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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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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2020-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57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4,50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和期限:至信1068号海伦堡创意园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5天)、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99天)、招商智远瑞丰双季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82天)、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65天)、中建投信托·安泉554号(佳兆业洛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5天)、五矿信托-恒信日鑫17号-稳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91天)、“金达创富理财”SD7462号(187天)、挂钩shibor利率人民币存款(183天)、国泰君安君享年华嘉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65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利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规范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二、本次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一)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国民生信托-至信1068号海伦堡创意园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8月7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8月7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8.4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8月4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每自然季度月末付息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广州市番禺金威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合法持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道禺山西路 329 号海伦堡创意园(以下简称“海伦堡创意园”)一期的 3 宗建筑物(对应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06088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7206087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7206089 号,简称“特定资产”)对应的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债务人将获得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用于债务人名下海伦堡创意园的装修改造以及补充债务人日常营运资金需求。

特定资产收益权:指债务人合法享有的针对特定资产而应获得的因持有、出租、预售、销售或其他形式使用和处分所形成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特定资产收益权实现价款:(1)获取特定资产出租、预售、销售产生的收入;(2)获取因特定资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而产生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保险金等;(3)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被转让、被出售、被拍卖、被变卖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获得的任何现金收入;(4)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特定资产收益权相关的全部应支付款项的权利;(5)来自与特定资产收益权相关的利益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具体以《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为准。

(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认购日:2020年8月14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3月1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6.6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8月14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到期付息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

15、违约责任: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券(含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RMBS、PRN、CLO等监管部门认可并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时仅限于债券逆回购,待监管许可后可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等)、海外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许可的前提下);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本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及类固定收益产品;通过认购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投资于上述标的。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等级不低于A一1。另外,信托计划可通过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受益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股权类资产。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资金不得同时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本信托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因所持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如上述情况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下称“《资管新规》”)第四条规定不一致的,则按照《资管新规》第四条要求执行。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的,其投资范围不超出上述约定。在不突破上述投资范围的情况下,各期信托单位的投资范围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制定,最终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除上述投资外,本信托作为投资性资金信托,受托人还将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的规定,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按照信托资金1%的标准以信托财产代表信托计划认购保障基金。受托人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基金本金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是信托利益的组成部分。信托计划成立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或授权代表)就改变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投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 一致后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无须受益人大会另行决议通过。

(三)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招商资管瑞丰双季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08月11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2月10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本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4.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08月11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每周二(遇节假日不顺延)为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在集合计划的参与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投资者参与开放日之后的183天(自然日)的对应日为该笔份额的退出开放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在退出开放日,投资者份额由管理人办理自动退出。投资者的份额退出仅能在退出开放日退出,其他时间不可以办理份额退出业务。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投资者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不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管理人可以对集合计划最低认购金额进行调整(但需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告知投资者。本集合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和销售机构委托募集账户(如有)在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投资者可以登录查询。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销售机构应当将集合计划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初始认购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募集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本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管理费:0.2%/年、托管费:0.03%/年;业绩报酬:当集合计划份额退出、终止或分红时,管理人将提取退出份额或分红份额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R)超过管理人披露的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M)以上部分的60%作为业绩报酬。若委托人当期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其中,分红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15、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现金、同业存单、国债、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各类金融债券(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一级市场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四)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主要合同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8月14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8月14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4.6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8月11日

9、交易杠杆倍数:谨慎运用杠杆,本计划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200%。

10、流动性安排:投资组合久期不超过3年

11、清算交收原则:本计划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计划进行结算,本计划其他证券交易由资产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债结算。关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12、支付方式:现金分红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

15、违约责任: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对受损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同业存单、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国债、央票、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包括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可交换债券(包括私募品种)、公开挂牌的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投资劣后级)、资产支持票据(不投资劣后级)、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基金及公募混合型基金、国债期货。以上投资标的均包括永续品种。

(五)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主要合同条款

1、产品名称:中建投信托·安泉554号(佳兆业洛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8月28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8月28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7.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8月26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11、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2、支付方式: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核算,10个工作日内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涉及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分为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固定管理费:信托计划成立日至存续满6个月之日(不含)为1.9%/年,满6个月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为3.8%/年。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剩余收益×20%。

