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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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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版)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跟投,中信证券投资获配250.00万股,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荐机构安排本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4,000.0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250.00万股,获配金额为3,640.00万元,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5,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5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7.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23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9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52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2,80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7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9月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股,应募集资金总额72,80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891.2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4,908.79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891.2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天健验〔2020〕3-73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4,908.79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42,608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3-26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包括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4-6月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天健审〔2020〕3-405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9月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合理预计2020年1-9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基于公司订单、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4,155.38万元,同比增长32.5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99.82万元,同比下降63.7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9.24万元,同比增长49.27%。

公司预计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幅较高,主要原因包括:①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手订单充足,预计2020年1-9月业绩稳定增长,各类主要产品收入均实现同比增长,其中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规模增速较快,主要系2020年1-9月苹果等主要客户销售规模增长较高所致;②2020年1-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整体保持稳定,受收入规模增长带动,毛利润金额有所提高。

上述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 : 010-6083 7546

传真号码 : 010-6083 6960

保荐代表人 : 陈杰裕、陈靖

联系人 : 程铖、彭立强、谢博维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杰裕,男,保荐代表人,高级副总裁,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的项目包括今天国际、英维克、宝丰能源等首发上市项目,及盛屯矿业、瀚蓝环境等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陈杰裕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靖,男,保荐代表人,总监,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具备中国法律执业资格,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维力医疗、北京君正、兆易创新、建科院、宏柏新材、芯海科技等多个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以及大族激光、沧州明珠、明阳智能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项目。陈靖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5)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6)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盛宇、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刘明清、林国栋、周宇超和李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7)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其他股东重道扬帆、重道永旭、江苏拓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公司其他股东招银一号、国信蓝思、君联成业、慧悦成长、科地优茂、厦门润土、赣州允公、深圳润土、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千里舟创投、天慧成长、欧瑞成长、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同方汇金、红土孔雀、蒋绍毅、周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就持股及减持意向重新出具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招银一号、国信蓝思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聂水斌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安排及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承诺

(1)启动及终止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净额的80%;

3)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3)、(4)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5)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当上述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5)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2、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时,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在内的相关各项义务。

在启动稳定股份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本企业未采取或未同意相应股价稳定措施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以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与增持股份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公司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代本人/本企业履行股份增持义务;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时,本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期间,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在内的相关各项义务。

在启动稳定股份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未采取或未同意相应股价稳定措施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以本人应获得的与增持股份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公司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代本人履行股份增持义务;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函》,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二、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三、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发行人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出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前述企业承诺:

“一、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二、本人/本企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三、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本企业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

1、公司《公司章程》已依法定程序取得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认可《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内容。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章程》经由董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后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立即生效和适用;如基于前述原因需要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赞成票。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五、关于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1、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较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是,若未来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制定的主要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以自有资金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球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不放松拓展国内客户的同时,加大国际知名客户的开拓力度。公司将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扩大业务覆盖面,凭借先进、可靠的产品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的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承诺:

(1)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

(10)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若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损害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向本人/本企业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盛宇、聂水斌、张松岭、高菁、何斌辉、马楠、杨文杰、章月洲、庄任艳、周宇超、李营承诺: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背上述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损害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向本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相关承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承诺: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同意公司就本人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本人实施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机构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后认为,上述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具备合法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