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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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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20-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Baiya Sanitary Products Co., Ltd.

(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百亚国际产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复元商贸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本次上市,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上市的发行价;公司本次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冯永林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本次上市,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上市的发行价;公司本次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东汇元投资、光元投资和原元投资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本次上市,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发行人其他股东重望耀晖、温氏投资、齐创共享、铭耀资产、通元优科和通鹏信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除冯永林以外的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本次上市,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上市的发行价;公司本次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本次上市,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复元商贸、实际控制人冯永林的承诺

(1)对于本次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上市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公司股票,本企业/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望耀晖、温氏投资和铭耀资产的承诺

(1)对于本次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公司股份且本企业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公司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复元商贸、实际控制人冯永林、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次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3)停止条件:在本预案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在履行股票回购义务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③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票回购,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机构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实际控制人(或促使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或促使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⑤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10%,但不高于前述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20%;

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50%;

⑤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约束措施

(1)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际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2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股份义务。

(2)如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回购或增持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

(3)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将在下次分红时暂时扣留控股股东与履行增持义务等额的现金分红,直至履行该等义务。

4、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选任的公司董事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选任的董事及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本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遵从相关规定。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公司已公开发行股份但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公司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发行股份并上市,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复元商贸、实际控制人冯永林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之日起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上市的全部新股,并启动依法购回本企业/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下转58版)

特别提示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亚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者在2020年9月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发行申购日同为2020年9月9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0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09:15-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0年9月1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9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百亚股份所属行业为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22)。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风险公告中明示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报告期内,得益于卫生巾和婴儿纸尿裤行业市场规模保持增长、公司持续优化产品结构以及KA渠道和电子商务渠道的不断发展,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营业收入的增长带动公司盈利情况持续向好。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14,941.4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5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2,815.3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2,304.81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43.43%和40.56%,利润规模增幅较大。但是,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募投项目收益未达预期或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竞争优势等情形,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3、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277.7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4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百亚股份”,股票代码为“003006”,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 网下申购。通过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 日09:30-15:00。关于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4,277.78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2,777.78万股。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994.7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0.0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8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9.99%。

4、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现场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9月8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9月7日(T-2日)刊登的《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9月3日(T-4日)及2020年9月4日(T-3日)每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报数量等信息。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

综合考虑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9、剔除上述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可比公司、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10、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的乘积足额缴纳认购款,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告违约相关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9月8日(T-1日)刊登的《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2、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9月9日(T日)的0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9月9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0年9月11日(T+2日)缴纳认购款。

13、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4、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9月9日(T日)09:15-11:30,13:00-15:00。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20年9月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9月1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5、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中的“六、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6、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7、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8、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9月1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本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0年9月2日(T-5日))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5、网下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20年9月1日(T-6日)17: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0年9月1日(T-6日)17:00时前完成备案。

7、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0年9月1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8、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9月1日(T-6日)17: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10、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资金合法合规,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1、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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