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3,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10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9月9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400,000,000股,其中控股股东厦门市佳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泉州市佳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更名)持有336,320,000股,其他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63,68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32 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0,000股。2019年9月5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上市时股本总额为445,000,000股。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上市时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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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更名并变更企业类型,变更后的名称为北京金信隆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45,000,000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4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887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4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12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3,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10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名,分别为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宝”)、北京金信隆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更名并变更企业类型,以下简称“北京金信隆”)、泉州运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运筹”),上述3名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厦门中宝、北京金信隆及泉州运筹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厦门中宝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机构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北京金信隆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机构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三)通过持有泉州运筹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杨璐、陈欣及林娟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及林娟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3月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及林娟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根据《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具体措施,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杨璐、陈欣及林娟承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及林娟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及林娟对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在限售期限内没有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且均不存在对本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本公司也不存在对上述股东的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存在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也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年9月9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3,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10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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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厦门中宝所持公司股份中的2,237,306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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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2700证券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0-061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或“公司”)2020年9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
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川江号子饭店四楼),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中街2665号红光嘉苑小区10号楼4单元102室,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层102-497室,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314国道1009公里处,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地中心服务楼),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周举东,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韩小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冷新卫,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吐尔洪·艾麦尔,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张歌伟,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胡中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沈学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薛隼,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28日,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实际控制人周举东间接控制的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开立8,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新疆友邦到期未能兑付该商业票据,ST浩源银行账户6,007万元存款被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扣划。2020年2月、3月,新疆友邦陆续归还所划扣资金及相应利息。
2019年5月至12月,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多次向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控制的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转出资金累计5.37亿元,截至目前尚有5.31亿元未归还。
ST浩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 8.3.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第6.3.2条的规定。ST浩源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ST浩源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ST浩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兼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浩源财务总监张歌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浩源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韩小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浩源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韩小锋,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兼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韩小锋、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浩源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及公司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三、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2700证券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0-06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4.1(二十五)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或“公司”)2020年9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二次公开谴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二十五)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的,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积极通过规范管理运作不断做大做强公司主业、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消除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情形。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0-060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06 证券简称:东风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0一一031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召开了员工代表大会,选举郭涛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郭涛先生将与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的两名监事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4日
附件:职工监事简历
郭涛,1969年4月出生,教育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主要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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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06 证券简称:东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32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58号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5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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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张志宏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张志宏、李祥平出席了会议,董事丁绍斌、李军、Francois Bailly、陈彬、樊启才、侯世国、李克强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何伟、胡卫东、郭涛出席了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斌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李争荣、财务负责人柯钢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M9T项目转让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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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接受东风有限委托加工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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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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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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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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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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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巍、程其旭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苏民终6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支付业绩补偿金,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收到常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与公司诉讼请求一致,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不服常州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20年4月3日、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补偿事宜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号;《关于公司业绩补偿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号;《关于公司业绩补偿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号。
二、诉讼的调解情况
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2020)苏民终647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0年9月7日前,吕超、薛桂凤向本院申请撤回(2020)苏执复45号保全复议案的复议申请,并自行承担该案全部法律费用(如有),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
二、2020年9月7日前,吕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20)苏04民初40号股权转让案的起诉,并自行承担该案全部法律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
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吕超不得再基于《关于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事项的后续相关事宜》和/或吕超向光洋股份返还737万股光洋股份股票的事实以任何理由再次起诉,或提出任何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三、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其中的一方或多方,或者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按照如下约定向光洋股份支付和解款项共计人民币69227149.81元。该和解款项由两部分组成:
1.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截至2020年7月9日,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应向光洋股份支付业绩补偿金为84255797.77元,利息为7713735.31元,本息合计91969533.08元。各方同意根据前述本息合计金额的7.5折计算第一部分和解款项,金额为68977149.81元。
2.该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共计495568元。由吕超、薛桂凤、天海集团承担250000元,光洋股份承担245568元。
吕超、薛桂凤、天海集团2020年9月9日之前支付第一期款项3500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和解款项余款24227149.81元。
四、如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义务,则光洋股份确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应向光洋股份支付的款项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和解款项(69227149.81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光洋股份不再主张。
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调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义务,且光洋股份收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35000000元后五日内,光洋股份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吕超名下北京银行天津北辰支行621468**********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静海新世纪支行622848*************账户、中信银行天津华苑支行622698**********账户、薛桂凤名下中国银行天津静海支行621661*************账户的保全措施。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义务,且光洋股份收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五日内,光洋股份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针对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对限售股票的解除限售申请,并办理解除限售的各项手续。
六、如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则各方当事人确认仍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进行处理,即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对该民事判决确认的业绩补偿金、利息、诉讼费负担等均无异议;同时,光洋股份有权就(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确定的债权总额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及时支付任何部分的款项,且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则各方当事人仍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进行处理,即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对该民事判决确认的业绩补偿金、利息、诉讼费负担等均无异议;同时,光洋股份有权就(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确定的债权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发生前两款所述情形,且本协议签署后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其中的一方或多方,或者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对光洋股份进行部分清偿的,已清偿债权数额可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确定的债权总额中扣除。
七、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协议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执,任何一方无权再就本协议所涉事宜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任何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八、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反其作出的承诺的,均被视为违约。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两份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十、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签字即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95568元,由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负担(该款光洋股份已预交,不予退还。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按本调解协议之约定迳付光洋股份)。二审案件受理费72840元(减半收取),由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负担。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多缴纳的417728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已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解款项将分期支付,如调解协议顺利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进一步改善公司现金流,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55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业绩补偿诉讼的结果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0)063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业绩补偿诉讼的结果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刘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578%;副总经理杨立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454,5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64%;董事、副总经理刘利荣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68%;董事、董事会秘书邢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90,9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13%。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刘辰先生、杨立宏女士、刘利荣女士、邢杰女士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其中,刘辰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1,008,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355%;杨立宏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650,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808%;刘利荣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600,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592%;邢杰女士计划减持不超过200,000股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864%。
截至2020年9月3日,刘辰先生、杨立宏女士、刘利荣女士、邢杰女士减持股份数量已达到其计划减持数量的一半,刘辰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1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233%;杨立宏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3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435%;刘利荣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0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330%;邢杰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445%,上述主体的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备注:其他方式取得,是指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为刘辰先生、杨立宏女士、刘利荣女士、邢杰女士根据其自身的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后续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无。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