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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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0-069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达成调解协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公告案件涉案金额合计238973247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已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调解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近期涉及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团泊、松江集团、松江兴业与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因项目转让合同纠纷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简称“松江团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松江集团”)、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兴业”)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开庭时间:2020年9月23日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1、主要事实与理由:

因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逾期办理依山郡在建工程项目转让交割及过户手续等产生的违约金,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松江团泊支付因逾期办理在建工程交割及过户手续等产生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0510392元)。

②律师费80000元及保险费70255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④请求判令被告松江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请求判令被告松江兴业对上述款项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松江地产、工商银行天津河西支行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通二建”)因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地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简称“工商银行天津河西支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8月20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3民初8号、9号、1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南通二建撤回对工商银行天津河西支行的起诉。

2020年8月27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3民初8号、9号、10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松江地产确认赔偿南通二建票据权利损失合计9800万元,款项给付方式:松江地产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南通二建合计3000万元,松江地产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南通二建合计3000万元,松江地产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南通二建合计3800万元,如松江地产对于前述给付方式存在任何一期逾期,南通二建有权就全部剩余给付款项主张权利;

2、公司对于上述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312600元,由松江地产负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已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调解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津02民初159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民初8号、9号、10号《民事裁定书》;

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民初8号、9号、10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2020-07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8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东北侧环岛西路天湾园公建1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阎鹏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李嵘先生、周岚女士、张坤宇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董事詹鹏飞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监事赵晨翔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詹鹏飞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会议,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为满律师、王浩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