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9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0-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20-073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于2020年9月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2名,实际出席12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鲍林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不调整华数传媒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代表的100%。关联董事鲍林强、唐雨红、乔小燕、金俊、吴杰、邬晓玲回避表决。

为减少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不确定性,顺利推进本次交易进程,同意不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发行股份数量、发行后股东持股比例等较原方案均不发生变化。

详见公司同时披露的《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三、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20-074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发行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华数传媒”)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浙江华数网络广电股份有限公司的83.44%股份和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已于2020年6月8日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设有调价机制,已于2020年8月5日触发向上调整的价格触发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一)价格调整触发条件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含当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有权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向下调整

深圳成分指数(399001)和文化传媒指数(88604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预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预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跌幅超过20%。

2、向上调整

深圳成分指数(399001)和文化传媒指数(88604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预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预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超过20%。

(二)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价格调整触发条件”之一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司可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三)调整机制

若满足“价格调整触发条件”之一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发行价格对应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且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或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价格及发行股票数量做相应调整。

二、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触发

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8月5日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深圳成分指数(399001)和文化传媒指数(886041)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预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且公司股价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预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超过20%。本次交易已于2020年8月5日满足价格调整触发条件。

三、不调整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的原因

本次交易系为了履行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减少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与业务规模,加快推进浙江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同时也是实现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与各相关方充分沟通,为减少本次交易的不确定性,顺利推进本次交易进程,董事会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发行股份数量、发行后股东持股比例等较原方案均不发生变化。

四、不进行发行价格调整的影响及对于股东的保护

鉴于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后续亦不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进行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发行股份数量、发行后股东持股比例等较原方案均不发生变化,相关事宜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影响。

本次不进行价格调整有利于减少本次交易的不确定性,推动本次交易顺利完成,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交易不进行价格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调整华数传媒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同意不对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审议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不进行价格调整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数传媒不调整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董事会履职以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项目律师认为:华数传媒不调整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董事会履职以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20-075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50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现根据要求将《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在上述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

本次交易事项尚须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20-076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华数传媒”)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50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已会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对《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于本公告同日披露了《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次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已在“重大事项提示/三、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发行数量及锁定期/(三)锁定期”和“八、交易各方重要承诺/(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作出的重要承诺”、“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三)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发行数量及锁定期”、“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六)锁定期安排”补充披露了华数集团关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安排。

2、已在“重大事项提示/三、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发行数量及锁定期/(一)发行价格”、“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三)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发行数量及锁定期”、“第六节 发行股份情况/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四)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补充披露了价格调整机制的触发情况。

3、已在“重大事项提示/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补充披露了业绩承诺设置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在“重大风险提示/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补充披露了业绩承诺可实现性的风险。

4、已在“重大事项提示/十二、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会计估计差异对净利润的影响;补充披露了结合可比案例情况不对该项估计差异进行调整的合理性。

5、已在“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六、交易完成后华懋众合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和“七、华懋众合及其他交易对方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完成后华懋众合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华懋众合及其他交易对方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6、已在“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一、交易对方详细情况/(三十一)丽水莲都广网”补充披露的丽水莲都广网更名后的基本信息。

7、已在“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一、浙江华数/(十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进行的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华数集团以承诺价格向浙江华数原股东回购股份义务产生的原因及影响,相关承诺或协议的履行情况等。

8、已在“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一、浙江华数/(二)历史沿革”和“二、宁波华数/(二)历史沿革”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评估未经国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原因、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9、已在“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一、浙江华数/(八)主要资产及权属情况”和“二、宁波华数/(八)主要资产及权属情况”补充披露了平湖华数取得安全许可证、标的公司土地或房产未办理权属证明原因、标的公司租赁的无证房产的合同签署情况,不存在潜在纠纷及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对标的资产日常经营及本次交易的影响等。

10、已在“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一、浙江华数/(七)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和“二、宁波华数/(七)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补充披露了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政策,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的一致性。

11、已在“第四节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一、浙江华数/(四)浙江华数下属企业情况”及“二、宁波华数/(四)宁波华数下属企业情况”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子公司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信息咨询等业务的经营占比情况以及前述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购买该类资产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

