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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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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9版)

3、募集资金被司法划扣的情况说明

(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一览表

除前述募集资金被监管银行、司法机构擅自划出监管账户情况之外,还有募集资金被冻结的情况,具体如下: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上账户包含的被冻结定存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上账户包含的被冻结定存明细如下:

(三)募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说明

2019 年 7 月 5 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 6 月28日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2018年6月10日,康得新光电利用与化学赛鼎、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由康得新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的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定供应商。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康得新累计将24.5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21.74亿元、2.79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其他支付,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

截止本报告期期末,本公司累计向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21.74亿元、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4.29亿元(其中2019年1月9日支付1.5亿元)。

截至本半年报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正式处罚通知,公司内部亦未履行募集资金变更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尚无法在报告期内确定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上述支付给宁波化学赛鼎、宇龙汽车的设备采购款暂包含在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中。公司未能对前述章节中涉及的募集资金使用数据作出调整,公司将进一步自查,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四)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款以存单质押方式违规担保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90号}。2016 年 1 月 22 日、11 月 14 日及 2017 年 1 月 17 日,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材料)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3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 年 9 月 27 日,光电材料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前述存单质押合同均约定以光电材料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2019 年 6 月 5 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京 04 民初 458 号)和《民事起诉状》提及到上述存单质押合同相关情况,具体为:2018 年9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信托贷款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46,305万元,同日张家港光电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将厦行国际银行中关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 8016100000002475 从属的7天存款账户(账号:8016110000001881)中的50,000.00 万元七天通知存款,以及厦行国际银行中关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016100000003927)从属的 7 天存款账户8016110000001668 中的 100,000.00 万元七天通知存款进行质押,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述贷款提供担保。2019年12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 04 民初 4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中航信托有权以被告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定期存单内存款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保全费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公司2020年1月21日的公告(编号:2020-017),公司已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申请,并已完成二审诉讼费用的缴纳。截止2020年6月30日,上述违规担预计解除的方式、金额、时间尚不确定。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9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于2020年1月1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于2020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3),以上公告中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0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6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9),于2020年7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公告中提及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云01民初1177、1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10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2019)云01民初1177、1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原告与三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执10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太平洋证券的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0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云01民初1177、1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9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可能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54,090.0282万股。

1、上表中托管单元名称请见以下标注:

①华福-交易单元;

二、股份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注: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54,090.0282万股。

1、上表中托管单元名称请见以下标注:

①华福-交易单元;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情况

本次解除质押、冻结后,康得集团所持股份质押及冻结情况如下: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