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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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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1版)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有关规定,“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参考‘上市后年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执行”,因此上表中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均为2019年现金分红金额(实际在2020年实施)及净利润。

(三)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2017-2019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公司股东分红后,每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四)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①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②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③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④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⑤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⑥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7)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09月04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5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3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459.29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37元,共计募集资金259,837.11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3,668.97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46,168.1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分别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与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和发行手续费以及预付的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492.4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41,675.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16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应县鸿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应光伏)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宝应光伏发电应用领跑者2017年柳堡2号100MW渔光互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公司、宝应光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由宝应光伏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账号为0301230000004007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变更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2020年6月8日,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978.9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7668号)。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已将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1,397.36万元置换至自有资金账户。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通过“偿还银行贷款”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了财务费用,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 20%(含 20%)以上的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2020年6月8日,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和运营成本,充分保障股东权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7,000.00万元。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 6月30日,本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52,005.44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1,397.36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84.65万元,由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施完毕,本公司尚未使用前次募集资金结余192,949.99万元(包括期末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7,000.00万元),尚未使用前次募集资金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79.84%,尚未使用资金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工以及所签订的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陆续支付。

十、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09月04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0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0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辽阳忠旺集团230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营口忠旺铝业156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为新能源发电项目,截至2020 年 6 月 30 日,该两个募投项目仅发生部分前期费用,尚未正式开工建设,因此“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预计效益”、“最近三年实际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为不适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辽阳忠旺集团230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期前三年预计实现净利润分别为5,453.42万元、5,453.42万元、5,453.42万元,“营口忠旺铝业156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期前三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924.17万元、2,924.17万元、2,558.64万元

[注2] “宝应光伏发电应用领跑者2017年柳堡2号100MW渔光互补项目” 为新能源发电项目,产能利用率为实际并网容量与规划建设容量之比

[注3] 系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逐年预计效益运行期第2年预计效益的50%

[注4] 本公司未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进行承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披露了项目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预计情况,由于项目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项目全运营周期收益率,最近三年实际效益与该收益率不具可比性,无法比较,因此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逐年预计效益进行比较。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宝应光伏发电应用领跑者2017年柳堡2号100MW渔光互补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系该项目2019年度分期并网,因此2019年度产生收入较少,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预测时预计该项目为自有资金,不考虑银行贷款,无建设期利息,但项目实际建设中因募集资金尚未到位,前期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进行建设,导致2019年度以及2020年1-6月财务费用发生额较大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6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科科技”)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也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国家能源发展战略

当今世界政治与经济格局正处于深刻调整期,能源供求关系不断变化。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影响,我国能源资源约束条件日益收紧,生态环境问题日趋突出,调结构、提能效、进一步保障能源安全是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

国务院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指出,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战略方针,加快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绿色低碳战略,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把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大幅增加风电、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电消费比重,形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科学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大幅减少能源消费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建造,是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发展战略号召的具体践行,有利于为我国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添砖加瓦;有利于提升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和效能,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单位能耗;有利于促进能源消费排放,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可持续发展

在政策支持、技术进步等有利因素的推动下,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呈现爆发式增长。国家能源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2019年,我国光伏发电量由90亿千瓦时增长至2,243亿千瓦时,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0.91%;发电量占比由0.17%增长至2.99%,累计提高2.82个百分点。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光伏发电项目,有利于促进我国光伏发电行业朝着多元化、高效率方向发展;有利于推动行业内各类型社会资本充分发展,促进行业规模健康有序增长;有利于提升在消纳能力强、经济基础好的地区装机规模,促进国内光伏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实力

作为我国领先的光伏发电民营企业,近年来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在全国多个省份建有光伏电站,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约3.05GW,居同行业前列。但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发电集团企业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预计新增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84.3MW,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光伏电站运营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有利于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电站管理与运营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有利于在更加规范高效的公司治理下,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品牌价值。

(四)满足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结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66.01%。本次6个募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约为32.09亿元人民币,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后,公司股本将会增加,资金实力得到充实,业务规模得以扩大,公司的财务结构将得到改善。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光伏电站运营、光伏电站转让和光伏电站EPC等,涉及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转让等环节,以及光伏电站EPC工程总承包、电站运营综合服务解决方案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开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将得到巩固、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二)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优秀的技术团队。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和人员。此外,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加快推进人员招聘培养计划,增强人员储备,不断充实公司的核心人才力量,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是一家具备成熟的设计、施工、运营能力,并有着丰富项目经验和广泛渠道优势的光伏技术应用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公司已在全国20多个省份建成了光伏电站,拥有丰富的光伏电站建设经验,在前期项目选址、可利用资源预测、项目施工建设以及后期的项目运营上,均有良好的技术储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因此,公司相关的技术储备能够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市场情况

近年来,在全球环保共识的推动下,绿色可再生的光伏电力需求增长迅猛,国内国际光伏发电市场增长率处于高速阶段,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870.0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9,865.58万元。假设2020年度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9年度持平。假设2021年度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0年度持平、增长10%和下降10%。

2、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2月底实施完毕,于2021年6月底达到转股条件。上述发行方案实施完毕的时间和转股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为300,00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7.39元/股,即不低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9月4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假设2020年现金分红金额与2019年保持一致,且在当年6月实施完毕;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考虑分红对转股价格的影响(上述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实际实施完成时间为准)。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另外,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影响。

7、未考虑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分红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注:1、上述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2、上述用于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均不含永续债。

四、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五、本次公开增发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优化财务结构,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66.01%。本次募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约为32.09亿元人民币,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后,公司股本将会增加,资金实力得到充实,业务规模得以扩大,公司的财务结构将得到改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实现本次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四)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落实《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如公司未来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该等新的监管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和/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给公司和/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以下简称“承诺人”)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承诺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晶科科技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晶科科技和/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晶科科技和/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新的监管规定的,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09月04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7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9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09月04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8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18日

3.股权登记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0年8月28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30.86%股份的股东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0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2022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九项提案已经公司2020年9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0年8月2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9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2号楼晶科大厦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8日

至2020年9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8、9、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 报备文件

(一)关于提请增加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