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9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收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0)苏1202民初3641号】等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202民初3641号;案由:企业借贷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7年12月,原债权人泰州市金太阳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原债权人将5,000万元本金汇入被告账户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2020年8月,原债权人将被告所欠5,000万元借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权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暂计83,246,666.67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1202民初3641号等相关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9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9月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9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1,719,48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791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1,717,68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79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4%。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4%。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719,4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