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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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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8版)

2020-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

1、本行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2)本行其他财务指标

注①: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营业收入

注①: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营业收入

注②: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总股本

注③:每股现金流量净额=现金流量净额÷总股本

2、主要监管指标

按《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计算的本行近三年相关指标情况如下:

注1:根据《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2018年第1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指标已经暂停向监管部门申报。

注2: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9号令),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注3: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2018年7月1日起净稳定资金比例纳入监管指标。

(三)管理层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表重要项目分析

(1)主要资产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资产总额分别为2,659.06亿元、2,468.68亿元、2,324.14亿元和2,128.07亿元。2017年至2019年,本行资产规模复合增长率为7.71%,各项业务稳步发展。

报告期内,本行在实现规模增长的同时,更注重资产结构的持续优化。本行不断调整资金配置,将“防风险、去杠杆”作为业务开展重点,加大了贷款的投放力度,使得发放贷款及垫款的金额和占比持续上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2017年末至2019年末,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复合增长率为33.57%;2020年6月末,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较2019年末增长14.76%,贷款增速高于资产增速。

(2)主要负债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负债总额分别为2,496.88亿元、2,312.95亿元、2,184.58亿元和2,005.08亿元。报告期内,为支持业务发展需要,本行负债规模伴随着资产规模的增长而不断上升。

报告期内,吸收存款始终为本行负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应付债券等负债的结构有较大变化。本行其他负债的吸纳以成本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2018年,本行在吸收存款规模保持上升的同时,通过多种手段补充各种期限负债,以有效支撑本行业务发展。一方面,本行继续发行同业存单以提升中短期负债吸纳力度;另一方面,本行于2018年3月和5月分别发行30亿元和30亿元3年期小微金融债,以增加本行长期负债来源。

截至2018年末,本行应付债券占比较2017年末有明显上升,主要系本行在发行金融债、二级债的同时也发行了同业存单补充负债来源,进而使得本行应付债券占负债总额的比例有所上升。

2019年,本行吸收存款规模及占比均有所上升;同时本行在2019年增持了较多的政府债券,并通过债券质押的方式融入资金补充负债,因此2019年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较2018年末有所上升。

2020年上半年,本行吸收存款规模进一步上升,占比保持稳定;同时,由于2020年上半年拆借市场流动性宽松,本行拆入更多资金以代替部分其他同业负债,故拆入资金规模相较于2019年末有所上升。

2、利润表重要项目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盈利水平稳步提高。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7.11亿元、45.09亿元、41.86亿元和36.8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9.68亿元、17.36亿元、14.15亿元和12.23亿元;2017年至2019年本行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0.61%和19.16%。

(1)利息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是目前本行营业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的利息净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68.90%、75.03%、99.32%和114.62%。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受使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获得的票息收入不再计入利息收入,本行利息净收入亦有所下降。

(2)非利息收入

本行非利息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损失)、汇兑收益(损失)、资产处置损益、其他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3、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由吸收存款净增加额、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构成,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主要由发放贷款及垫款、支付利息的现金及同业负债的减少构成。报告期内,本行一方面通过加大存款的吸纳力度增加负债,同时,也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行流动性需求向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融入资金,增加主动负债;另一方面随着国内经济形势趋稳向好,本行将支持实体经济作为核心贯彻思想,主动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逐步压降金融产品投资。因此,本行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主要是随着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2020年1-6月,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为247.87亿元,其中吸收存款净增加额、拆入资金净增加额、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90.28亿元、56.73亿元和32.62亿元,为2020年1-6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期,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为259.06亿元,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为163.91亿元,为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主要构成部分,主要系本行持续拓展传统信贷业务所致。2020年1-6月,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1.18亿元。

2019年,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为347.63亿元,其中吸收存款净增加额、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分别为147.16亿元、69.58亿元和66.17亿元,为2019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主要组成部分。2019年,本行在吸纳存款及发展中间业务的同时,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方式进一步增加负债。同期,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为424.16亿元,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为249.86亿元,为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主要构成部分,主要系本行持续拓展传统信贷业务所致。2019年,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76.53亿元。