1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信托资金用于向华耀城(洛阳)实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资金用于洛阳华耀城5#地块项目一期的开发建设。

(六)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五矿信托-恒信日鑫17号-稳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5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8月28日

5、产品到期日:2020年11月28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6.40%/年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8月28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本信托产品预计存续期限3个月。

11、清算交收原则:项目还款来源为投资标的信泽投资第十二期项目投资收益分配款项,最终还款来源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钟寺村L-24、L-26地块项目的销售收入。

12、支付方式: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0.01%/年

1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1)因受托人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信托合同项下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2)受托人在信托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3)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用于受让取得我司五矿信托-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十二期【C】类第【1】次和【C】类第【2】次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用于与中国金茂合作进行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钟寺村L-24、L-26地块项目开发建设。

(七)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金达创富理财”SD7462号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08月19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2月22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4.2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08月18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账户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无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1)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齐商银行。齐商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2)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具体包含债券类资产、货币市场类资产、及其他债权类资产。其中,债券类资产为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受益凭证、ABCP等)、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同业借款等;其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3)上述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指初始投资本金额占理财计划下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如下:固定收益类资产100%。

(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主要合同条款

1、产品名称:挂钩shibor利率人民币存款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5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08月20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02月20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1.69%-4.45%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08月20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账户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无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银行资金池

(九)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主要合同条款

1、产品名称:国泰君安君享年华嘉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0年9月1日

5、产品到期日:2021年9月1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5.0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8月27日

9、交易杠杆倍数:本计划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本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和委托人本集合计划终止。自集合计划终止日起,本集合计划不得进行任何新增投资行为。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由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开始清算程序。清算小组成立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财产,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制作清算报告;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分配;本集合计划清算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12、支付方式:从证券账户划扣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0.20%

15、违约责任:(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原因给本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①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②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③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④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⑥在本合同、托管协议中约定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了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7)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证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如下: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换债、私募类债券、各类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单、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货币型基金等;债券借贷;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同时本计划还可以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基金除外)等。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

1、中国民生信托-至信1068号海伦堡创意园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2、中国民生信托-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3、招商资管瑞丰双季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5、中建投信托·安泉554号(佳兆业洛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五矿信托-恒信日鑫17号-稳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7、“金达创富理财”SD7462号委托理财的受托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8、挂钩shibor利率人民币存款委托理财的受托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2016)济宁分行;

9、国泰君安君享年华嘉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9618E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8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2.7071%

2、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度主要财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日,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420,382.35万元,资产净额:1,096,080.79万元,营业收入:234,351.89万元,净利润:93,344.37万元。

3、中国民生信托-至信1068号海伦堡创意园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广州市番禺金威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最终资金使用方2017年至2019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2017年至2019年末,广州市番禺金威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1.96亿元、13.81亿元和14.69亿元,公司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存货。

(3)最终资金使用方经营情况

广州市番禺金威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泰”)主要负责海伦堡创意园项目的运营,海伦堡创意园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禺山西路329号,东边空地,南至旧厂区,西至进村大街,北至禺山西路。海伦堡创意园是集办公、商业、配套宿舍于一体的生态产业园,建筑物为19栋散点分布的建筑物,容积率2.0,绿化率达到 38.4%。项目分三期,一期1、2、3座共3栋建筑物,二期4座共1栋建筑物,三期独栋小高层5座和6-19 座独栋或联排别墅式办公楼共 15 栋建筑物。329号地下室位于一期,329号5-19 座地下室位于三期,1-17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18-19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1-17座总建筑面积 254,373.61平方米,其中地下车位 70,062.89平方米(含 4 座地下车位16,065.30 平方米),地上部分合计 184,310.72平方米。

