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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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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涉案进展的公告

2020-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6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6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涉案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大股东家属提交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19)沪刑终14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刑事裁定书所涉诉讼的前期披露情况

2018年12月,公司大股东文细棠、蒋九明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细棠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蒋九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蒋九明等人已上诉。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18日及2018年12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事项核查情况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关于收到持股5%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关于大股东涉案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以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关于公司大股东文细棠、蒋九明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一案,蒋九明等人已在一审判决后进行了上诉,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刑终14号]就此案作出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确认,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国海、文细棠、蒋九明、何曙华、原审被告人麦仁钊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国海、文细棠、蒋九明、何曙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均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日常经营及生产活动正常,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 《刑事裁定书》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