12、已在“第四节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一、浙江华数/(六)主要财务数据/3、非经常性损益”、“重大事项提示/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及“重大风险提示/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补充披露了浙江华数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可持续性;补充披露了浙江华数净利润对政府补助是否具有依赖性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标的资产承诺期业绩可实现性。

13、已在“第四节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一、浙江华数/(十二)或有事项”补充披露了浙江华数诉讼进展等。

14、已在“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浙江华数83.44%股份评估情况/(一)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2、长期股权投资”中补充披露了浙江华数就设立浩渺通讯签署《合资协议》的原因、“解约费”的支付情况、浙江华数以支付“解约费”来解除回购义务的原因等。

15、已在“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浙江华数83.44%股份评估情况/(一)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2、长期股权投资”补充披露了浙江华盈科技注销原因及截至反馈回复日的办理进展。

16、已在“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浙江华数83.44%股份评估情况/(一)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5、在建工程”补充披露了具体在建工程情况, 964.47万元的项目设备可与其他项目通用的可行性,及报告期内该项目未计提减值的原因。

17、已在“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浙江华数83.44%股份评估情况/(一)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3、固定资产-设备类”和“四、宁波华数100%股权评估情况/(一)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3、固定资产-设备类”补充披露了车辆和电子设备评估增值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18、已在“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浙江华数83.44%股份评估情况/(一)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6、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补充披露了评估增值的专利等无形资产具备实际使用价值,及结合可比案例情况,专利等无形资产通过询价途径获得现时取得成本确认评估值的合理性。

19、已在“第七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三、浙江华数83.44%股份评估情况/(一)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8、其他非流动资产”补充披露了浙江华数收购新昌华数股权相关情况及收购进展及对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20、已在“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盈利能力的分析/(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分析/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业务管理模式”和“(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整合风险的分析”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管控的相关措施及其可实现性。

21、已在“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一)浙江华数/1、财务状况分析”和“(二)宁波华数/1、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内容及收回情况;补充披露了截至目前,标的公司放入资金池的金额及收回情况,标的公司在集团资金池存贷款、融资租赁等各类业务的服务协议情况,标的公司在集团资金池的存贷比率情况,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资金是否仍放入资金池情况,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来上市公司防控资金被占用、转移或设定担保等以及发生财务风险的措施充分、有效性。

22、已在“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二)宁波华数/1、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商誉减值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鄞州华数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情况。

23、已在“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补充披露了浙江华数、宁波华数项目及集成业务具体包含的服务内容,各项内容的收入占比,以及收入逐年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24、已在“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二)宁波华数/2、盈利能力分析”补充披露了宁波华数2019年度网络运维成本大幅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25、已在“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一)浙江华数/1、财务状况分析”和“(二)宁波华数/1、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关联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情况,以及关联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具体情况、计提原因及合理性。

26、已在“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二)宁波华数/ 1、财务状况分析”补充披露了确认150万元补助款预计负债对应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产生原因、宁波华数与宁波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款项是否支付、后续收回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

27、已在“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一)本次交易前浙江华数的关联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截至目前标的不存在其他关联担保的情形。

28、已在“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五)本次交易前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和“(六)本次交易前后关联采购和销售金额以及分别占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例情况”补充了披露了本次交易前后关联采购和销售金额以及分别占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公允性。

29、已在“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七、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二)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阶段性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7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阶段性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47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对关注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和分析,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你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提交了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我部对以下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

一、你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指出,你公司于2017年3月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同日,你公司与原实控人金环的配偶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该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该借款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就该借款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该借款事项的起因、经过和后续进展,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请说明你公司对该借款事项的会计处理和依据,及其对你公司各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方案和后续整改措施。

【回复】

(一)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该借款事项的起因、经过和后续进展,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以下简称“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9号)。

经公司向前实控人及时任董事长核实,2017年3月,名义出借人李俊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合同,时任董事长、总裁池清在《借款及保证协议》上签字,由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金环、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仁智股份,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3,000万元借款于2017年3月6日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