2018年,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为231.38亿元,其中吸收存款净增加额、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分别为91.54亿元和61.11亿元,为2018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期,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为593.07亿元,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拆入资金净减少额分别为231.18亿元、146.00亿元,为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主要构成部分;2018年本行一方面持续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使得贷款投增幅明显,另一方面拆入美元到期后本行未大规模续作,前述两因素使得2018年本行经营现金流出金额较大。在前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2018年,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361.69亿元。

2017年,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为403.25亿元,其中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吸收存款净增加额分别为220.37亿元和91.93亿元,为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主要系本行通过前述两种方式增加负债所致。2017年本行在有效吸纳存款的同时,通过增加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方式进一步增加负债。同期,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为432.37亿元,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减少额分别为126.96亿元和127.42亿元,主要系本行在持续拓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顺应监管要求,减少了同业存放款项的吸收量所致。

本行201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29.12亿元,主要系本行2017年在持续增加贷款发放规模、偿还同业存放款项的同时,大幅减少了贵金属融资业务,使得该年本行净偿还47.76亿元贵金属融资额,进而导致经营现金流量为负。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本行一方面通过各类金融资产调节本行流动性,增强本行主动负债能力;另一方面也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参与金融市场交易业务,为本行谋求多元化的收入来源。因此,本行对各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较为频繁,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金额均呈明显上升趋势。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分别为28,354.52亿元、53,466.70亿元、36,738.68亿元和22,568.94亿元,其中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8,333.58亿元、53,435.42亿元、36,682.36亿元和22,500.06亿元。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28,376.60亿元、53,369.90亿元、36,551.34亿元和22,513.44亿元,其中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8,376.10亿元、53,363.91亿元、36,549.47亿元和22,512.52亿元。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08亿元、96.79亿元、187.35亿元和55.50亿元。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本行发行了较大规模的同业存单,且同业存单的期限较短,因此该行为产生大量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或流出。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分别为720.61亿元、1,375.79亿元、410.19亿元和1,446.85亿元,其中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分别为720.61亿元、1,375.79亿元、410.19亿元和1,422.85亿元。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分别为700.04亿元、1,385.62亿元、176.50亿元和1,434.06亿元,其中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692.40亿元、1,378.20亿元、168.53亿元和1,428.60亿元。

(四)股利分配政策

1、本行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依据《公司法》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报告期内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公司章程规定了以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支付因少缴或迟交存款准备金的加息;

(2)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3)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4)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股份向股东分红,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决定。

(5) 本行不在弥补本行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也可依法用于转增股本。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本行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7年5月,本行召开2017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每股分红0.20元(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2018年5月,本行召开2018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每股分红0.10元(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2019年5月,本行召开2019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每股分红0.10元(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2020年4月,本行召开2020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每股分红0.10元(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3、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7年8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前本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前所形成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行着眼于未来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行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所处发展阶段、资本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行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行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本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应依据有效的本行章程。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本行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则如下: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本行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行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行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本行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本行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每次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①本行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本行实施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相应的修改,并调整制定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本行董事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本行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年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本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如下:

a.本行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本行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b.本行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当对本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c.本行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本行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行的控股及参股公司

1、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控股子公司仅有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无其他控股子公司。

2、本行的参股公司

(1)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持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股份,持有股份比例为0.27%。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于2002 年3 月。该公司注册资本2,930,374,380 元,主要从事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电子化支付技术和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服务等业务。

(2)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25万元的出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事业法人,该中心开办资金3,090万元,主要从事城市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事宜。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以提高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本行拟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的金额为1,738,604,615.19元。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与本行经营有关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1、与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

(1)与贷款组合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12%、1.18%、1.33%和1.45%。

报告期内,本行不良贷款率的变化趋势与A股已上市银行和城商行一致,但无法保证目前或未来向客户发放的贷款和垫款质量不会下降。本行贷款的质量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行政政策调整、信用环境恶化以及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的发生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上述因素可能对本行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对其偿债及履约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实际或预期出现的违约或信用恶化、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住房及商业物业价格下跌及借款人盈利能力下降等,均可能使本行资产质量下降并导致本行计提的减值损失准备增加,进而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与贷款减值准备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贷款减值损失准备总额分别为45.05亿元、35.02亿元、23.61亿元和17.17亿元,拨备覆盖率分别为322.50%、274.58%、212.83%和195.39%。

