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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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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工商银行江山支行申请授信等业务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0-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华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租赁”)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华瑞沪五飞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沪五”)、上海华瑞沪二十一飞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沪二十一”)、上海华瑞沪二十二飞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沪二十二”)

● 担保人名称: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集团”、“公司”或“本公司”)

● 本次担保预计总金额为不超过54,806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有效期至债务人配合债权人办妥飞机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后结束。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事项具体情况

为实现降低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的需要,华瑞租赁下属全资子公司--华瑞沪五、华瑞沪二十一、华瑞沪二十二将在2020年9月进行飞机固定资产贷款-债务重组业务,需要爱建集团对其全资子公司-华瑞沪五、华瑞沪二十一、华瑞沪二十二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4,806.00万元人民币,主要为置换三架飞机固定资产贷款的银行再融资提供担保。

该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担保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华瑞沪五、华瑞沪二十一、华瑞沪二十二(均为华瑞租赁全资子公司)

3、担保金额:不超过54,806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6、反担保:无。

(二)担保事项审批情况

2020年3月30日,爱建集团八届6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爱建集团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2020年度公司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2.00 亿元(含存续担保余额);有效期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班子在该额度范围内和有效期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相关的各项事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020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爱建集团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以上经审议通过的议案中,同意2020年度,爱建集团或爱建租赁、华瑞租赁及其子公司为爱建租赁、华瑞租赁或其全资子公司(含新设)对外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9亿元(含存续担保余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班子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华瑞沪五飞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沪五”)

1、华瑞沪五于2015年8月26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350708412Y,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注册资本为5万元人民币,为华瑞租赁全资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飞机的融资租赁(限SPV)和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及租赁财产的进出口业务;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租赁交易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作为华瑞租赁下属的专业航空租赁公司,借助自贸区的境内外的融资便利,华瑞沪五于2017年8月,完成1架B737系列飞机的经营性租赁项目,相关飞机注册号为MSN61357,项目融资金额为221,580,000.00元人民币,目前融资余额180,320,000.00元人民币。

2、华瑞沪五目前无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3、华瑞沪五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4、被担保方主要财务指标

上海华瑞沪五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注:2018及2019年数据均为经审计数据,审计单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上海华瑞沪二十一飞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沪二十一”)

1、华瑞沪二十一于2015年9月22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358482470B,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注册资本为5万元人民币,为华瑞租赁全资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飞机的融资租赁(限SPV)和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及租赁财产的进出口业务;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租赁交易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作为华瑞租赁下属的专业航空租赁公司,借助自贸区的境内外的融资便利,华瑞二十一于2017年8月,完成1架B737系列飞机的经营性租赁项目,相关飞机注册号为MSN61360,项目融资金额为225,130,000.00元人民币,目前融资余额183,870,000.00元人民币。

2、华瑞沪二十一目前无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3、华瑞沪二十一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4、被担保方主要财务指标

上海华瑞沪二十一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注:2018年及2019年数据均为经审计数据,审计单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上海华瑞沪二十二飞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沪二十二”)

1、华瑞沪二十二于2015年9月22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358451869E,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注册资本为5万元人民币,为华瑞租赁全资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飞机的融资租赁(限SPV)和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及租赁财产的进出口业务;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租赁交易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作为华瑞租赁下属的专业航空租赁公司,借助自贸区的境内外的融资便利,华瑞二十二于2017年8月,完成1架B737系列飞机的经营性租赁项目,相关飞机注册号为MSN61361,项目融资金额为225,130,000.00元人民币,目前融资余额183,870,000.00元人民币。

2、华瑞沪二十二目前无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3、华瑞沪二十二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4、被担保方主要财务指标

上海华瑞沪二十二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注:2018年及2019年数据均为经审计数据,审计单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华瑞沪五

主合同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分行

债务人:华瑞沪五

保证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贷款余额人民币180,320,000.00元以及相关的费用。

保证期间:本保证合同有效期至债务人配合债权人办妥飞机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后结束。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华瑞沪二十一

主合同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分行

债务人:华瑞沪二十一

保证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贷款余额人民币183,870,000.00元以及相关的费用。

保证期间:本保证合同有效期至债务人配合债权人办妥飞机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后结束。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华瑞沪二十二

主合同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分行

债务人:华瑞沪二十二

保证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贷款余额人民币183,870,000.00元以及相关的费用。

保证期间:本保证合同有效期至债务人配合债权人办妥飞机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后结束。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华瑞租赁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为满足其自身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之需,提高了其融资或获取授信的能力,从而增强其盈利能力,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战略。

