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9日、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控股”)被冻结292,944,228股;被冻结184,780,000股,轮候冻结292,364,229股;被轮候冻结477,144,229股(详见公司2019-050、2019-053、2020-032号公告)。本次冻结为再次轮候冻结,数量为477,144,229股。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或“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827-07号)及上海金融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沪74民初620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1、冻结机关:上海金融法院
2、被冻结人: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冻结股份数量:477,144,229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及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下同),冻结股份合计占同济堂控股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33.14%。
4、冻结起始和终止日: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披露了《同济堂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编号2016-068),同济堂控股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约定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11月1日。按合同约定国泰君安证券有权要求同济堂控股提前购回,国泰君安证券申请要求同济堂控股提前购回并于2019年7月18日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国泰君安证券登记质押公司股份均已到期,本次轮候冻结系保全需要,双方仍在协商中。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股份被冻结事项,暂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对公司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同济堂控股表示将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股份冻结事宜,争取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解除对本公司股份的冻结。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827-07号);
2、上海金融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沪74民初620号)。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 公告编号:2020-075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ST济堂 公告编号:2020-067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安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西安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龙达”)本次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前,西安龙达持有公司97,562,02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74%,上述股份系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取得的股份及发行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西安龙达拟于6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259.8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安龙达以集中竞价方式已减持公司股份996.20万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西安龙达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届满。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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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西安龙达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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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29日
(上接86版)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 年2月17日,注册地址为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注册资本为50,008.86万元,本公司出资850万元,占该公司总股本1.6%。其主要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办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首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本次投资旨在加强与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扩大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该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0年6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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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SD HEAD USA. LLC投资
根据公司2016年10月24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与他方在美国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公司与Fanalone B.V.(Fanalone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Michacl Chen在美国纽约设立公司SD HEAD USA. LLC。成立时注册资本10万美元,其中山东赫达出资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至2020年6月,SD HEAD USA. LLC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美元,其中山东赫达出资80万美元,公司持有SD HEAD USA. LLC股份比例为40%。
公司投资SD HEAD USA. LLC是为了更快地打开美国市场,并更快拓展美国市场业务,通过设在美国的仓库提供即时供货服务。公司增资SD HEAD USA. LLC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并能进一步增强其综合竞争实力,扩充其资本规模,推动公司美国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投资SD HEAD USA. LLC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该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对淄博联丽热电有限公司投资
根据公司2020年4月1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赫达”),与淄博联昱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丽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共同向淄博联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丽热电”)增资6,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联丽热电注册资本 1.2 亿元,其中淄博赫达出资1,200万元人民币,持股占比10%。截至2020年6月30日,淄博赫达实际出资120万元。联丽热电主要经营电力生产、供应;城区供热;电力热力销售。
公司投资联丽热电是为了能够加快淄博赫达所在地高青化工产业园区配套能源中心项目的建设进程,能够为淄博赫达纤维素醚项目提供稳定的、持续的配套能源供应,从而保证该项目能够顺利投产并正常运营,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该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对联营企业SD HEAD USA. LLC 的投资和对淄博联丽热电有限公司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
2020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10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10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风险可控、期限较短的理财产品。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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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的相关银行理财产品均为低风险短期投资,具有持有周期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对货币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已经全部赎回,余额为零。
四、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涉及的相关项目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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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存在余额相关会计科目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年6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130.16万元,主要包括保证金及押金、代垫款项和备用金及往来款等,不涉及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二)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0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110.09万元,主要包括待抵扣的增值税,不涉及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三)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0年6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467.39万元,为公司对联营企业SD HEAD USA. LLC和淄博联丽热电有限公司的投资。两项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分析见本问题回复之“二、(二)长期股权投资”。
(四)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 2020年6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金额为850.00万元,为公司对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该项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分析见本问题回复之“二、(一)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上述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92%,占比较低,未超过30%,因此不属于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五)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0年6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为3,589.68万元,主要包括预付房产工程款和预付设备款,不涉及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综上,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五、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2017年1月1日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不存在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方出资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六、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对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及问答等监管规则;
2、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科目明细资料,判断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和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
3、查阅了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投资协议等资料,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对外投资的投资目的、业务情况、投资期限等;
4、获取发行人购买或持有银行理财的清单、相关合同和交易凭证或付款回单;
5、就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等事项访谈发行人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6、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报告。
(二)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截至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对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对联营企业SD HEAD USA. LLC 的权益性投资和对淄博联丽热电有限公司权益性投资的投资行为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不存在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方出资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问题十
10.请申请人结合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或其他或有事项,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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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谨慎性
(一)预计负债计提原则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为:“与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应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二)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谨慎性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针对未决诉讼情况:
(1)案件1-8公司为原告,且均为债权人,该些事项不会导致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公司不需要对该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另外,公司账面已对相应被告的应收款项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了坏账准备。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案件1-8相应被告的应收款项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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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9公司为被告,虽被列为第三执行人,因该诉讼案件中,第一执行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二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困难,赔偿可能性较低,因此由公司履行该赔偿义务的可能行较大,符合“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要求,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标准。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为保持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与案件相关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全额计提预计负债22.13万元。
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了解发行人的涉诉情况;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诉讼及仲裁清单及相关材料和说明;
3、就发行人诉讼情况访谈了发行人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以了解相关案情,取得并审阅发行人对报告期内诉讼及仲裁案件的说明文件;
4、查阅了发行人公司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定期报告,复核了发行人与预计负债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处理等。
(二)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9起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事项,针对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事项,发行人已按照相关会计政策充分谨慎的计提相应预计负债。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崔永锋 潘青林
保荐机构总经理: 熊剑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熊剑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接87版)
1、15泛控01
2015年12月,本公司和中信建投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路支行(以下简称“廊坊银行银河路支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以孰低为原则),廊坊银行银河路支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廊坊银行银河路支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16泛控01
2016年3月,本公司和中信建投及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以孰低为原则),本公司及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渤海银行天津分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3、16泛控02
2016年3月,本公司和中信建投及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以孰低为原则),本公司及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渤海银行天津分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4、18海控01
2018年9月,本公司和中信建投及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以孰低为原则),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应及时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中信银行北京中粮广场支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19泛控01
2019年6月,本公司和中信建投及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以孰低为原则),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应及时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19泛控02
2019年11月,本公司和中信建投及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以孰低为原则),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应及时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7、20泛控01
2020年1月,本公司和中信建投及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以孰低为原则),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应及时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8、20泛控02
2020年2月,本公司和中信建投及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以孰低为原则),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应及时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9、20泛控03
2020年4月,本公司和中信建投及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以孰低为原则),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应及时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10、20泛海01
2020年6月,本公司和中信建投及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以孰低为原则),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应及时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11、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年1月,本公司以及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一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原通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和中信建投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中信建投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渤海银行天津分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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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专户中,账号2000646216000117、2002818843000183、2001126053000117为存放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其余账户为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上述账户余额均为募集资金结存利息收入。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1、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上海泛海国际公寓项目建设,该项目已于 2019 年 2 月出售给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年1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实现的效益体现为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大大增强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同时为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使公司更有能力面对市场的各种挑战,保持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增长,并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不适用。
(四)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自2015年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至2016年1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95,776.42万元。2016年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95,776.42万元置换了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95,776.42万元。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去向
截至报告期末,已到位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按照募集投向使用完毕;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按照募集投向使用完毕。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不适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不适用。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不适用。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不适用。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不适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不适用。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7日批准报出。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0年半年度)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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