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农商行”、“发行人”或“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一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543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青农转债”)。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实施细则》。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8月25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在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4、网上投资者申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8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如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0.0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亿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决定是否中止本次发行。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6、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7、本次发行的承销团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8、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20年8月21日(T-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1、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44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青农转债”,债券代码为“128129”。
2、本次发行人民币50.00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50,000,000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4、投资者请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青农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规则、申购程序、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5、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青农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青农商行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899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青农配债”,配售代码为“082958”。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申购简称为“青农发债”,申购代码为“072958”。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是10,000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8、本次发行的青农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青农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9、本次可转债发行并非上市,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15-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缴款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T日)。配售代码为“082958”,配售简称为“青农配债”。认购1张“青农配债”的价格为1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过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青农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青农商行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899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
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 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 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 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通过电话委托或其 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 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在申购日2020年8月25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网上申购代码为“072958”,申购简称为“青农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 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 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网上投资者在T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申购中签后应 根据2020年8月27日(T+2 日)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张,可以不 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 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 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 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 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三、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动。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四、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0.0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5.00亿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决定是否中止本次发行。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五、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联系方式
1、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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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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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0-032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9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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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股份注销、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修订公司章程等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2人共计持有的经调整后的0.63万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0.6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回购数量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还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5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或“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49.56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4,289.31万股的0.35%。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8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6月13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7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88.5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0,187万股。
6、2019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9年11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20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0,207万股。
8、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49.56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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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6月14日,登记日为2019年7月29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7月28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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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除暂缓授予部分外,共计6人。
2、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除暂缓授予部分外,共计49.56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4,289.31万股的0.35%。
3、本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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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为经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
2、上表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张辉、汪小宇2人暂缓授予外,已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资格,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49.5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除张辉、汪小宇2人暂缓授予外,6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49.5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体科技已就本次解锁履行截至目前应履行的相关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合法、有效。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体科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6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9月9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新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9日
至2020年9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详见2020年8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0年9月7日(9:00-11:00/14:00-16:00)
(三)登记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洁
联系电话:028-85871857
联系传真:028-85871899
联系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邮编:610207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7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889,2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2%。本次梁钰祥先生解除质押1,47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7.3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钰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6,696,116股,占其所持股份的33.67%,占公司总股本的4.69%。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熹先生、梁钰祥先生、王绍蓉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股总数为70,279,812股,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2,753,091股,占其所持股份的32.38%,占公司总股本的15.92%。
一、股份被解质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接到梁钰祥先生通知,获悉梁钰祥先生将其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
梁钰祥先生没有将本次解除质押股份继续质押的计划。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完成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2,066,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因此,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及质押股份相应增加。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上接198版)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总额为344,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的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2018年4月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鉴于原项目预期建设进度发生变化,同时考虑公司新能源产业布局的战略调整,聚焦现有锂电池材料业务的发展,公司拟变更调减原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计划,将其中167,509.91万元的募集资金改投资于公司“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期(6万吨)项目”,该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内蒙古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项目实施地为内蒙古包头市。
截至2020年8月23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上表部分数简单相加与合计数存在尾数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
注1: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2,812万元,与原募集资金计划投入差额部分相应调减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注2: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合计大于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金额合计主要系2018年募投项目变更时变更金额包含银行利息收入及手续费等所致。
注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余额”含银行利息收入及手续费等。
注4:“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2018年3月审议变更募投时公司统计数据,“募集资金已累计投资数额”为经审计师审计后调整了2017年部分投入金额。公司统计数据与审计数据差额部分资金暂存放于杉杉股份建行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进行调整的募投项目为“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期(6万吨)项目”,调整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上表部分数简单相加与合计数存在尾数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的原因
基建项目根据募投项目产线工艺调整需要增加了施工面积,相应增加募集资金土建投资15,724.32万元。设备支出参照行业内设备采购的付款方式,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相应减少募集资金设备支出17,418.54万元。流动资金投入根据产线配套所需的原辅料采购投入,综合考虑现款和银票支付方式的报价不同,权衡综合采购成本,拟增加募集资金流动资金投入1,694.21万元。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系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本着高效使用募集资金原则,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土建投资、设备支出及铺底流动资金之间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内部调整,旨在优化募投项目投资结构,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
本次调整不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亦不涉及变更募投项目预期产能及目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纯义先生、徐衍修先生和仇斌先生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符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募投项目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系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内部土建投资、设备支出及铺底流动资金等分类资金的实际需求,本着高效使用募集资金原则而进行的调整,旨在优化募投项目投资结构,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
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调整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调整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4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8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9月9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6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9日
至2020年9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事宜。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上述议案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公告。
有关本次会议的详细资料请详见公司拟于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请凭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2020年9月4日(星期五)至2020年9月8日(星期二)(节假日除外)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前往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或本地离公司较远的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帐户卡以及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应持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持有法人代表人证明书、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6层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 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77
2、 会议费用承担
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