本行减值损失准备根据监管规定及会计准则对影响贷款质量的多项因素的评估而定。上述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抵质押品的可变现价值、本行借款人的担保人履约能力、本行信贷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内外经济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以及法律和监管环境。同时,由于本行评估贷款损失的技术和系统局限性,未来的实际情况可能有别于本行对上述因素的评估和预测。本行的贷款减值准备是否充足,取决于本行用于评估潜在损失的风险评估系统是否可靠,以及本行准确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能力的强弱。

本行实行审慎的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政策。但是,如果本行对影响贷款质量因素的评估或预测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行的评估结果不准确、本行对评估系统的应用不足或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的能力不足,则本行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本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进而导致本行净利润减少,并对本行的业务、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与贷款担保物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占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3.55%、65.93%和17.54%,合计占发放贷款及垫款的比例为97.03%。

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的抵、质押品包括但不限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债券和权益类证券。

本行相当部分的贷款由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作为担保,本行对不同的抵质押物设置了差异化的最高抵、质押率。本行贷款抵质押物的价值可能受宏观经济的增速下降及政府持续调控政策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而大幅波动或下降,本行部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下降将导致其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未偿还金额,并可能增加本行的贷款减值损失。此外,本行不能保证本行对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准确无误,或能获取关于该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最新估值。虽然本行贷款的抵押物和质押物被证明无法覆盖相关贷款时,本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但本行不能保证能够取得该等额外的抵押物、质押物。

本行部分贷款由借款人的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作为担保。在借款人欠缺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会大幅降低本行根据保证可收回的金额,本行将遭受损失。此外,本行也可能面临法院、其他司法机构或政府机构宣布保证无效或因其他原因拒绝或无法执行有关担保而无法获取预期的担保权益。

(4)与贷款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①与贷款客户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对最大单一客户发放的贷款及垫款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6.55%,对最大单一集团客户发放的贷款及垫款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8.78%,对前十大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发放的贷款及垫款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41.69%。

若本行最大十家单一客户的贷款质量恶化,可能使本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也可能会对本行向这些借款人发放新贷款或续贷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②与贷款行业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贷款前三大行业分别为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占企业贷款及垫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5.75%、18.62%和15.27%,前述三大行业贷款占企业贷款及垫款余额的59.64%,占贷款及垫款余额的比例为31.63%。若综合考虑贷款、债权投资中的信贷资产,则2020年6月末前述两类资产合计的前三大行业分别为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占企业贷款及债权投资中信贷资产合计的比例分别为22.96%、16.68%和15.74%。

近年来本行已经采取各种措施优化贷款行业结构,降低行业集中度。但如果本行贷款较为集中的任一行业出现较大规模的衰退,如传统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转型困难,或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给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则可能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并可能不利于本行向相关行业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对现有贷款进行续贷,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③与贷款区域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约48.05%的贷款投放于厦门市内的客户,约42.08%的贷款投放于福建省内除厦门市的客户。为了降低业务区域集中的风险,本行已在泉州、三明、南平、龙岩、漳州、宁德、莆田、福州设立分行,实现了福建省内地级市分支机构全覆盖,并同时设立了重庆分行,异地分行合计9家。但在短期内,本行大部分的贷款、收入和利润仍将来源于福建地区。如果福建省经济发展速度出现大幅下降,或地区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导致本行客户经营和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④与贷款客户规模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合计占企业贷款总额的比例为86.46%。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低、财务信息质量较差,一般更易受到经济放缓、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调整、国际贸易壁垒、流动资金缺乏、营业成本和费用上升、汇率波动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同时,本行向上述客户发放贷款时除了参考其财务报表揭示的信息外,还要综合考虑企业主的个人道德品质、信誉等其他因素。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上述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显著恶化,或者企业主的个人信用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本行对中小微企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作出不准确的评估,均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增加,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5)与房地产行业贷款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房地产业贷款余额为100.96亿元,占企业贷款及垫款余额的比例为15.27%,不良贷款率为0.22%。

本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有效控制房地产业的信贷风险。本行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实施限额管理,有效地防范了房地产贷款领域的集中度风险。本行从严审批房地产开发贷款,加强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管理,加大贷后检查频率。尽管采取了上述措施,如果未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因素等造成房地产业不利变化,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度调整或变化,或者本行在房地产信贷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均有可能对本行房地产相关贷款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本行将投资组合分类为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75.75亿元、364.26亿元、546.72亿元和0.82亿元。本行投资的债券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债券、政府债券。

