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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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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20-017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受理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方

● 涉案金额:46482590元(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刚受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目前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事项(临2019-002、临2019-015公告),因凯马汽车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现将有关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名称: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环路5888号;

被告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东大街莲花广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10日,原告与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告新能源汽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向原告出具《银行履约保函》,承诺收到原告索赔文件后,无条件、不可改变地向原告支付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6482590元的履约保证金,且保函制约的责任是延续、独立和无条件的。原告如约交付车辆,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欠款总数额为人民币5704725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亦未按《银行履约保函》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

近期,原告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7民初1号),判决书认定“无法证明案涉保函系被告出具,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向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提起上诉。

(二)诉讼请求

1、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初1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进程情况

原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切实维护好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同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