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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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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20-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2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9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9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倪祖根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302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302人调整为29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00万股调整为1,16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44.25万股调整为1,008.25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155.75万股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董事韩健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认以2020年9月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8.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2.51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董事韩健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3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9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9月3日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徐大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均行使了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90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290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我们同意以2020年9月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8.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2.51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9月4日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4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302人调整为290人。

● 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00万股调整为1,16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44.25万股调整为1,008.25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155.75万股不变。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徐宇舟先生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2日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16日,公司内部网站上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7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0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302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302人调整为29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00万股调整为1,16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44.25万股调整为1,008.25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155.75万股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2、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鼓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条件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5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9月3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008.25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人民币12.51元/股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徐宇舟先生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2日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16日,公司内部网站上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7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0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两条任一情况,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 2020年9月3日

2、授予数量:1,008.25万股

3、授予人数:290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12.5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90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290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我们同意以2020年9月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8.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2.51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供给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3日,授予价格为12.51元/股,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激励成本将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假设2020年9月首次授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数据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9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中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高层管理人员(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以2020年9月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9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8.25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2.51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 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 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条件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