(4)最终资金使用方资信状况、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

经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截止2020年6月1日,金威泰共在2家金融机构办理过信贷业务,目前在1家金融机构的业务尚未结清,负债余额为5.04亿元,无不良和违约情况。融资人有1笔对外担保,金额6014万元,经企业反馈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12、14、15、17 座房产,抵押权人为厦门国际银行,被担保人(融资人)为广州市海伦堡创意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贷款金额7150万元,余额6014万元,贷款期限2019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经企业反馈,金威泰目前融资余额为农行发放的贷款5.04亿元,期限15年,将于2032年12月份到期,该贷款为经营性物业贷,增信措施为不动产权证抵押、集团担保。经裁判文书网和企查查查询,金威泰无涉诉信息。另外经全国法院被执行人网站查询,截至2020年6月1日,金威泰无被执行情况。广州市番禺金威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记录;广州市番禺金威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条件回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合肥海伦善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合肥海伦善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编号为XZ202001地块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信托资金监管、交叉违约条款及强制执行公证。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最终资金使用方广州市番禺金威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三)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于2015年4月成立,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邓晓力。注册资本10亿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的资管子公司,前身是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国内最早获得受托资产管理、创新试点、QDII资格的券商资产管理之一。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管理人2018年及2019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3、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0016)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资产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资产管理人: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3年3月16日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主营业务: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资产管理人2019年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896,667.38万元

资产净额:144,645.50万元

营业收入:37,713.63万元

净利润:12,939.36万元

3、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0036)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资产管理人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五)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79年08月27日

法定代表人:汪文津

注册资本:50亿元

主营业务: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受托方主要财务指标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资产总额103.74亿元,资产净额83.45亿元,营业收入23.95亿元,净利润8.88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华耀城(洛阳)实业有限公司

(2)2019年至2020年4月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3)经营状况:华耀城(洛阳)实业有限公司是开发洛阳华耀城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华耀城(洛阳)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分多个独立子项目进行开发。

(4)资信状况:华耀城(洛阳)实业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类贷款历史,无违约记录。

(5)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情况: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保证担保;华耀城(洛阳)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洛阳市的住宅地块(华耀城LYTD-2020-15号地块)提供后置抵押担保。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最终资金使用方华耀城(洛阳)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六)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人基本情况

受托人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7年9月23日

法定代表人:王卓

注册资本:60亿元

主营业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主要股东: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78.002%;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204%;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794%。

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受托方2019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1822630.82万元

资产净额:1385372.02万元

营业收入:415665.12万元

净利润:210462.16万元

3、最终资金使用方基本情况

(1)最终资金使用方的名称: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金茂”)

(2)最终资金使用方2017年、2018年、2019年主要财务指标

(3)经营状况:2019年,中国金茂资产规模增长至326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4%,中国金茂财务杠杆处于合理水平。2019年,营业总收入为2402亿元,净利润为86.29亿元,同比增长16.98%。净利润率小幅升至19.90%,处于行业较好水平。

(4)资信状况:中国金茂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控股,外部评级AAA级。

(5)担保情况或其他增信措施情况:回购方:北京方兴亦城置业有限公司,由五矿信托和方兴亦城聘请双方认可的评估公司对信托计划持有的SPV公司股权进行评估,方兴亦城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收购我司持有的SPV公司股权。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最终资金使用方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七)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商银行)

法定英文名称: QI SHANG BANK CO., LTD(英文简称: QISHANG BANK)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董事会秘书:马慧玲

成立时间: 1997年8月28日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5.34亿元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主要股东: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淄博市自来水公司、淄博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淄博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等

2、受托方2019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

2019年营业收入2,742,980,773.21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3,855,529.59元,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31,851,060,439.25元,负债总额118,745,491,596.06元,净资产13,105,568,843.19元。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八)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受托方基本情况

2、受托方主要财务指标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受托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2019年及2020年6月30日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1.74%,公司货币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59,637.40万元(含所有未到期理财),本次委托理财支付的金额为24,5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9.44%。公司不存在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层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理财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3、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短期理财投资,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4、会计处理: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信息披露或财务报表中均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五、风险提示

1、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标的价值和价格会受到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而波动,会使得收益水平不能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

2、流动性风险:若公司经营突发重大变化,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将面临不能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3、政策风险: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影响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4、信用风险:理财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市场信用产品,可能面临发债企业不能如期兑付的情况,将影响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实现。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1、2020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用于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相应自有资金仍用于购买流动性好的产品,购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产品投资期不超过12个月,资金额度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资金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2020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辰欣药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及《辰欣药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17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且可滚动使用,并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此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下转1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