公司核查了历次董事会审议事项,未曾审议过安投融公告所称的融资事项。公司财务部进行核查,公司与安投融之间从无任何资金往来,公司未曾与安投融签署过任何协议。经公司向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问询,西藏瀚澧回复称与安投融有发生过融资业务,融资总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上述事项的《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具体详见上述公告。

经公司向时任董事长陈昊旻确认,上述借款已由担保人西藏瀚澧通过陈昊旻账户全部归还,借款人李俊男于2019年4月1日出具了《债务结清证明》。

经公司查阅收到的法律文书,公司未收到与上述借款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公司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亦未查询到与该案件有关的诉讼。

(二)请说明你公司对该借款事项的会计处理和依据,及其对你公司各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公司对该借款事项的会计处理和依据,及其对你公司各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核实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各个会计年度的往来明细、银行流水,未查到公司与安投融的往来记录,也未查到公司与安投融的银行往来流水记录,该笔借款未通过公司银行账户流入及流出公司,因此公司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鉴于该借款已由公司原时任董事长陈昊旻完成清偿,该借款事项不会对公司各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

预计负债是因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基于谨慎性原则,并结合前述回复事实,公司对该笔借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充分的。

(三)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方案和后续整改措施。

知悉上述借款事项后,公司自查了《印章管理办法》,查询了印章使用登记表,查询了钉钉OA系统,查询了需审议之用印事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现上述借款的用印申请。

1、自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以来,新任管理层对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及信息管理平台完善管理等,以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及防范经营风险,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将大力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设,完善内审流程、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稽核,除了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外,还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3、加强后续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守法合规意识,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还将不定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系统培训,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度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加强规范运作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相关风险,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保护全体股东权益。

截至本说明回复之日,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尚未完成,上述回复为公司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进行的说明,待会计师核查完毕后,公司将根据会计师的核查意见决定是否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二、《告知书》中指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万元,你公司对此提供担保。你公司未在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该借款事项。

(1)请你公司说明该借款是否流入你公司,是否构成关联方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请你公司说明该事项的发生及进展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和依据,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详细说明债权人对上述借款主张权益的具体情况,包括债权人是否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你公司主张权益,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方案和后续整改措施,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回复】

(一)请你公司说明该借款是否流入你公司,是否构成关联方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核查,该借款资金作为预付上海众生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行公司”)货款保证金,流入上海众生行实业有限公司。

众生行公司是公司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现已更名为上海衡都实业有限公司)乙二醇供应商,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查询结果,众生行公司2018年至今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与原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自查,未发现上述欠款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与原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该笔借款未流入公司,公司认为上述借款事项不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请你公司说明该事项的发生及进展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和依据,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该事项发生及进展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和依据

2018年3月,上海衡都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

公司查询了《印章管理办法》、印章使用登记表,钉钉OA审批流程,查询了需审议之用印事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现上述借款的用印申请。同时,公司查询了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未发现对上述事项的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借款事项,未履行相关盖章审批程序,该笔违规借款目前尚未涉及诉讼,且公司账户未收到任何该笔借款资金,故之前公司账面未对该借款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预计该借款事项对公司累计损益影响约627.4万元。

2、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

基于上述借款事项,未履行相关盖章审批程序,该笔违规借款尚未涉及诉讼,且公司账户未收到任何该笔借款资金,公司账面未对该借款进行账务处理。收到《告知书》后,经公司进行相关核实及查证后,公司对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将根据会计师核查意见,确定具体影响的会计年度,并进行会计处理。

3、会计师回复

截至本说明回复之日,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尚未完成,上述回复为公司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进行的说明,待会计师核查完毕后,公司将根据会计师的核查意见决定是否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三)请详细说明债权人对上述借款主张权益的具体情况,包括债权人是否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你公司主张权益,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方案和后续整改措施,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1、截至本回复说明之日,经公司查阅收到的法律文书,公司未收到与上述借款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公司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亦未查询到与该案件有关的诉讼,且公司暂未收到债权人对上述借款主张权益的申请。