如果受到汇率、利率、流动性状况、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影响,本行所投资的上述债券的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及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标的物情况出现问题,本行的投资可能会面临无法正常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与表外业务相关的风险

本行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用卡未使用透支额度。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41.16亿元,开出保函余额为37.17亿元,开出信用证余额为40.21亿元,信用卡未使用透支额度为17.60亿元。上述承诺和担保会使本行面临信用风险,当本行先行代理客户履行承诺和担保后,如果不能从客户处得到偿付,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1、与利率相关的风险

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利差收入,利率变化会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直接影响。市场对金融工具风险程度的不同判断,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可能导致存贷款利率的不同步变动,进而影响本行的净利差水平。与我国境内大多数商业银行一样,本行主营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净利息收入,利率的变动会给本行未来的盈利带来一定风险。

(1)利率市场化改革导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利率限制已基本取消,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从而可能导致本行贷款与存款之间的平均利差收窄,进而影响本行的经营业绩。

(2)利率波动的风险

净利息收入是本行盈利的主要来源。利率波动对本行利息净收入的影响是双方面的,利率下降可能会令本行的利息收入减少,同时也会减少利息支出。对于净利息收入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利率敏感性缺口。我国近年逐步放宽对利率的管制,存贷款业务及定价水平的竞争有所加剧,银行业整体面临的利率竞争会有所增加,平衡风险与收益的难度加大。

2、与汇率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为1.86%。虽然本行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人民币收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占比较小,收入占比亦较小,但是由于人民币为非自由兑换货币,未来汇率的大幅波动仍然可能对本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汇率形成与变动的原因复杂,对于本行而言,如果资产负债的币种、期限结构不匹配,形成外汇风险敞口,本行将面临汇率变动造成效益下降或承受损失的风险。同时,由于国家控制货币兑换以及可对冲工具有限,本行管理外币风险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果未能采取适当的对冲措施,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将可能出现外币汇兑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非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表内流动性净额合计数为487.44亿元,其中已逾期、即时偿还、3个月内、3个月至1年、1年至5年、5年以上、无固定期限非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表内流动性净额分别为14.35亿元、-529.80亿元、-457.85亿元、93.77亿元、575.03亿元、611.42亿元、180.51亿元。由于本行的贷款期限结构与存款期限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本行存在由于存、贷款期限不一致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经验表明,短期存款到期后会有一定的留存率,保留在银行的资金循环体系中,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可一旦出现市场环境恶化、国家货币政策收紧等情况,相当比例的存款客户可能会取出活期存款或在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再续存,如果本行流动性储备不足,又不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融到所需的资金,就会导致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给客户,严重时可能发生挤兑风险。此外,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货币市场出现融资困难等,也可能对本行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行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了多渠道融资机制,并且根据监管部门对流动性风险监控的指标体系,按适用性原则,设计了一系列符合本行实际的日常流动性监测指标体系,同时,本行兼顾效益性和流动性,在资产组合中持有一定比例的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既能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又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上变现或回购,满足流动性需要。

尽管如此,本行仍不能避免因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社会因素变化导致信贷需求大幅增长、贷款承诺的大量履行、非预期的不良贷款增长、存款水平剧减等情况,可能会造成本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结构不合理从而使本行存在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工作场所安全性、实物资产的损坏、业务中断及系统故障、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等。

针对操作风险,本行在授信业务操作、存款及柜台业务操作、资金交易操作、财务核算操作、计算机系统操作等方面加强了风险控制,并采取了加强制度建设、建设管理系统规范操作流程、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内部稽核体系、加强自查力度等控制措施,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操作风险,将由于操作风险引发损失的可能性降低至最小程度。即便如此,本行仍无法保证不出现因内部及外部环境变化、当事人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未能严格执行现有制度、本行员工或第三方其他不当行为等情况,使内部控制无法完全发挥作用甚至失去效率,从而形成操作风险,导致本行的业务、声誉和前景受到不利影响。

