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