公司已委托律师,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向上海众生行实业有限公司追催该笔预付款项。

2、拟采取的解决方案及后续整改措施

1)自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以来,新任管理层对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及信息管理平台完善管理等,以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及防范经营风险,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将大力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设,完善内审流程、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稽核,除了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外,还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3)加强后续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守法合规意识,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还将不定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系统培训,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度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加强规范运作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相关风险,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保护全体股东权益。

三、请你公司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情形,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资产被冻结的情况。如有,请及时补充披露。

【回复】

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查询了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情形:

1、公司比对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单,查询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关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决议,查询了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查询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了自查。

2、公司查询了《印章管理办法》、查看了印章(含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董事会章、监事会章)的保管状态,查看了需审议用印事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查询了钉钉OA系统,对公司用印情况进行了自查。

3、公司比对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查询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关担保事项的决议、查询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的担保合同,对公司的担保进行了自查。

4、公司查询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查询了银行对账单,对公司的债务情况进行了自查。

5、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的冻结和质押状态、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机器设备的冻结和抵押状态、在不动产管理机关查询了公司子公司拥有的房产和土地的冻结和抵押状态、查询了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查询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状态。

6、公司向前控股股东西藏瀚澧、前董事长陈昊旻进行了问询并取得了其书面确认文件;“除《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9号)中浙江监管局调查的事项外,本企业/本人未有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署借款合同或未经仁智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及关联方资金拆借等情况”。

经公司自查,除已披露的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7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福资产”)合同纠纷一案,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9140】民事判决,特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上诉费用缴纳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上诉的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20232483

法定代表人:傅炳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4幢317室。

原审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2EH3A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环(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12室。

原审被告:陈昊旻,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

原审被告:金环,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

上诉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914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9140号民事判决;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审法院对本案的案由认定存在错误,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整个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抛离了民间借贷。

2、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本案的出借资金并非原审原告备案的“上市公司2号私募投资基金”(民事判决书第8页最后一段),而是原审原告的其他来源的资金。

3、原审法院称《信用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是法律适用错误,前述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4、原审法院无视真实的法律关系,所作出的判决导致上诉人实际承担的逾期利率超过年化24%,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5、本案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掩盖被上诉人发放贷款的事实,原审法院未能把握案件的事实,否认本案的真实法律关系,所作出的判决与监管方向相违背。

综上所述,本案的事实简而言之是:被上诉人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募集资金,然后将资金出借给上诉人。原审法院否认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是事实认定的错误。被上诉人不具有经营放贷业务的资质,但事实上成了职业放贷人,以募集的基金财产多次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审法院却支持该行为,认为应受法律保护,是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决,依法维护上诉人的权益。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上诉费用缴纳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近日接到公司股东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族控股”)及高云峰先生的告知函,获悉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解除质押及质押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2.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上述质押股份不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 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用于大族控股融资担保,不用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 大族控股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3759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3.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52%;高云峰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2,899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30.1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72%;对应融资余额人民币147,200万元。

大族控股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6537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40.3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13%;高云峰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8,229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85.4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71%;对应融资余额人民币319,900万元。

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项目销售回款,物业租赁收入以及融资,具有充足的资金偿付能力。

3.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 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均不产生影响。

二、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未发生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解除质押与质押回执。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日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0058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3日停牌一天,并于2020年9月4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4日起撤销 “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南糖”变更为“南宁糖业”,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911”;

3、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7年、 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4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为366,294.9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89.12万元,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955.8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7,099.10万元。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正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据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10日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并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简称由“*ST南糖”变更为“ST南糖”,股票代码“000911”不变,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30,091.91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16.82万元,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45.8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1,179.37万元。随着管理层采取一系列管控措施,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公司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经公司逐项核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3.3.1条之“(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规定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公司申请事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公司提交的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3日停牌一天,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4日开市起复牌并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南糖”变更为“南宁糖业”,证券代码“000911”保持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证券代码: 000911 证券简称: ST南糖 公告编号:2020-058

债券代码:114276 债券简称:17南糖债

债券代码:114284 债券简称:17南糖0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