(五)资本充足率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风险加权资产1%的附加资本。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还要求到2018 年底,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93%、15.21%、15.03%和14.62%,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02%、11.16%、10.87%和10.4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01%、11.15%、10.85%和10.42%,均符合上述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果未来本行不能及时补充或增加资本,本行资产质量恶化,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高,或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指引有所调整,都有可能使本行不能达到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从而可能给本行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与我国银行有关的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市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48家,其中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12家,与上年末持平,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他农村商业银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和目标客户比较类似,导致本行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大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拥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客户基础,在传统信贷业务方面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

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扩展、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产生影响,例如:降低本行在主要业务领域的市场份额、降低净息差及净利差、制约本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增长、增加非利息支出、加剧对客户资源和金融人才的争夺等。

除此以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本行可能面临来自其他投资和融资形式的竞争。由于我国股票和债券市场持续发展,本行的存款客户可能会选择将资金转为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贷款客户可能选择其他融资途径筹集所需资金,进而可能对本行的客户和资金形成分流,影响本行的存贷款业务,并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本行的业务直接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银保监会作为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指引。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未来可能发生改变,本行无法保证此类改变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此外,部分涉及银行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仍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之中。本行无法保证能够及时调整以充分适应这些变化。如果本行未能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导致本行被处罚或业务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对本行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境内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政策,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定,从事银行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资格。如果未来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可能发生变化或新增业务品种,本行若未能及时获得新业务的经营资格,将有可能面临客户的流失,使本行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下降,对本行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无法从公用系统获得充分信息的风险

由于可获得的信息有限,如环保、公安、司法、供电等政府及公用事业部门信息不能有效获取,且国内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仍在发展建设中,因此本行可能无法根据真实、准确或完整的信息对特定客户进行相关的信用风险评估。在全国统一信用资料库全面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前,本行仅能依靠现有公开信息和本行内部资源来进行判断,本行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四)货币政策调整的风险

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宏观金融运行和微观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可以通过运用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率以及公开市场操作等,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盈利水平及流动性。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受到全球经济变化的影响,为了及时地适应经济的变化,国内的货币政策也时有调整。

货币政策的调整可能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在宽松货币政策刺激下,银行可能加大信贷投放量,因此面临的信用风险亦有可能增加。在紧缩的货币政策影响下,人民银行可能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央行票据的发行量、实施窗口指导等,将可能会压缩信贷投放的份额,从而降低银行的利润。

本行积极研究货币政策,适时调整本行经营策略,适应货币政策调整。尽管如此,如果随着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人民银行调整货币政策,而本行未能及时应对货币政策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将会直接对本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利率市场化的风险

我国的利率水平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管制,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分别实行下限管制和上限管制,存贷利差受基准利率变化的影响依然较大。近年来人民银行逐步放开存贷款利率限制。自2013 年7 月20 日起,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 倍下限,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管制,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5倍存款利率上限,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这也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今后商业银行各类贷款报价基准逐步由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切换为LPR,利率传导效率大幅提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增强。

利率市场化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的净利差水平,对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带来重大影响。本行已经根据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制定了存款及贷款定价相关制度,并采取措施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挑战。

尽管如此,如果本行无法在利率市场化的趋势中,维护本行的存款和贷款客户基础,保持净利差水平,将对本行的业务发展、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六)互联网金融发展改变传统银行业环境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正在深刻地影响着银行业竞争环境。随着新型网络技术的出现和互联网思维在金融行业的运用,现有市场的格局将被打破,金融产品可能将不再局限于传统银行业所经营的形式。在互联网金融的新趋势下,互联网平台利用服务和技术削弱传统银行和用户之间的联系,分流了商业银行的一部分销售渠道。虽然传统银行在积极谋求转型和业务创新,增强用户体验,以期逐渐改变同质化的业务形态和单一的盈利模式,但是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网络贷款平台等外部机构向商业银行传统领域进行渗透,仍可能对传统银行的业务带来较大的冲击。另外,如果本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适应新的竞争环境,本行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挤压,进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一)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净资产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但募集资金产生效益尚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本次发行后,在经营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与过去年度相比将有大幅下降。因此,本行面临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二)会计政策变动的风险

