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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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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20-057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针对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并调整了相关报表科目及附注。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公司钾肥项目业务情况

(1)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专注从事钾矿开采、钾肥生产、销售。中农国际拥有老挝甘蒙省35平方公里的钾盐采矿权,钾盐矿总储量10.02亿吨,折纯氯化钾1.52亿吨,是老挝第一家实现钾肥工业化生产的企业,已形成全面机械化的开采系统、低耗高效的选矿系统及工业化充填系统。近年来,通过自主实施技改扩能措施,公司钾肥生产装置年产量已达25万吨。2020年上半年生产合格钾肥产品9.33万吨,销售钾肥10.42万吨,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公司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正在按照计划建设进度有序建设中,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老挝钾肥主要销售区域为东南亚国家,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的采矿方法主要采用条带充填采矿法,使用综合机械化掘采采矿工艺,将开采的钾混盐矿进行破碎、分解结晶、经过筛分和磨矿后,通过浮选、过滤、洗涤、脱水、干燥后生产成氯化钾产品销售,主要用作制造复合肥的原料之一或直接对植物施肥。农作物施用钾肥可以增强作物的抗病、抗寒、抗旱、抗倒伏及抗盐能力,改善作物产品品质,提高粮食作物蛋白质的含量、油料作物的粗脂肪和棕榈酸含量、薯类和糖料作物淀粉和糖分含量;增加纤维作物及棉花的纤维长度、强度、细度;调整水果的糖酸比,增加其维生素C的含量;改善果菜的色泽和口感,增强其耐贮性。果蔬粮食等作物均需要钾肥的施用,其中果蔬、玉米和水稻是钾肥主要下游需求,三项作为对钾肥的需求占比分别约为17%、15%和12%。

报告期内,中农国际除了日常生产性探矿,未开展其他矿产勘探活动,没有新增的资源储量。

(2)公司产品主要经营模式

①采购模式:公司对于大宗材料及重要设备、物资的采购,公司将组织技术论证,选择合格供应商并采取招标、议标和比价采购等多种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执行,严格控制成本,提升物资供应质量,为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降本增效提供有力保障。

②生产模式:经过十年深耕,公司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已建立完整的钾肥生产系统,实现了固体钾盐矿机械化开采的成熟模式。目前公司在对现有年产量25万吨生产装置进行提质改造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公司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含25万吨生产装置提质改造)建设,公司改扩建项目建成达产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品质及产品附加值,增强公司产品在东南亚(或国际市场)市场的占有率,释放规模效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③销售模式:公司钾肥主要用于复合肥生产的原料,少量用于农业直接施用,客户主要为复合肥生产企业及渠道分销商。在坚持直销的同时,从资金实力、采购偏好、合作习惯等维度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综合实力较强的客户,原则上直接销售;对部分实力较弱的客户,借助分销商进行销售,从而实现对客户的全覆盖。

市场方面,全方位战略市场布局,形成了以越南、印度尼西亚为主的粉钾双翼市场,以泰国为主的颗粒钾砥柱市场。同时,通过参加各类国际行业会议,持续打造国际市场,对现有市场形成有效补充。目前不仅已销售至缅甸、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等几乎所有东南亚国家之外,还远销至新西兰、阿曼、毛里求斯等地区,公司产品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稳步提升。

④盈利模式:钾是农作物生长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钾肥属于传统工业产品,公司依靠钾肥的销售收入与成本及费用之间的差额盈利。

⑤结算模式:公司在签订钾肥销售合同后,根据合同具体约定,一般采用前TT或者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100%款到或证到后,安排产品发运或由客户上门自提。

(3)2020年上半年公司钾肥业务经营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全球经济受疫情影响、国际贸易形势严峻,全球钾肥价格短期承压下降。公司克服疫情负面影响造成的困难,保证现有25万吨产能正常生产运营,同时全力推进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建设,建设进度与预期保持一致。公司钾肥上半年销售量为10.42万吨,同比上年增长3.24%;实现营业收入17,023.50万元,同比上年减少8.27%;上半年钾肥生产量为9.33万吨,同比上年减少19.99%。报告期内公司开展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建设,建设初期会对原有钾肥生产装置造成少许影响,预计下半年产量会稳步提高并补足上半年的计划产量。受疫情影响,东南亚各国上半年封关锁国,钾肥销售及物流通关受较大影响,随着疫情的缓解以及下游企业逐渐复工复产,钾肥的销售量和销售额将会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

经营管理方面,一、为保证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顺利推进和如期竣工,同时尽可能保证现有25万吨/年产能装置的稳定运行,中农钾肥有限公司(公司下属公司)与PLT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通过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优化生产工艺,逐步增加钾肥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及盈利能力;二、加强机械化开采设备管理,大幅提升设备完好率;三、建立系统化、全方位的井下安全管理体系;四、持续推进“无泄漏工厂”的建设工作,保证设备高效、稳定运行,实现节能环保的目标,提升企业综合效益,打造绿色钾盐项目;五、建立和完善公司及分子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增强数据应用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六、立足于进一步提高东南亚市场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公司加强钾肥国际市场销售团队建设及逐步完善东南亚地区销售网络。

公司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正按照建设计划有序建设中,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共计投入4亿元人民币增加中农国际注册资本,支持老挝钾盐项目产能扩建。同时,公司已获得用于中农国际生产经营建设的1,800万美元贷款的综合授信。公司将加快推进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和生产、销售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4)公司2020年经营计划

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支持中农国际加快推进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建设项目融资尽快到位。要求各分子公司在加快生产经营的同时,加强各项生产安全措施建设。

在针对现有生产装置,中农国际将进一步实施降本节耗、技改优化、精细化管理措施,紧紧把握钾肥生产运营重点环节,加大力度推动“无泄漏工厂”建设,通过技术引进、工艺改进、优化生产经营管理,对现有产品提质改进,提高公司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持续聚焦东南亚市场,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全面搭建营销网络,深化国际市场布局,适时研究开拓国内市场,全方位提升产品市场影响力,奠定公司老挝100万吨/年钾肥改扩建项目产能的市场基础。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快速传播并迅速在全球蔓延,公司全力做好防疫工作,保证生产正常,保证建设顺利,保证员工健康安全。今年下半年公司在做好各项防疫措施安排的同时,将利用东南亚疫情防控趋缓、农业秋季用肥增加的有利时机,抓生产、抢销售、赶项目建设进度,保障矿区建设、开采、生产、销售各项运营全年整体目标不受影响。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国家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衔接的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对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新收入准则的执行不影响公司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北京东凌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后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正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由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自设立日起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新加坡厚朴贸易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由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自设立日起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郭柏春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20-055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1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20-056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1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6日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20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赵天博、王军、潘同文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20-059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8月27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9层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柏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6,966,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63.0155%。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20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0.0268%;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476,763,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62.9888%。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审议二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6,96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9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6,96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9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翊、廖颖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广州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作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行有效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作为备查文件,必要时可依法公告。

基于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14:30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9层公司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476,966,49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3.0155%。

其中,以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02,5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268%。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参加网络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476,763,99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2.9888%,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476,96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69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76,96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69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平

经办律师:陈 翊

经办律师:廖颖华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