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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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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0-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7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依法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和其他合法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注:支付总金额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回购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和价格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委托时间段符合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6月30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成交量之和120,443,813股的25%,即30,110,953股。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推进本次回购事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7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000683,证券简称:远兴能源)股票交易价格于2020年8月28日、8月31日、9月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全面自查,并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关注到近期纯碱期货主力合约呈现上涨趋势,公司主导产品纯碱的销售价格较前期上涨幅度较大,小苏打的销售价格也有所回升,公司其他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