本行的财务报表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现阶段,我国金融企业适用的部分会计政策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未来国内外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和颁布的解释、指引等可能会要求本行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这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股息支付受到法规限制的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行只能以可供分配利润支付股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本行净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并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一般准备和任意盈余公积后的余额。若本行于某年度无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或未能按照规定提取一般准备、弥补亏损,则本行不会分配股利。此外,若本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银保监会有权对本行采取监管措施,其中包括限制本行分配红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四)涉诉案件做出不利判决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本行涉及标的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5亿元的四项纠纷:本行作为华泰证券华福厦门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福厦门银行1号”)两笔交易的委托人就华福厦门银行1号项下相关票据纠纷,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告的两项合同纠纷诉讼,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票人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千弘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两项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

关于两项合同纠纷诉讼,2018年6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6)闽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闽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行支付合计9.5亿元及有关违约金。2018年8月17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针对前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两项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具“(2019)最高法民终190号”及“(2019)最高法民终191号”《应诉通知书》。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上述二个案件;2020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上述二个案件;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本行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判决书。

关于两项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及2017年3月13日受理。本行于2018年10月30日就两项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2018年12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7)粤民初4号之二”及“(2017)粤民初1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两项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

本行已聘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天衡律所”)作为前述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天衡律所及本行的判断,认为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能清偿的可能性极低。出于谨慎性原则,本行基于回收金额、回收时间及相关费用的考虑,于2020年6月30日已计提减值准备余额人民币13,973万元。由于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本行的判决,可能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的经济效益无法在短期内体现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充实资本金,有利于增强本行资本实力以及推动本行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长期来看有助于提高本行的盈利能力。但由于从本次发行完成到业务规模的相应扩大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直接产生的效益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明显体现。

(六)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相关疫情将对部分省市和部分行业的企业经营及全国整体经济运行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资产质量和资产收益水平。发行人在疫情发生以后,已采取诸多必要措施,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要求,持续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好复工后各项金融服务稳定、有序地展开。若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发生其他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发行人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发行人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商务合同

本行的重大合同是指本行正在执行的金额较大,或者虽然金额不大但对本行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合同。

1、正在履行的贷款余额最大的前十笔借款合同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正在履行的人民币贷款余额最大的前十笔借款合同金额合计为40.24亿元,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的比例为3.23%。

2、在建工程相关合同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在建工程相关合同情况如下:

2013年1月5日,本行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泉地[2013]合3号)。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12-18号地块,出让宗地总面积为6,693.40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办公)。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64,900,000元,每平方米9,696.12元。同日,本行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2013年5月8日,本行与本行泉州分行、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合同编号:泉地[2013]补合17号),约定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泉地[2013]合3号)(“原合同”)中的受让方由本行变更为本行泉州分行,并愿意履行原合同中本行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原合同中本行的债权债务由本行和本行泉州分行协商处理。

2014年9月15日,本行泉州分行与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资质证书号:A131003895)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总用地面积6,6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2,900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15,300平方米),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的建筑、结构、机电(含给水及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火灾报警系统、人防、红线内的总体工程等整个项目的设计工作),费用合计预估约5,832,000元。

2016年3月16日,本行泉州分行与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合同价款为30,130,592元。

2016年8月5日,本行泉州分行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幕墙施工图设计合同条款》,工程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幕墙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款为420,000元。

2017年3月27日,本行泉州分行与泉州市白蚁防治所签订了《泉州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白蚁防治工程,合同价款为174,663元。

2017年5月10日,本行泉州分行与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楼宇智能化设计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楼宇智能化设计工程,合同价款为360,000元。

2017年8月20日,本行泉州分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民生大厦工程与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工程基坑相邻段部分中间加固工程施工结算协议》,项目名称为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民生大厦工程与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工程基坑相邻段部分中间加固工程,合同价款为1,108,130元。

2018年2月1日,本行泉州分行与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价款为321,880,000元。

2018年9月3日,本行泉州分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结算审核,合同价款暂定298,000元,具体费用以详细送审造价计算为准。

2019年2月19日,本行泉州分行与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了《变配电设计合同》,约定由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项目的正式供配电设计,工程设计收费基数额暂按1,686万元计算,费率按中标费率2.1%计算,暂定设计费35.406万元。最终设计费按施工标中标价作为设计费计算基数*中标费率,设计费结算以招标人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书为准。

2019年8月1日,本行泉州分行与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室内装修设计,合同价款为1,380,000元。