爱建集团为华瑞租赁全资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方的担保风险整体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经审议生效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82.0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0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余额为380359.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2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0-059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工商银行江山支行申请授信等业务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匠公司”)、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装饰公司”)、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木制品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欧派”、“公司”)本次为花木匠公司、欧派装饰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山支行”)申请授信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花木匠公司担保金额为最高余额人民币4,730万元,为欧派装饰公司担保金额为最高余额人民币3,300万元,为欧派木制品公司担保金额为最高余额人民币1,100万元。已实际为花木匠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为欧派装饰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为欧派木制品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均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介绍

2020年9月3日,公司与工商银行江山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为花木匠公司、欧派装饰公司和欧派木制品公司与工商银行江山支行在2020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3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其中为花木匠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4,730万元整,为欧派装饰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3,300万元整,为欧派木制品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整。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花木匠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为欧派装饰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为欧派木制品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各银行等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并在此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3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其中拟为花木匠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拟为欧派木制品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85,000万元,拟为欧派装饰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在担保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相互调剂。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山欧派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

二、被担保人具体情况

(一)花木匠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TQP31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10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明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10月18日

营业期限:2017年10月18日至2047年10月17日

经营范围:橱柜、衣柜、家具及其它木制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钢木复合门、铝木复合门、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金属门的生产、销售、安装;锁具、五金配件的销售、安装;金属制品、厨房及卫生间用品、纺织品、针织品、五金产品、灯具、家用电器及配件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花木匠公司为江山欧派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花木匠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欧派装饰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0573855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江山市清湖镇花园岗村花园岗自然村234-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1年3月11日

营业期限:2011年3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服务;装饰材料的销售;木质门的加工、安装、销售。分支机构设在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服务;装饰材料的销售;木质门的加工、安装、销售。

与公司关系:欧派装饰公司为江山欧派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欧派装饰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欧派木制品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8DG5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长丰大道210-5号等

法定代表人:陆建辉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22日

营业期限:2016年11月2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实木复合烤漆墙柜生产、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分支机构设在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经营范围:木质门的生产、安装、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欧派木制品公司为江山欧派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欧派木制品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花木匠公司、欧派装饰公司和欧派木制品公司与工商银行江山支行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所形成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

(二)保证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务人: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

(四)保证金额:

公司为花木匠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4,730万元整,为欧派装饰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3,300万元整,为欧派木制品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整。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担保范围:根据本合同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七)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工商银行江山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江山支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江山支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江山支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上述担保事项均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的金额为68,130万元人民币(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93%;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68,130万元人民币(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93%。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文本;

4、被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和最近又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0-060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9月3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于红卫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于红卫先生由于个人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同时一并辞去其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辞任后于红卫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于红卫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比例要求,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于红卫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后生效。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前,于红卫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务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于红卫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所做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部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01 证券简称:航天晨光 编号:临2020一031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部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航天晨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4)。

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为5,000万元。2020年8月17日,公司已将其中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航天晨光关于提前归还部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7)。

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需求,2020年9月2日,公司再次将其中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的500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了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其余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在到期之前归还,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股票代码:600501 股票简称:航天晨光 公告编号:临2020-032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投资者联系电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便于投资者沟通及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调整如下:

联系电话一:025-52826035

联系电话二:025-52826031

联系电话三:025-52826032

公司官网、办公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4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核发的《关于核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19号),现将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62,411,757股股份、向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4,172,347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亿元;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亿元。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5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19号)(以下简称“批复”),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告中简称与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等处增加了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说明。详见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十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2、删除了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相关的风险提示及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荪湖路666号富邦荪湖山庄 灵峰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琳女士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毛磊先生、陈世挺先生、胡力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翔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3、董事会秘书马溯嵘先生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徐大卫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佳、吕奥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2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76号),公司及相关方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关注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说明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法定代表人袁明未在半年度报告签字并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

回复: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已经在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未能与法定代表人袁明先生取得联系,公司半年度报告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方志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于勇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袁明先生未在半年度报告签字并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情况,公司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的相关规定做出了重要提示,并且公司聘请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明未在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你公司是否已就半年报披露等事项提前与法定代表人袁明沟通,法定代表人袁明是否已确认失联、具体失联的时间及确认依据,确认失联是否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回复:

公司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尝试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明先生联系沟通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等事项,但均未能与袁明先生联系上。

公司在2020年8月7日收市后就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事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尝试与袁明先生联系,但均未能与袁明先生联系上。公司在2020年8月10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20-049)》中披露了:“公司未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取得联系。”

公司通过现场走访法定代表人袁明先生原先预留在公司的居住地址、通过与法定代表人袁明先生原先预留在公司的紧急联系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袁明先生之兄弟联系,均未能与法定代表人袁明先生联系上。

截至目前,公司未能与袁明先生联系上的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

3、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不存在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3号)许可,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200,000股,发行价格为21.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99,308,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9,175,698.7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467号《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2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一北京银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一北京银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称为甲方,上述四家银行统称为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过震、吴长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1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0-05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华瑞租赁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56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华瑞租赁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