2019年10月14日,本行与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了《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20020191014CG029)。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2019G02,出让宗地面积7,640.2平方米,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办公)、零售商业用地(商业)、公用设施用地(开闭所)。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308,000,000元。同日,本行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签订了《2019G02地块土地交接书》。

2020年3月2日,本行泉州分行与厦门九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空调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冷水机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价款为1,086,666元。

2020年4月29日,本行泉州分行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销售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合同价款为8,186,000元。

2020年4月29日,本行泉州分行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价款为1,914,000元。

2020年6月22日,本行泉州分行与深圳市大观照明有限公司签订了《夜景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夜景工程设计,合同价款为69,500元。

2020年3月31日,本行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厦门银行总行大厦”建设项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总行大厦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合同价款为每年250,000元,暂定五年。

2020年4月3日,本行与同创金泰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及顾问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为厦门银行总行大厦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及顾问咨询服务,合同价款暂定为17,100,000元,最终合同金额以建设费用竣工结算金额为准,按照固定费率2.85%计取。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除正常的银行业务外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四、重大诉讼与仲裁

(一)本行作为原告/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及本行子公司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本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81件,涉及本金金额合计约29.50亿元。

上述案件均为本行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借贷纠纷、追偿贷款或票据纠纷;经核查该等诉讼、仲裁的相关文件后,该等纠纷对本行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票据纠纷

本行分别于2016年1月、5月购买了由华泰资管设立的《华泰证券华福厦门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第27、40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计19.49亿元,其中10.01亿元已到期履约,尚有9.48亿元未能偿付,该未能偿付的底层资产为经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贴现背书的由盈方微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本行依照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以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为被告、华泰证券为第三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二是以盈方微和背书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等为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

福建省高院已就合同诉讼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向本行支付9.5亿元及有关违约金,宁波银行不服该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18日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目前尚待判决结果;因票据纠纷诉讼与前述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本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提出中止票据诉讼的申请,后者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基于一审胜诉和被告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不能清偿投资余额9.48亿元的可能性极低,本行审慎考虑诉讼进度后对该笔投资余额计提了13,973万元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同时,关于上述票据案件的情况已在“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提示”披露。

2、借贷纠纷

除上述票据案件外,其他77件案件均为借贷纠纷,涉诉金额合计199,967万元;其中55件案件中涉及的贷款均已经核销,1件案件中涉及的贷款部分核销,核销金额合计为142,342万元,核销金额占所有涉诉贷款金额的比例为71.18%。

提起诉讼为本行清收贷款的重要方式,即便借款人仍在经营或抵押物足值,本行若察觉借款人还款意愿明显下降不再配合或抵质押物因其他纠纷被查封,则本行可以选择提起诉讼保障自身债权的安全性;同时,即便本行核销贷款,但对借款人的债权依旧没有灭失,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贷款;最后,对于已经核销的贷款,本行均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未核销的涉诉贷款为22笔(含1笔部分核销的涉诉贷款),涉及金额为57,625万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为38,193万元,已经收回的金额为3,138万元,尚未计提减值准备或收回的金额为16,294万元,占2020年6月末本行资本净额的0.75%。2020年6月末,本行未核销的涉诉贷款均已划分为不良贷款。

本行在对已提起诉讼的贷款进行五级分类时,采用与其他贷款一致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别,并将提起诉讼的理由(如还款意愿等)纳入考量因素。因此,本行对涉诉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与其他并无不同。

提起诉讼为本行清收贷款的一种方式。在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上与其他不良贷款的减值计提方法保持一致,在单项评估时,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评估其减值准备,充分考虑了对公不良贷款预计未来现金流的金额、时间以及发生概率,尤其是抵押物的可回收金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本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存在1件作为被告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争议标的金额为7,681万元,系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本行漳州分行之间的侵权纠纷。截至目前,前述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纠纷不涉及本行贷款,不存在贷款五级分类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同时,所涉标的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较小,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影响。

(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刑事诉讼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期: 2020年9月10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2020年9月15日

申购日期: 2020年9月16日

缴款日期: 2020年9月18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查阅地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陈蓉蓉

电话:0592-5060112

传真:0592-505083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蒋潇、李彦斌

项目协办人:陈陆

电话:021-68801586

传真:021-68801551,68801552

项目经办人:刘森、胡毅伟、徐小新、赵晶靖、肖闻逸、赵军、杨成、常亮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8日

(上接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